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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 来源于:中国验房网
  • 发布时间:2009/4/30 13:33:38
  •    

    一、           基本规定

    1.  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的基本要求: 

    热工分区

    气候主要指标

    建筑基本要求

    严寒地区

    1月平均气温≤-100C

    7月平均气温≤250C

    建筑物必须满足冬季保温、防寒、防冻等要求

    寒冷地区

    1月平均气温-10~00C

    7月平均气温18~280C

    建筑物应满足冬季保温、防寒、防冻等要求,夏季部分地区应兼顾防热

    夏热冬冷

    1月平均气温0~100C

    7月平均气温25~300C

    建筑物必须满足夏季防热,遮阳、通风降温要求,冬季应兼顾防寒

    夏热冬暖

    1月平均气温>100C

    7月平均气温25~290C

    建筑物必须满足夏季防热,遮阳、通风、防雨要求

    温和地区

    7月平均气温18~250C

    1月平均气温0~130C

    1.        建筑物应满足防雨和通风要求

    2.        A区建筑物应注意防寒,B区应特别注意防雷电

    严寒地区

    7月平均气温<180C

    1月平均气温0~-220C

    热工应符合严寒和寒冷地区相关要求

    寒冷地区

    严寒地区

    7月平均气温≥180C

    1月平均气温-5~-200C

    1.   热工应符合严寒和寒冷地区相关要求

    2.   C区建筑物应特别注意防风沙,夏季兼顾防热

    3.   D区建筑物应注意夏季防热,吐鲁番盆地应特别注意隔热,降温

    寒冷地区

    2.  居住区道路、公共绿地和公共服务设施应设置无障碍设施,并与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相连接。设置电梯的民用建筑的公共交通部位应设无障碍设施。

    3.  公建中如为多功能用途,各种场所有可能同时开放并使用同一出口时,水平方向应按各部分使用人数叠加计算安全疏散出口宽度,垂直方向应按楼层使用人数最多一层计算安全疏散出口宽度。

    二、           城市规划对建筑限定

    1.    基地应与道路红线相邻接,否则应设基地道路与道路红线所划定的城市道路相连接。基地内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000m2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4m,基地内建筑面积大于3000m2且只有一条基地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7m,若有两条以上基地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4m。

    2.  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位置要求(图1-1)

                            1).      与大中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叉点量起不应小于70m;

                            2).      与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包括引道、引桥)的最边缘线不应小于5m;

                            3).      距地铁出入口、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5m;

                            4).      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使用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m;

                            5).      当基地道路坡度大于8%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连接;

                            6).      与立体交叉口的距离或其他特殊情况,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图1-1基地出口通路位置要求

    3.  基地沿城市道路的长度应按建筑规模和疏散人数确定,并不少于基地周长的1/6。

    4.  基地或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不得和快速道路直接连接,也不得直对城市主要干道的交叉口。

    5.  建筑突出物的限制

                      1).      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建造,不得突出的建筑突出物为:

    ——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桩、挡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等;

    ——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等;

    ——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的管线、隧道、天桥等市政公共设施外的其他设施。

                      2).      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A.在有人行道路面上空:

    1)  2.50m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凸窗、窗扇、窗罩、空调机位,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50m;

    2)  2.50m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1m,并不应大于3m;

    3)  3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2m;

    4)  5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宜大于3m。

    B.在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4m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窗罩,空调机位,突出深度不应大于0.50m;

    C.建筑突出物与建筑本身应有牢固的结合。

    D.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泄雨水、空调冷凝水及从其他设施排出的废水。

    三    场地设计

    1.       建筑日照标准要求

         每套住宅至少一室获得日照,应符合GB50180的规定。

         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

         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3h的日照标准;

         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

    2.       道路

         机动车单车道宽度不小于4m,双车道宽度不小于7m,人行道不小于1.5m。

         沿街建筑应设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其间距不宜大于80m。

         地下车库出入口距基地道路的交叉路口或高架路的起坡点不应小于7.50mm。

         地下车库出入口与道路垂直时,出入口与道路红线应保持不小于7.5m的安全距离。

         地下车库出入口与道路平行时,应经不小于7.5m缓冲车道让入基地道路。

         基地内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m) 

     

    居住区道路

    居住小区道路

    组团及宅间小路

    建筑物面向道路

    无出入口

    高层

    5.0

    3.0

    2.0

    多层

    3.0

    有出入口

    ——

    5.0

    2.5

    建筑物山墙面向道路

    高层

    4.0

    2.0

    1.5

    多层

    2.0

    围墙面向道路

    1.5

    3.       竖向

         基地地面坡度不应小于0.2%;地面坡度大于8%时应分成台地。

         机动车行道纵坡应8%≥i≥0.2%,其坡长不应大于200m,个别路段可≥11%,但长度应≤80m;道路横坡宜为1%~2%,多雪地区i≤5%,坡长≤600m。

         非机动车道0.2%≤i≤3%,坡长≤50m,多雪地区i≤2%,坡长≤100m,横坡=1%~2%。

         人行道纵坡0.2%≤i≤8%,横坡宜为1%~2%,多雪地区i≤4%。

    四    建筑物设计

    1         建筑物内的歌舞、娱乐等场所不应设计在地下二层及以下;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2         超高层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

    3         台阶、坡道和栏杆

    1)  公建室外台阶、踏步宽不宜小于300,高不宜大于150,且不宜小于100。室内台阶不应少于2阶。楼梯每楼段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级。

    2)  坡度:室内不宜大于1:8,室、外不宜大于1:10。

    3)  室内坡道投影长>15m时,应设休息平台。

    4)  轮椅使用的坡道不应大于1:12,困难地段不应>1:8。

    5)  自行车推行坡道坡长不宜大于6m,坡度不宜大于1:5

    6)  阳台等栏杆临空高度小于24m时,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24m时,不应低于1.10m,且栏杆距楼屋面100内不宜留空。

    7)  住宅、幼托、中小学等垂直样杆杆件净距不应大于110mm。

    6.  楼梯、电梯、扶梯

    1)  楼梯净宽按每股人流0.55M+(0~0.15M)计算,并不应少于2股人流。

    2)  楼梯平台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梯段净高不应小于2.2m。

    3)  高层公建和≥12层的住宅,每栋楼≥2台电梯。

    4)  每个服务区电梯单排时不宜超过四台,双排时不宜超过8台。

    5)  电梯候梯厅的的深度应符合下表的规定,并不得小于1.50m;

    电梯类别

    布置方式

    候梯厅深度

    住宅电梯

    单台

    ≥B

    多台单侧排列

    ≥B*

    多台双侧排列

    相对电梯B*之和并<3.50m

    公共建筑电梯

    单台

    ≥1.5B

    多台单侧排列

    ≥1.5B*,当电梯群为4台时应≥2.40m

    多台双侧排列

    相对电梯B*之和并<4.50m

    病床电梯

    单台

    ≥1.5B

    多台单侧排列

    ≥1.5B*

    多台双侧排列

    相对电梯B*之和

    6)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出入口畅通区的宽度不应小于2.50m。

    7)  自动扶梯的倾斜角不应超过30°,当提升高度不超过6m时,额定速度不超过0.50m/s时,倾斜角允许增至35°;倾斜式自动人行道的倾斜角不应超过12°。

    7.  临空窗台低于800时,住宅窗台低于900时,应采取防护措施。开向公共走道的窗底口≥2m。

    8.  严寒地区建筑物周边无采暖管沟等,底层地面的外墙内侧0.5~1.00m范围内宜采取保温措施,其传热阻不应小于外墙的传热阻。

    9.   架空隔热层屋面,当屋面宽度大于10m时,应设通风屋脊。

    10.  烟道和通风道应伸出屋面,伸出高度应有利烟气扩散,并应根据屋面形式、排出口周围遮挡物的高度、距离和积雪深度确定。平屋面伸出高度不得小于0.60m,且不得低于女儿墙的高度。坡屋面伸出高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11.  屋面排水坡度应根据屋顶结构形式,屋面基层类别,防水   构造形式,材料性能及当地气候等条件确定,并应符合下表规定。

    种植土屋面(种植屋面坡度不宜大于3%)

    1~3

    压型钢板

    5~35

    卷材防水、刚性防水的平屋面(架空隔热屋面坡度不宜大于5%,平屋面采用结构找坡不应小于3%,采用材料找坡宜为2%)

    2~5

    波形瓦

    10~50

    油毡瓦

    ≥20

    网架、悬索结构金属板

    ≥4

    平瓦

    20~50

    注:     1) 卷材屋面的坡度不宜大于25%,当坡度大于25%时应采取固定和防止滑落的措施;

    2)   卷材防水屋面天沟、檐沟纵向坡度不应小于1%,沟底水落差不得超过200mm。

    3)  平瓦必须铺置牢固,地震设防地区或坡度大于50%的屋面,应采取固定加强措施;

    五   室内环境

    1.      居住、办公、学校建筑的采光系数标准值应符合下表规定。

    采光等级

    房间名称

    侧面采光

    采光系数最低值Cmin(%)

    室内天然光临界照度(lx)

    办公:设计室、绘图室

    3

    150

    办公:办公室、视屏工作室、会议室

    学校:教室、阶梯教室实验室、报告厅

    2

    100

    住宅:起居室(厅)、卧室、书房、厨房

    办公:复印室、档案室

    1

    50

    住宅:卫生间、过厅、楼梯间、餐厅

    办公、学校:走道、楼梯间、卫生间

    0.5

    25

    2.  图书馆、医院建筑的采光系数标准值应符合下表规定。

    采光等级

    房间名称

    侧面采光(采光系数最小值)

    顶部采光(采光系数平均值)

    Cmin(%)

    临界照度(lx)

    Cav(%)

    临界照度(lx)

    图书馆:阅览室、开架书库

    医  院:诊室、药房、治疗室、化验室

    2

    100

    -

    -

    图书馆:目录室

    医  院:候诊室、挂号处、综合大厅、病房、医生办公室(护士室)

    1

    50

    1.5

    75

    书库、走道、楼梯间、卫生间

    0.5

    25

    -

    -

    注:表一、表二所列采光系数标准值适用于类光气候区。其他地区的采光系数标准值应乘以相应地区光气候系数。

    3.  侧窗采光口离地面高度在0.80m以下的部分不应计人有效采光面积;

    4.  侧窗采光口上部有效宽度超过1m以上的外廊、阳台等外挑遮挡物,其有效采光面积可按采光口面积的70%计算;

    5.  平天窗采光时,其有效采光面积可按侧面采光口面积的2.50倍计算。

    6.  采用直接自然通风的空间,其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a:生活、工作的房间的通风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20;

    b:厨房的通风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并不得小于0.60m2。

    7.   严寒地区建筑物宜采用围护结构外保温技术,不应设置开敞的楼梯间和外廊,出入口应设门斗或采取防寒措施;寒冷地区建筑物不宜设置开敞的楼梯间和外廊,出入口宜设门斗或采取防寒措施。

    8.  室内允许噪声级(昼间)

    建筑类别

    房间名称

    允许噪声级(A声级,dB)

    一级

    二级

    三级

    住宅

    卧室、书房

    ≤40

    ≤45

    ≤50

    起居室

    ≤45

    ≤50

    学校

    有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

    ≤40

    ———

    ———

    一般教室

    ———

    ≤50

     

    无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

    ———

    ———

    ≤55

    注:夜间室内允许噪声级的数值比昼间小10dB(A)

    9.      不同房间围护结构(隔墙、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标准应符合下表

    建筑类别

    围护结构部位

    计权声隔标准(dB)

    一级

    二级

    三级

    住宅

    分户墙、楼板

    ≥50

    ≥45

    ≥40

    学校

    隔墙、楼板

    ≥50

    ≥45

    ≥40

    医院

    听力测听室围护结构

    ≥50

    ≥50

    ≥50

    13.   不同房间楼板撞击声隔声标准

    建筑类别

    楼板部位

    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dB)

    一级

    二级

    三级

    住宅

    分户层间

    ≤65

    ≤75

    ≤75

    学校

    教室层间

    ≤65

    ≤65

    ≤75

    六   建筑设备

    1.  埋设生活饮用水池周围10m内不得有化粪池等污染源,周围2m内不得有污水管和污染物。

    2.  配变电所不应设在人员密集场所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疏散出口的两旁。

    3.  安装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总容量不超过1260kVA、单台容量不超过630kVA的变配电室可布置在建筑主体内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并应设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变压器室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外墙开口部位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不燃烧体的防火挑檐。

    4.  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高压配电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低压配电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  高压配电室宜设不能开启的距室外地坪不低于1.80m的自然采光窗,低压配电室可设能开启的不临街的自然采光窗。

    6.  长度大于7m的配电室应在配电室的两端各设一个出口,长度大于60m时,应增加一个出口。

    7.  配变电所防火门的级别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设在高层建筑工地内的配变电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隔开;

    b.  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室通向配电室或变压器室之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c.  配变电所内部相通的门,宜为丙级的防火门。

    d.  配变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

    8.  柴油发电机房可布置在高层建筑裙房的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柴油发电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或3h隔墙和1.50h楼板、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隔开;

    b:柴油发电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超过8h的需要量,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

    c: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

    d:柴油发电机房设置在地下一层时,至少应有一侧靠外墙,热风和排烟管道应伸出室外。排烟管道的设置应达到环境保护要求。

    9.  电气竖井、智能化系统竖井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高层建筑电气竖井在利用通道作为检修面积时,竖井的净宽度不宜小于0.80m

    b.  高层建筑智能化系统竖井在利用通道作为检修面积时,竖井的净宽度不宜小于0.60m;多层建筑智能系统竖井在利用通道作为检修面积时,竖井的净宽度不宜小于0.35m

    c.  智能化系统竖井宜与电气竖井分别设置,其地坪或门槛宜高出本层地坪0.15m~0.30m

    d.  电气竖井、智能化竖井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h不燃烧体,检修门应采用不低于丙级防火门。

    各类型民用建筑设计

    一、托儿所、幼儿园(JGJ39-87)

    1.  四个班以上应有独立基地、服务半径为300m。三班以下可设在住宅底层,但应有独立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措施。附设高层建筑内时,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并应设独立出入口。

    2.  必须设置各班专用游戏场地,面积不应小于60m2。全园场地面积不小于180+20(N-1)。

    3.  全园共用活动场地30米跑道、沙坑、水深不超过0.3米的戏水池。

    4.  托幼园活动室、寝室净高2.8(特殊形状的顶棚最低处≥2.2m。音乐活动室的净高3.6米。

    5.  托幼建筑生活用房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h。窗地面积比不小于1/5。

    6.  幼儿园单侧采光的活动室,进深不宜超过6.0米。

    7.  主体建筑走廊净宽:生活用房双面1.8m,单面1.5m;其他用房双面1.5m,单面1.3m。

    8.  幼儿楼梯踏步150×260;楼梯靠墙一侧幼儿扶手高度不大于0.6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楼梯井净宽不应大于0.2m。

    9.  活动室、寝室、音体室应设双扇平开门,宽度≥1.2m。疏散通道不应设转门、弹簧门和推拉门。

    10.  幼儿疏散和经常出入的通道上,不应设有台阶。必要时可设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2。

    11.  严寒、寒冷地区主体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应设挡风门斗,其双层门中心距离不应小于1.6M;在距地0.6-1.2M高度内,不应装易碎玻璃;在距地0.7M处,宜加设幼儿专用拉手。门的双面均易平滑、无棱角。外门宜设纱门。

    12.  活动室窗台距地高度不宜大于0.6M;1.3M内不应设平开窗。

    13.  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应≥1.2m,、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大于0.11m。内侧不应设有支撑。

    14.  幼儿经常接触的1.3m以下的室外墙面不应粗糙。所有墙角、窗台线脚等均必须做成小圆角。

    15.  幼儿园盥洗池的高度为0.5-0.55米,宽度为0.4-0.45米,水龙头的间距为0.35-0.4米。

    16.  室内电器设置插座必需安置在1.7米以上的位置。

    17.  幼儿园应采用低温热水集中采暖,热媒温度不宜超过95-75

    二、中小学校(GBJ99-86)

    1.  学校主要教学用房的外墙距铁路不应小于300M,距城市干道不应小于80m。

    2.  中学服务半径1000M,小学服务半径500M。校门不宜开向机动车流量≥300的马路。

    3.  学校容积率小学0.8,中学0.9,中幼师0.7

    4.  运动场地小学2.3M2/人,中学3.3M2/人,运动场地的长轴宜南北向布置。

    5.  绿地小学0.5M2/人,中学1.0M2/人,中幼师2.0M2/人。

    6.  南向普通教室日照宜为2小时。

    7.  两排教室长边相对时间距25M,长边与运动场地的间距25M

    8.  课桌排距:小学850(合班800),中学900(合班850),纵向走道宽度550(合班900),课桌与墙净距120(合班靠墙纵走道550)。第一排课桌距黑板2000(合班2500)。

    9.  最后一排课桌后沿到黑板距离:小学不宜大于8000;中学8500;合班18000。

    10.  实化学验室宜设在一层;其窗不宜为西或西南向布置。试验室内应设置一个事故急救冲洗龙头。

    11.  室内活动场窗台高度不宜低于2100mm。

    12.  运动场中心距教学楼内最近厕所超过90m时,可设室外厕所,其面积按学生总人数的15%计。

    13.  小学教学楼不应超过四层。中学教学楼不应超过五层。

    14.  小学教室净高3.1m;中学教室、实验室3.4m;合班教室3.6米;辅助用房3.1m;办公室2.8m。

    15.  教室实验室的窗台高度不宜低于800,并不宜高于1000。教室实验室窗间墙宽度不应大于1200。

    16.  教学楼走道宽度:内廊2100;外廊1800;办公1500;内楼梯栏杆高度900,外廊栏杆1100。

    17.  教室安全出口的门洞宽度不应小于1000,合班教室1500。

    18.  学校所有房间采光系数最低值除厕浴走廊楼梯为0.5%外,其他均为1.5%。玻地比,除厕所淋浴为1/10外,其他全为1/6。

    三、文化馆(JGJ41-87)

    1.  当文化馆基地距医院、住宅及托幼等建筑较近时,馆内噪声较大的观演厅、排练室、游艺室等,应布置在离开上述建筑一定距离的适当位置,并采取必要的防止干扰措施。

    2.  窗地比(单侧窗):展览、阅览用房、美术书法工作室、美术书法教室1/4,其他1/5。

    3.  5层及5层以上的文化馆应设电梯。

    4.  观演厅的规模一般不宜大于500座。当观演厅规模超过300座时,观演厅的座位排列、走道宽度、视线及声学设计以及放映室设计,均应符合剧场建筑和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当观演厅为300座以下时,可做成平地面的综合活动厅,舞台的空间高度可与观众厅同高。

    5.  展览厅应以自然采光为主,并应避免眩光及直射光。

    6.  舞厅应具有单独开放的条件及直接对外的出入口。

    7.  文化馆的建筑耐火等级:高层建筑不应低于二级,多层建筑不应低于三级。

    8.  内走道净宽:群众活动(双2.10,单1.80);学习辅导(1.80,1.50);专业工作(1.50,1.20)

    9.  观演厅、展览厅、舞厅、大游艺室等人员密集的用房宜设在底层,并有直接对外安全出口。主要出入口宽度不应小于1.50m。

    四、图书馆(JGJ38-99)

    1.  设有少儿阅览区的图书馆,该区应有单独的出入口,室外应有设施较完善的儿童活动场地。

    2.  新建公共图书馆的建筑物基地覆盖率不宜大于40%。绿化率不宜小于30%。

    3.  图书馆各空间柱例尺寸、层高、荷载设计应有较大的适应性和使用的灵活性。藏、阅空间合一者,宜采取统一柱例尺寸,统一层高和统一荷载。柱例尺寸应适合所采用的管理方式和所选书架的排列要求。框架结构的柱网宜采用1.20m或1.25m的整数倍模数。

    4.  藏书区净高不得小于2.40m,当有梁或管线时,其底面净高不宜小于2.30m;采用积层书架的书库结构梁(或管线)底面之净高不得小于4.70m。

    5.  图书馆的四层及四层以上设有阅览室时,宜设乘客电梯或客货两用电梯。

    6.  二层及二层以上的书库应至少有一套书刊提升设备。四层及四层以上不宜少于两套。六层及六层以上的书库,除应有提升设备外,宜另设专用货梯。

    7.  书库内工作人员专用楼梯的净宽不应小于0.8m,坡度不应大于45°,并应采取防滑措施。

    8.  300座位以上规模的报告厅应与阅览区隔离,独立设置。应独立设置安全出口,并不得少于两个。

    9.  藏书量超过 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耐火等级一级。特藏库、珍善本书库的耐火等级一级。

    10.  建筑高度超过24m,藏书量不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建筑高度不超过24.00m,藏书量超过10万册但不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11.  基本书库、非书资料库,藏阅合一的阅览空间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单层时,1500㎡;多层时,1000㎡;高层时,700㎡;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书库,300㎡。当防火分区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按上述规定增加 1.00倍,当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0倍计算。

    12.  珍善本书库、特藏库,应单独设置防火分区。

    13.  采用积层书架的书库,划分防火分区时,应将书架层的面积合并计算。

    14.  藏书量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建筑高度超过24.00m的书库和非书资料库,以及图书馆内的珍善本书库,应设置火灾自愿动报警系统。

    15.  书库、非书资料库的疏散楼梯,应设计为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

    16.  书库、非书资料库、藏阅合一的藏书空间,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1)  建筑面积不超过100m2的特藏库、胶片库和珍善本书库

    2)  建筑面积不超过100m2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书库

    3)  除地下室外的建筑面积超过100m2的相邻两个防火分区,当防火墙上有防火门连通,且两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防火分区面积的1.40倍时;

    4)  占地面积不超过300m2的多层书库。

    五、档案馆(JGJ25-2000)

    1.  档案馆分特、甲、乙三级。耐火等级均为一级。

    2.  查阅档案、档案业务和技术用房设计为四层及四层以上时,应设电梯。超过两层的档案库应设垂直运输设备。档案库设于地下时,必须采取防潮、防水措施;必须设置机械通风或空调设备。

    3.  档案库每间的窗洞面积与外墙面积比不应大于1:10,档案库不得采用跨层或跨间的通长窗。

    4.  档案库楼面均布活荷载应为5kN/m2。采用密集架时,不应小于12kN/m2,或按实际需要确定。

    5.  阅览室设计应符合:

    1)  天然采光的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1:5;应避免阳光直射和眩光;.窗宜设遮阳设施;

    2)  单面采光的阅览室进深与窗墙高度比不应大于2:1;双面采光不应大于4:1;

    3)  每个阅览座位使用面积:普通阅览室每座不应小于3.5㎡;专用阅览室不应小于4.0㎡/座。若采用单间时,房间面积不应小于12.0㎡。

    6.  缩微阅览室设计应符合:

    1)  朝向以北向为宜,避免朝西,不宜设在地下室。

    2)  缩微用房宜设于首层,应自成一区。应远离振源。

    3)  静电复印室不应设于缩微用房和计算机房区域内。

    7.  母片库不应设外窗;当设外窗时,应有良好的遮光设施。

    8.中心控制室宜设在首层主要入口附近。 

    9. 档案库净高不应低于2.4m。当有梁和通风管道时,其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2m。

    10.  库区或库房入口处应设缓冲间,其面积不应小于6m2;当设专用封闭外廊时,可不设缓冲间。

    11.  每个档案库应设两个独立的出入口,且不宜采用串通或套间布置方式。

    12.  库区内设置楼梯时,应采用封闭楼梯间,门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13.  库区缓冲间及档案库的门均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为甲级防火门。

    14.  特级、甲级档案馆的档案库、缩微用房、空调机房等房间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设施。

    15.  供垂直运输档案、资料的电梯,其位置应临近档案库,但应在防火门外;当设置垂直传送设施时,竖井应封闭,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16.  室内地面应高出室外地面,不小于0.50m。

    六、博物馆(JGJ66-91)

    1.  博物馆分为大型馆(建筑规模大于10000㎡)、中型馆(4000~10000㎡)、小型馆(小于4000㎡)

    2.  大、中型馆的耐久年限不应少于100年,小型馆的耐久年限不应少于50年。

    3.  博物馆的陈列室不宜布置在4层或4层以上。大、中型馆内2层或2层以上的陈列室宜设置货客两用电梯;2层或2层以上的藏品库房应设置载货电梯。

    4.  收藏对温湿度较敏感的藏品,应在藏品库区或藏品库房的入口处设缓冲间,面积不应小于6㎡。

    5.  大、中型馆的藏品宜按质地分间贮藏,每间库房的面积不宜小于50㎡。

    6.  每间藏品库房应单独设门。窗地面积比不宜大于1/20。珍品库房不宜设窗。陈列事、藏品库临城市主干道一侧的外墙不宜开窗。

    7.  每一陈列主题的展线长度不宜大于300m。陈列室单跨时的跨度不宜小于8m,多跨时的柱距不宜小于7m。

    8.  藏品库区的防火分区面积,单层建筑不得大于1500㎡,多层建筑不得大于1000㎡,同一防火分区内的隔间面积不得大于500㎡。

    9.  陈列区的防火分区面积不得大于2500㎡,同一防火分区内的隔间面积不得大于1000㎡。

    10.  藏品区和陈列区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藏品库房、陈列室的隔墙应为非燃烧体。防火分区内的隔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分隔。封闭式竖井的围护结构应采用非燃烧体及丙级防火门。

    11.  大、中型馆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大型馆内的普通藏品库房和陈列室宜设置预防作用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七、剧场(JGJ57-2000)

    1.  按规模:特大型 1601 座以上;大 型 1201~1600 座;中 型 801~1200 座;小 型 300~800 座。

    2.  按等级:特、甲、乙、丙。特级设计年限、防火等级另确定。甲乙丙耐火等级二级。

    3.  剧场基地应至少有一面连接城镇道路,或直接通向城市道路的空地。邻接城市道路可通行宽度不应小于剧场安全宽度的总合并符合以下规定:小型≥8M,中型≥12M,大、特大型≥15M。

    4.  剧场建筑主要入口前的集散空地不少于0.2㎡/座。当剧场前的集散空地不能满足规定,或剧场前面疏散口的宽度不能满足计算要求时,应在剧场后面或侧面另辟疏散口,但其宽度不得小于3.50m。尚应满足车行视距要求。

    5.  剧场总平面设计应为消防提供良好道路和工作场地及回车场地,内部道路可兼作消防车道,其净宽不应小于3.50m,穿越建筑物时净高不应小于4.00m。

    6.  视点宜选在台口线中心台面处,视线升高差C值应取0.12m;隔排升高时,座席应错排布置。

    7.  观众席对视点的最远视距,歌舞剧场不宜大于33m;话剧和戏曲剧场不宜大于28m;伸出式、岛式舞台剧场不宜大于20m。

    8.  座席排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短排法:硬椅不应小于0.8m,软椅不应小于0.9m,台阶式地面排距应适当增大,椅背到后面一排最突出部分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3m;

    2)  长排法:硬椅不应小于1.0m;软椅不应小于1.1m。台阶式地面排距应适当增大,椅背到后面一排最突出部分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9.  短排法:双侧有走道时不应超过22座,单侧有走道时不应超过11座。每增加一座,排距增加25mm。

    10.  长排法:双侧有走道时不应超过50座,单侧有走道时不应超过25座。

    11.  两条横走道之间的座位不宜超过20 排,靠后墙设置座位时,横走道与后墙之间座位不宜超过10 排。池座首排座位排距以外与舞台前沿净距不应小于1.50m,与乐池栏杆净距不应小于1m;当池座首排设置残疾人席时,应再增加不小于0.50m 的距离。

    12.  观众席应预留残疾人轮椅座席,座席深应为1.10m,宽为0.80m。

    13.  观众厅纵走道坡度大于1:10 时应做防滑处理,铺设的地毯等应为B1 级材料,并有可靠的固定方式。坡度大于1:6 时应做成高度不大于0.20m 的台阶。

    14.  楼座前排栏杆和楼层包厢栏杆高度不应遮挡视线,不应大于0.85m,下部实心部分不得低于0.40m。座席地坪高于前排0.50m 时及座席侧面紧临有高差之纵走道或梯步时应设栏杆。

    15.  走道宽度除应符合计算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短排法边走道不应小于0.80m,纵走道不应小于1.00m。横走道不应小于1.00m;

    2)  长排法边走道不应小于1.20m。

    16.  追光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追光室应设在楼座观众厅的后部左右各1 ,面积不宜小于8m2,进深和宽度均不得小于2500;

    2)  调光柜室应靠近舞台

    17.  舞台监督主控台应设置在舞台内侧上场口。

    18.  灯控室、声控室均应设在观众厅后部,通过监视窗口应能看到舞台表演区全部,

    19.  同声翻译室的位置,宜设在观众厅周边,能看到舞台表演区,应有合适的监视窗口。

    20.  功放室应远离调光柜室,宜设在靠近主扬声器组的位置。

    21.  台上机械控制室宜设在二层天桥中部,或在一层天桥上部设置专用的台上机械控制室。

    22.  小道具室宜靠近演员上、下场口设置。

    23.  观众厅出口应均匀布置,主要出口不宜靠近舞台。楼座与池座应分别布置出口。楼座至少应有两人独立的出口,楼座不应穿越池座疏散,当楼座与池座疏散无交叉并不影响池座安全疏散时,楼座可经池座疏散。

    24.  观从厅安全疏散门应为双扇门,净宽不小于1.4m,不应设门槛,设置踏步应在离门1.4m以外。

    25.  观众厅疏散通道的坡度,室内部分不大于1/8,室外部分不大于1/10,并应加防滑措施;地面以上2m以内不得有任何突出物,或装镜子和假门。

    26.  舞台主台通向各外洞口均应设甲级防火门或水幕。

    27.  舞台与后台部分的隔墙、舞台内的天桥、渡桥码头、平台板、顶棚、观众厅吊顶内的吸声、隔热、保温材料、检修马道、灯光控制室、面光桥及耳光室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28.  超过800 个座位的剧场,应设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超过1500 个座位的剧场,舞台的葡萄架下,应设雨淋喷水灭火系统。超过1500 个座位的观众厅的闷顶内、净空高度不超过8m 的观众厅、舞台上部(屋顶采用金属构件时)、化妆室、道具室、储藏室和贵宾室应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9.  舞台上部屋顶或侧墙上应设置通风排烟设施。

    30.  与其他建筑合建或毗邻的剧场,应形成独立的防火分区。

    31.  变电间之高、低压配电室与舞台、侧台、后台相连时,必须设置面积不小于6m2 的前室,并应设甲级防火门。

    32.  甲等及乙等的大型、特大型剧场应设消防控制室,位置宜靠近舞台,并有对外的单独出入口,面积不应小于12m2。

    八、电影院(JGJ58-88)

    1.  按规模:特大>1200座,大801~1200,中501~800,小≤500。按等级:特、甲、乙、丙。

    2.  耐火等级:甲、乙等不应低于二级;丙等不应低于三级,且不应有特大型。

    3.  主体结构耐久年限:甲等100年以上,乙等50~100年,丙等25~50年。同剧场建筑。

    4.  主要出入口通行宽度不应小于安全宽度的总合,且中小型8M,大型12M,特大型15M

    5.  电影院主要入口前的集散空地:中小型留出不少于0.2㎡/座,大型、特大型还应满足深度10M

    6.   一面临街的电影院,中小型至少应有另一侧临院内空地或通道路,大型、特大型至少另有两侧临院内空地或通道路,其宽度均3.5M

    7.  池座第一排观众地面至设计视点的高差1.50m2.50m。设计视点应取画面下缘中点。最大视距尚宜控制在36m~40m。

    8.  影剧院的观众席应按每400个座位设一个轮椅席(0.8×1.1)

    9.  观众厅满座最佳混响时间在500~1000Hz范围内宜采用1.0±0.1s。

    10.  观众使用的主楼梯净宽不应小于1.40m;室外疏散梯净宽不应小于1.10m。

    九、体育建筑( JGJ31-2003)

    1.  观众出入口有效宽度0.15M/百人。观众出入口应留有疏散通道和集散场地,场地0.2M2/人。

    2.道路净宽应满足消防车的要求,3.5M,净高4M

    十、公园(CJJ48-92)

    1.  管线从乔、灌木设计位置下部通过,其埋深大于1.5M。从现状树木下部通过,其埋深大于3M且地面不得开槽。

    2.  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1)成林地带树冠投影以外5M范围内。2)单株同时满足冠投影以外5M范围和距树干基部外缘水平距离为胸径的20倍。

    十一、    办公建筑(JGJ67-89)

    1.  六层及六层以上办公建筑应设电梯。高度超过75m的办公楼电梯应分区或分层使用。

    2.  办公室门洞口宽度不小于1.0×2.0。

    3.  走道最小净宽:  走道长度小于40m时,单面布房1.3m,双面布房1.4m;

    走道长度大于40m时,单面布房1.5m,双面布房1.8m;

    4.  办公楼走道地面高差不足二级踏步时应设坡道不得高置台阶。其坡度不宜大于18

    5.  办公建筑的办公室室内净高2.6米;设空调2.4米;走道净高2.1米;贮藏间2.00。

    6.  厕所距离最远的工作点不应大于50m。外开门的厕所间的平面尺寸900×1200。厕所应设前室,前室内设置洗手盆、洗污盆。厕所应有天然采光,不允许时应设机械排风。

    十二、    商店建筑(JGJ48-88)

    1.  大中型商店建筑应有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邻接;或基地应有不小于1/4周长或建筑物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与一边城市道路相邻接。

    2.  大中型商店基地内,在建筑物背面或侧面应设置净宽不小于4m的运输道路,消防车道也可与运输道路结设置。

    3.  小区内的商店建筑服务半径不宜超过300m。

    4.  步行商业街长度不宜大于500m,并在每间距不大于160m处,宜设横穿该街区的消防车道。

    5.  营业部分的公用楼梯、坡道:

    1)  楼梯的每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40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6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

    2)  室外台阶的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5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30m;

    3)  供轮椅使用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2,两侧应设高度为0.65m的扶手,当其水平投影长度超过15m时,宜设休息平台。

    6.  大型商店营业部分层数为4层或4层以上时,宜设自动扶梯或乘客电梯。自动扶梯的倾角≤30。。

    7.  营业厅内任一点到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宜超过20米。

    8.  商店营业厅的出入门、安全门净宽度不应小于1.40m,并不应设置门槛。

    9.  综合楼的商店部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隔墙和1.5h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商店部分安全出口必须与其他建筑部分隔开。多层住宅底层商店的顶楼板的耐火极限可不低于1h。

    10.  大型商业建筑工地的封闭中庭应设自动排烟设施。带机械排风和自然通风相结合的营业厅最小净高为3.5米。

    11.  商店建筑内如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敞楼梯,自动扶梯等开口部位时,应搂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防火规范的规定。

    12.  大型商场的营业层在5层以上时,宜设置直通屋顶平台的疏散楼梯间不少于2部,屋顶平台上无障碍物的避难面积不宜小于最大营业层面积的50%。

    13.  店外突出的招牌、广告牌其底部至室外地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5米。

    14.  橱窗平台高于室内地面不应小于0.2米,高于室外地面不应小于0.5米。橱窗内一般不采暖。

    十三、    饮食建筑(JGJ64-89)

    1.        餐馆建筑分为三级。饮食店建筑分为二级。食堂建筑分为二级。

    2.        餐厨比:餐馆为1:1.1,食堂为1:1。

    3.        位于三层及三层以上的一级餐馆与饮食店和四层及四层以上的其他各级餐馆与饮食店均宜设置乘客电梯。

    十四、    综合医院(JGJ49-88)

    1.  病房楼的前后间距应满足日照要求,且不宜小于12m。

    2.  四层及四层以上的门诊楼或病房楼应设电梯,且不得不少于二合;高层病房楼应设污物梯。

    3.  主楼梯宽度不得小于1.65m,踏步宽度不得小于0.28m,高度不应大于0.16m。主楼梯和疏散楼梯的平台深度,不宜小于2m。

    4.  三层及以下无电梯的病房楼、观察室与抢救室不在同一层又无电梯的急诊部,均应设坡道,其坡度不宜大于1/10,并有防滑措施。

    5.  通行推床的室内走道,净宽不应小于2.10m;有高差者必须用坡道相接,其坡度不宜大于1/10。

    6.  .诊查室室内净高≥2.60m,病房室内净高≥2.80。

    7.  利用走道单侧候诊净宽2.1M;双侧候诊2.7M。设置厕所时男女病人的比例为6:4计算

    8.  抢救室宜直通门厅,面积不应汴于24㎡;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10m。

    9.  单排病床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10m,双排病床(床端)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40m。平行二床的净距不应小于0.80m,靠墙病床床沿同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0.60m。

    10.              儿科病房宜设在四层或四层以下。

    11.  20床以下的一般传染病房,宜设在病房楼的首层,并设专用出入口,但其上一层不得设置产科和儿科护理单元。

    12.  20床以上的一般传染病房,或兼收烈性传染病者,必须单独建造病房。

    13.  传染病房不得超过4张床,两床之间净距不小于1m,完全隔离房应设缓冲前室;盥洗浴厕应设附于病房之内;并且应单独对外出口。

    14.  高层医院耐火等级为一级,一般不应低于二级,当为三级时,不应超过三层。

    15.  同层有二个及二个以上护理单元时,通向公共走道的单元入口处,应设乙级防火门。

    16.  病人使用的楼梯不论层数多少,均应为封闭式楼梯间;高层病房楼应为防烟楼梯间。每层电梯间应设前室,由走道通向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的乙级防火门。

    十五、    旅馆建筑(JGJ62-90)

    1.  旅馆建筑由高至低划分为一、二、三、四、五、六级6个建筑等级。

    2.  锅炉房、冷却塔等不宜设在客房楼内,如必须设在客房楼内时,应自成一区,并应采取防火、隔声、减震等措施。

    3.  一、二级旅馆3层及3层以上,三级旅馆4层及4层以上,四级旅馆6层及6层以上,五、六级旅馆7层及7层以上,应设电梯。

    4.  自然采光的客房的窗地比不应小于1/8

    5.  客房净高设空调时不应低于2.4米;不设空调时不应低于2.6米。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为客房时,应至少有8M2的面积的净高不低于2.4米。客房入口门洞宽度不应小于900×2100。

    6.  卫生间及客房内过道和客房层公共走道净高度不应低于2.1米。卫生间门宽750×2100。

    十六、    疗养院(JGJ40-87)

    1.  疗养房、理疗房、营养食堂若分开布置时宜用通廊连接。

    2.  疗养房的前后间距应满足日照要求,且不宜小于12m。

    3.  疗养院建筑不宜超过四层,若超过四层应设置电梯。

    4.  疗养室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60m。

    5.  疗养员活动室窗地比≥1/4,疗养室、制剂室等≥1/6,浴厕等≥1/10。

    6.  活动室必须光线充足,朝向和通风良好,并宜选择有两个采光方向的位置。活动室宜设阳台,其净深不应小于1.50m。凡疗养员使用的厕所和淋浴隔间的门扇宜向外开启。

    7.  放射用房应单独布置或布置在建筑物底层一翼的尽端。

    8.  建筑物内人流使用集中的楼梯,其净宽不应小于1.65m。

    十七、    汽车客运站建筑(JGJ60-99)

    1.       一、二级汽车站进出站口应独立设置,三、四级站宜分别设置,汽车进出站口宽度均不应小于4m。

    2.       双车道6M,单车道4M,主要人行道2.5M。因地形高差通道为坡道时,双车道不应小于7m。

    3.       进出站口与旅客主要出入口应设不小于5m的安全距离,并应有隔离措施。

    4.      汽车进出站口距公园、学校、幼托及人员密集场所的主要出入口距离不应小于20m。

    5.      候车厅内安全出口不得少于两个,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候车厅内带有导向栏杆的进站口均不得作为安全出口计算。

    6.      候车厅应充分利用天然采光,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1/7。

    7.       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车辆停放的横向净距不应小于0.8。每组停放50辆,组与组防火间距6M。

    8.       客车发车位地面设计应坡向站场,坡度不应小于0.5%。

    9.      一、二、三级站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体积超过5000m3的站房应设室内消防给水。

    十八、    铁路旅客车站

    1.进站广厅人口处应至少设一处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坡道。

    2.特大型、大型站应设置从站前广场直接通向基本站台的环行式车道,宽度、净高均4M

    3.站前广场由旅客专用场地、站房平台、公交站点组成。旅客专用场地4.5M2/人,平台宽度特大型30M、大型20M、中型10M、小型6M

    十九、    港口客运站(JGJ86-92)

    1.客运站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和港口总体布置的要求。一、二级客运站宜与港口货运作业区分开设置。

    2.当候船厅设于楼层时,一、二级站宜设置电梯。

    3.候船厅和售票厅,由厅内的最远一点至最近疏散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20m。

    4.站前广场2M2/人(设计日最大聚集量)。

    二十、    宿舍建筑(JGJ36-87)

    1.  宿舍最高居住层的楼地面距入口层地面的高度大于20米时,应设电梯。

    2.  宿舍安全出口数不应少于两个,但九层及九层以下,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每层总人数不超过30人的宿舍,可设一个楼梯。

    3.  通廊式宿舍,七层至十一层应设封闭楼梯间,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应设防烟楼梯间。

    4.  单元式宿舍,十二层至十八层应设封闭楼梯间,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应设防烟楼梯间。七层及七层以上各单元的楼梯间均应通至平屋顶。但十层以下的宿舍,在每层居室通向楼梯间的出入口处有乙级防火门分隔时,则该楼梯间可不通至单屋顶。

    二十一、    老年人建筑(JGJ122-99、GB/T50340-2003)

    1.  老年人建筑层数为四层及四层以上应设电梯。

    2.  老年人居住建筑出入口内外应留有不小于1.50m×1.50m的轮椅回旋面积。

    3.  老年人建筑出人口门前平台与室外地面高差不宜大于0.40m,并应采用缓坡台阶和坡道过渡。

    4.  老年人居住建筑过厅应具备轮椅、担架回旋条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房室内门厅部位应具备设置更衣、换鞋用橱柜和椅凳的空间。

    2)  户室内面对走道的门与门、门与邻墙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50m应保证轮椅回旋和门扇开启空间。

    3)  户室内通过式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

    5.  设电梯的老年人建筑,电梯厅及轿厢尺度必须保证轮椅和急救担架进出方便,轿厢沿周边离地0.90m和0.65m高处设安全扶手。

    6.  供老人活动的屋顶平台或屋顶花园,其屋顶女儿墙护栏高度不应小于1.10m;出平台的屋顶突出物,其高度不应小于0.60m。

    7.  老年人居住房应布置在通风朝向好的地段,应保证主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少于2小时。

    8.  步行道应无障碍,有效宽度0.9M,坡度2.5%,当>2.5%时变坡点应予提示,并宜在坡度最大处设扶手。

    二十二、          汽车库(JGJ100-98)

    1.  停车库分类:≤50,300,500,>500——小,中,大,特大

    2.  特大、大、中型汽车库的库址出入口应设于城市次干道,不应直接与主干道连接。

    3.  >50辆的车库不少于2个出入口。>500辆的车库不少于3个出入口,并应设人流专用出入口。汽车出入口净距15M。出入口的宽度,双向行驶时不应小于7m,单向行驶时不应小于5m。

    4.  汽车库库址的车辆出入口,距离城市道路的规划红线不应小于7.5m,并在距出入口边线内2m处作视点的120°范围内至边线外7.5m以上不应有遮挡视线障碍物。

    5.  库址车辆出入口与城市人行过街天桥、地道、桥梁或隧道等引道口的距离应大于50m;距离道路交叉口应大于80m。

    6.  汽车库库址的车辆出入口,距离城市道路的规划红线不应小于7.5m,并在距出入口边线内2m处作视点的120°范围内至边线外7.5m以上不应有遮挡视线障碍物。

    7.  汽车库内通车道的最大坡度:微小型车15%; 中型车12%; 大型车10%; 铰接车8%

    8.  汽车库内当通车道纵向坡度大于10%时,坡道上、下端均应设缓坡。其直线缓坡段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3.6m,缓坡坡度应为坡道坡度的1/2。曲线缓坡段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2.4m,

    9.  地下汽车库的排风口应设于下风向,排风口不应朝向邻近建筑物和公共活动场所,排风口离室外地坪高度应大于2.5m。

    10.  三层以上的多层汽车库或二层以下地下汽车库应设置供载人电梯。

    11.  坡道式汽车库,除螺旋坡道式外,均应使其坡道系统在每层楼面上周转通车道畅通,形成上、下行连续不断的通路,并应防止上、下行车交叉。

    12.  双行螺旋坡道式汽车库上行应采用在外环的左转逆时针行驶,下行应采用内环行驶

    二十三、          殡仪馆(JGJ 124-99)

    1.       殡仪区与火化区相邻设置,并设廊道连通。

    2.       悼念厅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悼念厅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2㎡。 

    2)      悼念厅的出入口应设方便轮椅通行的坡道。

    3)      悼念厅的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

    3.       殡仪馆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4.       殡仪区的防火分区安全出口数目应按每个防火分区不少于2个,且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最大距离不宜超过20.0m。

    5.       悼念厅楼梯和走道的疏散总宽度应分别按每百人不少于0.65m计算,但最小净宽不宜小于1.8m。悼念厅的疏散内门和疏散外门净宽度不应小于1.4m,并不应设置门槛和踏步。

    6.       骨灰寄存房防火分区:单层时  800㎡;多层时,每层 500㎡;高层时,每层 300㎡。骨灰寄存室与毗邻的其它用房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墙。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其中1个出口应直通室外。

    7.       骨灰寄存用房防火墙上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骨灰寄存室防火门应向外开启,其净宽不应小于1.4m,且不应设置门槛。

    8.       骨灰寄存用房与祭悼场所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15.0m。

     

    无障碍设计(JGJ50-2001)

    1         置应靠近楼梯、电梯及内外通行方便安全地段,且出入口内外应留有不小于1.5m×1.5m平坦的轮椅回转面积。

    2         出入口处室内外地面宜取平,如有高差,应设坡道。入口室外的地面坡度不应大于1:50。

    3         建筑入口轮椅通行平台最小宽度:

    1)        大、中型公共建筑;中、高层建筑、公寓建筑:            ≥2.00

    2)        小型公共建筑;多、低层无障碍住宅、公寓、宿舍建筑:    ≥1.50

    4         出入口设有两道门时,门扇开启后应留有不小于1.2m的轮椅通行净距,大中型公建≥1.5m。

    5         不同位置的各种坡道的坡度、宽度和水平长度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坡道位置

    最大坡度

    最小宽度(m)

    最大水平长度(m)

    有台阶的建筑出入口

    1/12

    1.2

    9.0

    只设坡道的建筑出入口

    1/20

    1.5

    30.0

    室内走道

    1/12

    1.0

    9.0

    室外通路

    1/20

    1.5

    30.0

    室外困难地段

    1/10~1/8

    1.2

    2.80~6.0

    6         坡道的起点、终点和中间休息平台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1.5m。

    7         通路和走道最小宽度

    1)        公共建筑走道:≥1.80m;

    2)        中小型公共建筑走道:≥1.50m;

    3)        检票口、结算口轮椅通道:≥0.90m;

    4)        居住建筑走廊:≥1.20m;

    5)        建筑基地人行通路:≥1.50m。

    8         主要供残疾人使用的走道与地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走道宽度不应小于1.80m;

    2)            走道两侧应设扶手;

    3)            走道两侧墙面应设高0.35m护墙板;

    4)            走道及室内地面应平整,并应选用遇水不滑的地面材料;

    5)            走道转弯处的阳角应为弧墙面或切角墙面;

    6)            走道内不得设置障碍物,光照度不应小于120lx。

    7)            在走道一侧或尽端与其他地坪有高差时,应设置栏杆或栏板等安全设施。

    9         台阶、坡道、楼梯两侧应设扶手,高度应为0.85M/0.65M。

    10     楼梯与台阶

    1)  应采用有休息平台的直线形楼梯和台阶。不应采用无休息平台的直线楼梯和弧形楼梯。

    2)  不应采用无踢面和突缘为直角形的踏步。

    3)  梯段的宽度:公共建筑≥1.5m,居住建筑≥1.2m。

    4)  梯段及超过三级的台阶两侧应设连续扶手,高度为0.85m,超终点处应水平外延不小于0.3m。

    5)  踏步的宽度和高度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建筑类别

    最小宽度(m)

    最大高度(m)

    公共建筑楼梯

    0.28

    0.15

    住宅、公寓建筑楼梯

    0.26

    0.16

    幼儿园、小学校楼梯

    0.26

    0.14

    室外台阶

    0.30

    0.14

    11     在旋转门一侧应另设残疾人使用的门。门的净宽:自动门≥1.0m,其它门≥0.80m。

    12     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0.5m的实墙面宽度。

    13     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门扇下方应安装0.35m高的护门板。

    14     出入口设两道门时,门扇开启后应留有不少于1.2米的轮椅通行净距(大型公共建筑中高层建筑1.5米)。

    15     轮椅通行的门洞门扇开启的最小净宽0.8M。自动门最小净宽1.0米。

    16     门扇向走道内开启时应设凹室,凹室面积不应小于1.30m×0.90m。

    17     门槛高度及室内外高差≤15mm。

    18     无障碍电梯的设计要求:

    候梯厅深度≥1.80m;电梯门净宽≥0.80m,电梯口应设提示盲道;轿厢宽度≥1.10m,深度≥1.4m;轿厢正面和侧面应设0.80~0.85m高的扶手。

    19     无障碍厕位面积不应小于1.40m×1.80m。厕位入口净宽不应小于0.80m,门应向外开启。

    20     坐便器高0.45m,小便器下口距地面不应大于0. 50m。洗手盆前应有1.10m×0.80m乘轮椅者使用面积。

    21     距洗手盆两侧和前缘50mm处应设安全抓杆。小便器两侧和上方,应设宽0.60m~0.70m、高1.20m的安全抓杆。坐便器两侧应设高0.70m的水平抓杆,在墙面一侧应设高1.40m的垂直抓杆。安全抓杆直径应为30~40mm,安全抓杆内侧距墙面应为40mm。

    22     专用厕所的面积应≥2m×2m。专用厕所应设坐便器、洗手盆、放物台(木制或皮革0.80×0.5×0.6m长×宽×高)和安全抓杆。

    23     无障碍沐浴间面积不应小于3.50m2(2.35×1.5m),其短边净宽不应小于1.50m。应设高0.45m的洗浴坐板。应设高0.70m的水平抓杆和高1.40m的垂直抓杆。

    24     无障碍盆浴间面积不应小于4.50m2(2.25×2.0m),其短边净宽不应小于2.0m。浴缸一端设深度不小于0.40m的洗浴坐板,浴缸一侧设洗脸盆。浴缸内侧应设高0.60m和0.90m的水平抓杆,抓杆长度应不小于0.80m。

    25     设有观众席和听众席的公共建筑,应设轮椅席位。轮椅席位应设在便于到达和疏散及通道的附近。轮椅席位的地面应平坦,在边缘处应安装分栏板。每个轮椅席位面积不应小于1.10×0.80m。轮椅席位数量可按1/500确定。

    26     设有客房的公共建筑应设无障碍客房。无障碍客房的数量;100间(标准间)客房以下,应设1~2间;100~400间客房,应设2~4间;400间客房以上,应设3间以上。

    27     无障碍客房出口及床前过道的宽度不应小于1.50m,两床间距离不应小于1.20m。

    28     残疾人使用的道路:道路纵坡<2.5%;道路宽度≥2.5M。

    29     缘石坡道下口高出车行道≤20mm;扇形单面缘石坡道下口宽≥1.5m,坡度≤1:20。三面坡缘石坡道正面坡道宽度≥1.2m,坡度≤1:12。转角处单面坡道下口宽度≥1.5m。

    30     不设人行道栏杆的商业街缘石坡道间距≤100M。

    31     行进盲道的宽度宜为0.30~0.60M。行进盲道距围墙、花台、绿地等0.25~0.5m,距立缘石≥0.5m。

    32     距台阶、坡道等障碍物和交叉口0.25~0.5m处设提示盲道。

    33     坡道中缘石外露高≤20;凸条停步块材路宽≥0.6M。

    34     候车站牌一侧设长4~6m的提示盲道,距缘石0.25~0.5m。

    35     人行道中的地下管线井盖必须与地面接平,不得用蓖式井盖;侵入人行道上空的物件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2.2米。人行横道与缘石坡道处不得设雨水口。

    36     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的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2;在困难地段的坡度不得大于1:8(需要协助推动轮椅行进);

    3)        弧线形坡道的坡度,应以弧线内缘的坡度进行计算;

    4)        坡道的高度每升高1.5m时,应设深度不小于2m的中间平台;

    37     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的梯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梯道宽度不应小于3.50m,中间平台深度不应小于2m;

    2)            在梯道中间部位应设自行车坡道;

    3)            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150,宽度不应小于300;

    4)            距坡道与梯道0.25~0.5m处应设提示盲道。提示盲道的长度应与坡道、梯道的宽度相对应,提示盲道的宽度应为0.3~0.6m。

    38     县级及以上的政府机关与司法部门,必须设置无障碍专用厕所。

    39     高层、中高层住宅及公寓建筑,每50套住房宜设两套符合乘轮椅者居住的无障碍住房套型。

    40     残疾人机动车停车位一侧应留有不小于1.2米宽的轮椅通道,并应有明显标志。

    41     食堂、报告厅、影剧院及体育场等建筑的轮椅席位(0.8×1.1)应布置在便于疏散的出入口附近

    42     视力残疾人的导盲杖的摆动波长为0.9~1.5米。肢体残疾人用双拐水平行进时的宽度约为0.95米。

     

    建筑设计防火

    1.         一类高层建筑:

    1)  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普通住宅

    2)  医院

    3)  高级旅馆(>50m的各级,≤50m的一二级)。

    4)  建筑高度超过50m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等

    5)  建筑高度超过50m或24m以上任一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

    6)  建筑高度超过50m或24m以上任一层建筑面积超过1500㎡的商住楼

    7)  中央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楼

    8)  网局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电力调度楼

    9)  省级(含计划单列市)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

    10)  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

    11)  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

    2.         多层与高层民用建筑防火间距

     

    一、二级

    13

    9

    9

    11

    14

    9

    6

    6

    7

    9

    一、二

    9

    6

    6

    7

    9

    11

    7

    7

    8

    10

    14

    9

    9

    10

    12

    3.         汽车库与其他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一、二级建筑

    三级建筑

    四级建筑

    一、二级汽车库

    10

    12

    14

    三级汽车库

    12

    14

    16

    停车场

    6

    8

    10

    注: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算起,如外墙有凸出的可燃物构件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停车场从靠近建筑物的最近停车位置边缘算起。

    高层汽车库与其他建筑物之间,汽车库、修车库与高层工业、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规定值增加3m。

    4.         两座建筑相邻较高的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5.         相邻的两座非高层建筑物:

    1)   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h,且相邻的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3.5m。

    2)  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开口部位设有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和水幕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3.5m。

    3)  相邻两面的外墙为非燃烧体如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当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不超过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25%。

    6.         两座高层相邻,或高层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相邻:

    1)      较高一面外墙比较低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墙为不开门窗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2)      满足以下条件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4.00m。

                             i.        较低的一座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

                           ii.        较高一面外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墙上开口部位设有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

    7.         汽车库与建筑物相邻较高的一面外墙如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8.         停车场的汽车宜分组停放,每组不宜>50辆。防火间距不应<6m。

    9.         高层建筑使用丙类液体燃料,储油罐直埋于建筑或裙房附近,在面向油罐的一面4米内建筑外墙为防火墙时,油罐总储量不超过15M3时,油罐和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限

    10.     街区内应考虑消防车通行,其道路间距160m。建筑物沿街长度>150m,或总长>220m时,底层应设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消防车道过门洞处宽高4m×4m,门垛净距不小于3.5m。

    11.     高层或多层建筑内院或天井,当短边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12.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非高层不宜小于12m×12m,大型15m×15m。高层不宜小于15m×15m,大型18m×18m。

    13.     高层民用建筑、占地面积超过3000M2的展览馆、超过3000座的体育馆、超过2000座的会堂等公建应设环形消防车道。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环形消防车道与其他车道应有二处连通。

    14.     高层建筑消防车道宽4m。多层建筑消防车道宽3.5m

    15.     高层消防扑救面长度不小于高层建筑主体的一条长边或1/4周长;扑救面范围内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米,进深不大于4米的裙房。

    16.     一类高层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是        1000M2

    二类高层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是        1500M2

    多层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防火分区      2500M2(150M)

    多层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防火分区          1200M2(100M)

    多层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防火分区          600M2(60M)

    地下室、半地下室、人防工程每个防火分区  500M2

    多层汽车库防火分区:2500M2        地下或高层汽车库防火分区:2000M2

    17.     高层建筑内的营业厅、展厅等设有自动报警与灭火系统,并用不燃或难燃材料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4000M2;地下部分为2000M2。附属部分与主体用放火墙分隔时,面积可增加到2500M2,再加自动喷淋加倍,面积可做到5000M2。

    18.     地下商店营业厅不宜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且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且建筑内部装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规定时,其营业厅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到2000㎡。当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

    19.     地下观众厅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最大1000M2,自动灭火时不增加。

    20.     当高层建筑与其裙房之间设有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其裙房的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m2,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1.00倍。

    21.     博物馆藏品库区的防火分区面积,单层1500㎡,多层1000㎡,同一防火分区内的隔间面积不得大于500平方米。陈列区的防火分区面积不得大于2500平方米,同一防火分区内的隔间面积不得大于1000平方米。

    22.     图书馆基本书库、非书资料,藏阅合一的阅览空间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单层时,1500㎡;多层时, 1000㎡;高层时, 700㎡;地下室或半地下室,300㎡。珍藏本书库、特藏库,应单独设置防火分区。采用积层书架的书库,划分防火分区时,应将书架层的面积合并计算。

    23.     图书馆特藏库、珍善本书库的耐火等级均应为一级。图书馆藏书量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24.     设置排烟设施的走道、净高不超过6.00m的房间,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下突出不小于0.5m梁划分防烟分区。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且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25.     多层建筑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其建筑面积不大于50㎡时,可设置1个疏散出口,其疏散出口总宽度,应根据其通过人数按不小于1.0m/百人计算确定。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直通室外,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与地下或半地下层的出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乙级的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26.     多层建筑的舞厅、影院宜设在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应设在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出口到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0米,一个室厅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应设放排烟设施。

    27.     高层建筑内的歌舞厅等娱乐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宜靠外墙设置,不应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和尽端,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隔墙和1.00h楼板与甚它场所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不低于乙级防火门。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应>10m;一个厅的建筑面积不应>200m2;当一个厅的建筑面积<50m2,可设置一个出口,其疏散出口总宽度,应按1.0m/百人计算确定。

    28.     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当必须设在其他楼层时,应满足:

    1)        一个厅、室和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

    2)        一个厅、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3)        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        幕布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物。

    29.     非高层公共建筑只设一个安全出口的条件:

    1)        一个房间面积≤60M2,人数≤50人时。 

    2)        除幼托建筑外的走道尽端的房间最远点至房门的直线距离不得超过14M;房门的净宽不得小于1.4M,并向外开;房间的人数不得超过80人。

    3)        建筑面积≤50M2的歌舞娱乐放映及游艺场所。

    4)        地下、半地下室面积50m2。人数不超过10人时。

    5)        除幼托外的单层公建,面积≤200M2,≤50人时可设一个单独对外的安全出口。

    30.     高层公共建筑只设一个安全出口的条件:

    2)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当面积不超过60m2时,可设置一个净宽不应小于0.90m的门。

    3)  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当面积不超过75m2时,可设置一个净宽不应小于1.4m的门。

    4)  地下室房间面积不超过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房间,可设一个门。

    31.     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1)      塔式住宅:十八层及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

    2)      单元式住宅: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单元之间的楼梯通过屋顶连通,单元与单元之间设有防火墙,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窗间墙宽度、窗槛墙高度大于1.2m且为不燃烧体墙。超过十八层,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十八层以上部分每层相邻单元楼梯通过阳台或凹廊连通(屋顶可以不连通),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部分单元与单元之间设有防火墙,且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窗间墙宽度、窗槛墙高度大于1.2m且为不燃烧体墙。

    3)      除地下室外的相邻两个防火分区防火墙上有防火门连通,且两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规范规定的一个防火分区面积的1.4倍的公共建筑。

    32.     塔式高层建筑,两座疏散楼梯宜独立设置,当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剪刀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剪刀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

    2)  剪刀楼梯的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墙分隔。

    3)  剪刀楼梯应分别设置前室。塔式住宅确有困难时可设置一个前室,但两座楼梯应分别设加压送风系统。

    33.     耐火等级一、二级,二、三层建筑(医疗托幼除外),只设一个疏散楼梯的条件是:每层面积不大于500M2;第二、三层人数和不超过100人。

    34.     非高层塔式住宅,每层不超过6户、面积不超过500M2。可只设一个楼梯。

    非高层单元式宿舍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人数不超过30人,可只设一个楼梯。

    35.     超过6层的单元住宅和宿舍,各单元楼梯均应通至屋顶(户门用乙级防火门时不限)。

    36.     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面积≤50平方米;人数≤10人条件下允许只设一个安全出口

    37.     汽车库和修车库内的每个防火分区内的人员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但同一时间的人数不超过25人以及库内停车位不超过50辆时可只设一个。

    38.     汽车库和修车库内的汽车疏散口不应少于2个,但类汽车库、汽车疏散坡道为双车道的类地上汽车库和停车数少于100辆的地下汽车库;类修车库可设一个。只有一个双车道的汽车疏散出口的地下汽车库的最大允许停车位是100辆。

    39.     地下、半地下室面积500m2,人数不超过30人时,其垂直金属梯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多个防火分区时,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往相邻分区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0.     人防工程使用面积小于50M2,人数不超过10人时可只设一个直通地上的安全出口。使用面积不大于20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大于3人的防火分区,可只设一个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防火门。

    41.     人防工程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火分区,相邻防火分区的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设有防火门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只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应有两个直通地上的安全出口。人防工程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出口在一定条件下方可用竖井爬梯做第二出口。

    42.     多层民用建筑房间内最远点距房门:   一、二级       医院、幼托≤20M,     其他≤22M。

    三级          医院、幼托≤15M,     其他≤20M。

    43.     多层民用建筑房门与外出口或封闭楼梯间的最大距离:

    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房间:同上条。

    两封闭楼梯间之间的房间:  一、二级      幼托  25M,  医院、学校  35M,  其他  45M。

    三级        幼托  20M, 医院、学校  30M,  其他  35M。

    非封闭楼梯间时,双向疏散减5m,袋形走道减2m。开敞外廊加5M;自动喷淋加25%。

    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出口,当层数不超过四层时,可将对外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不超过15m处。

    44.     高层建筑疏散距离(袋形减半):

    一般双向疏散40米。      教学楼旅馆展览馆30米。      医院病房24米。

    45.     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米,其他房间最远点距门不宜超过15米。

    46.     人防工程房间门至最近安全出口或至相邻防火分区之间防火墙上防火门的最大距离:医院应为24m;旅馆应为30m;其他工程应为40m。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其最大距离应为上述相应距离的一半。

    47.     地下车库疏散距离不大于45米,自动喷淋时不大于60米.底层车库疏散距离不大于60米

    48.     剧院、电影院、礼堂、体育馆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其观众厅内的疏散走道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6m计算,但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0m,边走道不宜小于0.8m。在布置疏散走道时,横走道之间的座位排数不宜超过20排。纵走道之间的座位数,剧院、电影院、礼堂等每排不超过22个,体育馆每排不宜超过26个,但前后排座椅的排距不小于90厘米时,可增至50个,仅一侧有纵走道时座位减半。

    49.     影剧院、礼堂的观众厅安全出口的数目均不应少于两个,且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容纳人数超过2000人时,其超过2000人的部分,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400人。

    50.     疏散走道和楼梯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1.1m;不超过6层的单元式住宅中一边设栏杆的疏散楼梯最小宽度可为1.0m。人员密集场所观众厅疏散门不应设门槛。宽度不应小于1.4m,紧靠门口1.4m范围内不应设踏步。

    51.     体育馆观众厅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400-700人。

    52.     人员密集的场所,没有标定人数的录象厅、放映厅等按1人/㎡,歌舞厅按0.5人/㎡,候车厅、营业厅按0.85人/㎡计算疏散人数。

    53.     人数不超过60人的房间且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30人时,开启方向不限。

    54.     高层建筑内设有固定座位的观众厅、会议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其疏散走道、出口等应满足:

    1)  厅内的疏散走道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80m计算,且不宜小于1.00m;边走道的最小净宽不宜小于0.80m。厅内每个疏散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

    2)  厅的疏散出口和厅外疏散走道的总宽度,平坡地面应分别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65m计算。阶梯地面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80m计算。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均不应小于1.40m。

    3)  疏散口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4M;门必须向外开;不应设门槛;内外1.4M内不应设踏步。

    4)  观众厅座位的布置,横走道之间的排数不宜超过20排,纵走道之间每排座位不宜超过22个。

    55.     人防工程房间最远点至房间门口的距离不应超过15M。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人防工程房间的门至最近安全出口最大距离15M。

    56.     人防工程疏散宽度每100人不小于1M,安全出口门、楼梯、走道最小净宽:

    门和楼梯       一般1M;   医院1.3M;人员集中处1.5M;

    走道单面布置   一般1.2M,  医院和人员集中处1.5M;

    双面布置       一般1.5M,  医院和人员集中处1.8M

    57.     应设封闭楼梯间的建筑:

    1)  非高层的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

    2)  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多层旅馆

    3)  超过五层的其他公共建筑,设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且超过3层的地上建筑

    4)  高层裙房

    5)  除单元式、通廊式住宅外的高度≤32m的二类高层建筑

    6)  6~11层通廊住宅。12~18层单元式住宅。7~9层的塔式住宅(如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不设)

    7)  地下室地坪与出入口地面高差≤10m的地下商店和设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地下建筑

    8)  地下车库

    58.     应设防烟楼梯间的建筑:

    1)  一类高层建筑

    2)  除单元式、通廊式住宅外的高度>32m的二类高层建筑

    3)  ≥10层塔式住宅、≥12层通廊式住宅,≥19层单元式住宅

    4)  高层汽车库

    5)  人防工程当底层室内地坪与室外出入口地面高差大于10m的商店、歌舞娱乐影剧等建筑;使用面积>500㎡的医院、旅馆;使用面积>500㎡的体育、舞厅、餐厅等

    59.     单元式住宅的疏散楼梯要求:

    1)  7层及以上每个单元都应通至屋顶。

    2)  7~11层及以下可不封闭,但开向楼梯间的房门应设乙级防火门且应直接采光通风

    3)  12至18层应设封闭楼梯间。19层及以上应设防烟楼梯间。

    60.     通廊式住宅,6至11层应设封闭楼梯间。12层及以上应设防烟楼梯间。

    61.     每座建筑通向屋顶的楼梯不宜少于2个,且不应穿越其他房间,门应向屋顶方向开启

    62.     图书馆内书库、非书资料库的疏散楼梯,应设计为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

    63.     档案馆库区设置楼梯时,应采用封闭楼梯间,门采用不低于乙级防火门

    64.     应设消防电梯的建筑:

    1)  一类高层建筑

    2)  高层塔式住宅、12层及以上的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

    3)  32M以上其他二类建筑。

    65.     消防电梯的设置台数,按主体最大楼层面积计:(可于客梯或工作梯兼用)

    ≤1500M2时,一台      ≤4500M2时,二台        >4500M2时,三台

    66.     消防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公斤。消防电梯行驶速度,应按从首层至顶层的运行时间≤60秒。

    67.     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两梯段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宜小于150。

    68.     室外疏散楼梯可代替室内疏散楼梯。疏散楼梯的宽度不应小于1.1M。

    69.     非高层民用建筑封闭楼梯间的门应采用能阻挡烟气的双向弹簧门。

    70.     需设防烟楼梯间的建筑,室外楼梯可为辅助防烟楼梯,但其净宽度及倾斜度的要求是≥900;≤45°。扶手高度不小于1100。其他室外疏散楼梯倾角可不大于60°,净宽可不小于800。

    71.     防烟楼梯间入口处设前室、前室与楼梯间设乙级防火门向疏散方向开启

    72.     高层住宅户门不应直接开向电梯间前室,确有困难,可部分户门开向前室,采用乙级防火门

    73.     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面积:   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M2;       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0M2

    与防烟楼梯间合用前室时, 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M2;         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0M2

    74.     消防电梯间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在首层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过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75.     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排水设施,排水井容量不应小于2M3。

    76.     标准层超过1000M2的超高层公共建筑,屋顶宜设直升飞机停机坪

    77.     高层建筑避难层之间不宜超过16层。避难层应设消防电梯出口;避难层可兼做设备层;避难层应设有应急广播。

    78.     室内消火栓栓口离地面高度是1.1米。高层建筑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为30米;裙房为50米。

    79.     市政消火栓或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120米。

    80.     消火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应超过48小时。

    81.     环境温度不低于4度,且不高于70度的场所应采用湿式灭火系统

    环境温度低于4度,或高于70度的场所应采用干式灭火系统

    82.     防护冷却水幕应直接将水喷向被保护对象;防火分隔水幕不宜用于尺寸超过15*8M的开口(舞台除外)

    83.     消防水泵结合器和室外消火栓应设在便于消防车使用的地点,距人防出入口不宜小于8米

    84.     采用自然排烟的开窗面积:

    1)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2.00㎡,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0㎡。

    2)  长度不超过60m的内走道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走道面积的2%。

    3)  需要排烟的房间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

    4)  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可开启外窗总面积之和不应小于2.00㎡。

    5)  净空高度小于12m 的中厅可开启天窗或高侧窗的面积不小于中厅面积的5%。

    85.     一类高层和H>32M的二类高层的下列部位应设排烟设施:

    1)  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2)  面积超过10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3)  高层建筑的中庭和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86.     高层建筑下列部位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

    1)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2)            采用自然排烟措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

    3)            封闭避难层(间)。

    87.    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1)            无直接自然通风,且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或虽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60m的内走道。

    2)            面积超过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无窗房间或设固定窗的房间。

    3)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或净空高度超过12m的中庭。

    4)            除利用窗井等开窗进行自然排烟的房间外,各房间总面积超过200 m2或一个房间面积超过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88.     高度超过50米的一类公建和高度超过100米的居住建筑的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不宜采用自然排烟的方式。

    89.     需设排烟设施的走道及净高小于6M的房间应采取挡烟垂壁或从顶棚下突出不小于0.5M的梁划分防烟分区;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M2,且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90.     机械排烟和加压送风管道的风速:采用金属风道时,不应大于20m/s。非金属材料时,不应大于15m/s。

    91.     排烟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如必须穿过,应设置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动关闭的防火阀

    92.     总蒸发量不超过6吨、单台蒸发量不超过2吨的锅炉,总额定容量不超过1260KVA、单台额定容量不超过630KVA的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以及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可贴临民用建筑(人员密集房间除外)布置,但必须采用防火墙隔开。不宜布置在主体建筑内,必须布置时,不应在人员密集上下,3(高层2)小时隔墙、1.5小时楼板隔开并设甲级防火门,设在首层靠外墙,对外开门,1米的防火挑檐或高度1.2的窗间墙。

    93.     附设的建筑物内的空调机房与建筑物内的其他部位隔开,其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94.     火灾事故照明灯在疏散走道上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5LX

    95.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应设置必要的泄压设施,泄压面积与厂房体积的比值宜为0.05-0.22

    96.     任何等级的电影院的放映室均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

    97.     公共汽车站的耐火等级一二三级站不应低于二级,四级站不应低于三级

    98.     人防工程的耐火应为一级,其出入口地面建筑不应低于二级

    99.     人防工程内不应设置高压锅炉房、不宜设置哺乳室、幼儿园。商场的营业厅,医院的病房等宜布置在地下一层,平时使用层数不宜超过二层,且使用层地面与室外地坪高差不宜超过10米。

    100.  人防工程的消防控制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隔墙,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楼板,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应设置在地下一层,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入口处

    101.  地下人防工程防火分区应在出入口处的甲级防火门或管理门范围内划分

    102.  人防工程应设室内消火栓的是:电影院和礼堂、消防电梯间前室、使用面积超过450平方米的餐厅

    103.  人防工程火房间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的是:大、中型电子计算机室、通信机房,电影院的舞台、观众厅、休息室等,使用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商场、医院。

    104.  人防工程下列应设防烟排烟设施:使用人数为1000人的礼堂,使用面积为800平方米的商场。

    105.  人防工程内疏散指示标志灯的安装要求是间距不大于10米、距地面高度1-1.2米

    106.  人防工程应设自动喷水灭火设备的要求是

    超过800座位的电影院观众厅

    代替防火墙的防火卷帘的上部

    使用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展览厅、舞厅

    107.  汽车、修车库、停车场的防火分类分为四类:

    汽车库:(≤50),  (51~150),  (151~300),  (≥301)

    修车库:(≤2),   (3~5),     (6~15),     (≥16)

    停车场:(≤100), (101~250), (251~400),  (≥401)

    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三级。地下汽车库的耐火等级分为一级,-类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类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108.  汽车库库址的车辆出入口,距离城市道路的规划红线外7.5米,并在距出入口边线内2M处视点的120度范围内至边线外7.5M以上不应有遮挡视线障碍物

    109.  汽车库内坡道严禁将宽的单车道兼做双车道,地下汽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不应设有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或存放的库房。

    110.  汽车库不应与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以及托儿所、养老院组合建造,当病房楼与汽车库有完全的防火分隔时,病房楼的地下可设置汽车库。汽车库可设在高层、多层民用建筑的底层或贴邻建造。

    111.  屋顶停车场的防火分类,应按修车库的类别确定

    112.  汽车库内设修理车位时,停车部位与修理车位之间,应设防火隔墙

    113.两个汽车疏散出口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10米;两个汽车坡道毗邻设置时应采用防火隔墙隔开。

    114.  多层停车库、地下停车库的外部出口至室内最远工作地点的距离不应超过45米

    115.  多层汽车库内:应设封闭楼梯间,高度超过32米设防烟楼梯间。地下汽车库和高层汽车库以及设在高层建筑裙房内的汽车库,其楼梯间、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116.  汽车库的外墙门窗的上方应设置防火挑檐。外墙的上下窗间墙高度不应小于1.2米

    117.  小汽车停放间距:车与车、车与墙0.5米;车与柱0.3米

    118.  车长≤6米的汽车与汽车之间的间距应满足0.5米

    119.  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停车辆不超过5辆时的停车库,可不设消防给水

    120.  超过四层的多层停车库,其室内消防给水管网应设水泵接合器

    121.  停车场的室外消火栓宜沿停车场周边布置,且距离最近一排汽车和油库的距离最少为7-15米

    122.  类地上汽车库及停车数量超过10辆的地下汽车库(开敞式车库除外),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并应设自动报警和消防控制室。

    123.  甲级防火门的耐火极限是1.2小时,乙级防火门0.9小时,丙级防火门0.6小时。

    124.  高层建筑防火墙耐火极限为3h,多层建筑防火墙耐火极限为4h。240厚粘土砖墙耐火极限5h,120粘土砖墙为3h,240天然石料墙为3.5h,180钢筋混凝土墙3.5h。

    125.    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耐火极限为普通混凝土的1/2.

    126.  单元之间的墙耐火极限应不低于1.5小时的非燃烧体,并应砌至屋面板底部。

    127.  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民用建筑如必须设置时,其两侧墙身截面厚度均应不小于120

    128.  高层建筑玻璃幕墙的设置,窗间墙、窗槛墙的填充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当其外墙面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时,其墙内填充材料可采用难燃烧材料。

    129.  一、二级除二级吊顶用难燃材料其他全部采用非燃材料。

    130.  玻璃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不燃材料严密填实

    131.  无窗间墙、窗槛墙的玻璃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高度不低于0.8M的不燃烧实体墙裙

    132.  高层建筑垃圾道不应设在楼梯间内;垃圾斗宜设在垃圾道前室内;垃圾斗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133.  高层建筑内设置消防水泵房(或消防控制室)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小时的隔墙和1.5小时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134.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其电缆井、管道井应每隔2~3层在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

    135.  多层建筑管道井应每隔2-3层的楼板处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小时的不燃材料封隔。井壁耐火极限不低于1h。井壁门为丙级防火门。

    136.  在单元式住宅中,单元之间的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5小时的非燃烧体,并砌至屋面板底部

    137.  剧院等建筑的舞台与观众厅之间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5小时的非燃烧体。

    138.  电梯井与电梯机房的墙壁等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的非燃烧体。

    139.  可燃油浸电力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变电所、配电所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

    140.  高层建筑内变形缝附近的防火门位置应设置在楼层较多的一侧,且门开启后不应跨越变形缝

    141.  防火分区内的病房、产房、手术部、精密贵重医疗装备用房等,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非燃烧体与其他部分隔开。

    142.  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的最近边缘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

     

    无出入口

    高层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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