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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市地方标准 高级建筑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 来源于:中国验房网
  • 发布时间:2009/4/30 12:08:23
  • DBJ/T01—27—2003 高级建筑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北京市地方标准 
    高级建筑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quality acceptance of advanced building decoration 
     号:DBJ/T01—27—2003 


      

    主编部门: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 
     批准部门: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施行日期:2003年10月1日 
    2003 北 京 

    关于发布北京市标准《高级建筑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标准》、
    《家庭居室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通知 

    京建科教[2003]400号 

    各区、县建委,各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建委京建科教[2002]371号文件的要求,由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修编的《高级建筑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家庭居室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二项标准已经有关部门审查通过。现批准该二项标准为北京市推荐性标准,编号分别为DBJ/T01-27-2003、DBJ/T01-43-2003,自2003年10月1日起执行。原?高级建筑装饰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DBJ01—27—96)、《家庭居室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DBJ/T01-43-2000)同时废止。 

    该标准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负责解释工作,北京城建科技促进会责组织印刷、出版工作。 

    特此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二零零三年八月四日

     言 
      根据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京建科教[2002]371号)《关于开展全面修订北京市工程建设标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组织有关单位成立修订小组,对《高级建筑装饰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DBJ01-27-96)进行了修订。 
      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仔细的推敲考证,按照"推陈出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操作性强"的指导原则,以原标准的框架为基础,征求了  为了提高本标准的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通讯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外二七剧场路19号楼401室;邮政编码:100045; E-mail:pengjijun*sohu.com ),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编写人名单 
     编 单 位: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
     编 单 位:中国建筑一局装饰公司
           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二房屋修建工程公司
           北京门窗发展有限公司

     编:朱希斌 彭纪俊
     主 编:彭跃军 王心白 班广生
    主要编写人: 刘大可 李爱新 路化林 刘鸣宇 沙会清 朱 红 张义昆 郑 芸 侯思军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术语
      第三章 基本规定
        3.1 设计 
        3.2 材料 
        3.3 施工
      第四章 基层施工
        4.1 一般规定 
        4.2 吊顶基层工程 
        4.3 墙面基层工程 
        4.4 地面基层工程
      第五章 门窗工程
        5.1 一般规定 
        5.2 铝合金门窗安装工程 
        5.3 塑料门窗安装工程 
        5.4 木门窗制作与安装工程 
        5.5 自动门安装工程 
        5.6 旋转门安装工程 
        5.7 门窗玻璃安装工程
      第六章 吊顶工程
        6.1 一般规定 
        6.2 金属板吊顶工程 
        6.3 纸面石膏板、木质胶合板吊顶工程
        6.4 纤维类块材饰面板吊顶工程 
        6.5 花栅吊顶工程 
        6.6 玻璃吊顶工程
      第七章 轻质隔墙工程
        7.1 一般规定 
        7.2 板材隔墙工程 
        7.3 骨架隔墙工程 
        7.4 活动隔墙工程
        7.5 玻璃砖隔墙工程 
      第八章 墙饰面工程
        8.1 一般规定 
        8.2 高级抹灰工程 
        8.3 饰面砖工程 
        8.4 饰面板安装工程
        8.5 裱糊饰面工程 
        8.6 软包饰面工程 
        8.7 玻璃板饰面工程 
      第九章 涂饰工程
        9.1 一般规定 
        9.2 水性涂料涂饰工程 
        9.3 溶剂型涂料涂饰工程 
        9.4 彩色喷涂涂饰工程 
        9.5 细木制品涂饰工程 
        9.6 美术涂料涂饰工程 
      第十章 地面工程
        10.1 一般规定 
        10.2 木地板工程 
        10.3 塑料地板工程 
        10.4 地毯工程 
        10.5 块材地板工程 
        10.6 楼梯踏步工程
      第十一章 细部工程
        11.1 一般规定 
        11.2 木橱柜制作与安装工程 
        11.3 木窗帘盒、窗台板、暖气罩制作与安装工程 
        11.4 木门窗套制作与安装工程 
        11.5 木隔断制作与安装工程
        11.6 栏杆、扶手制作与安装工程 
        11.7 装饰线、花饰制作与安装工程
      第十二章 厕浴间工程
        12.1 一般规定 
        12.2 楼板孔洞细石混凝土浇筑工程 
        12.3 水泥砂浆找平层与保护层工程 
        12.4 聚氨酯涂膜防水工程 
        12.5 五金配件、细木制品安装工程
        12.6 玻璃镜安装 
      第十三章 幕墙工程
        13.1 一般规定 
        13.2 框架式、隐框玻璃幕墙工程 
        13.3 全玻式玻璃幕墙工程
        13.4 单元式幕墙工程 
        13.5 点支式玻璃幕墙工程 
        13.6 采光顶工程 
        13.7 石材幕墙工程 
        13.8 金属板幕墙工程 
      第十四章 仿古建工程
        14.1 砌筑工程 
        14.2 石作工程 
        14.3 室内木装修工程 
        14.4 油饰工程 
        14.5 彩画装饰工程 
      第十五章 工程质量验收
        15.1 基本规定 
        15.2 高级建筑装饰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 
        15.3 高级建筑装饰工程质量验收 
        15.4 高级建筑装饰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 
      附录高级建筑装饰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附录高级建筑装饰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
      附录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
      附录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附录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附录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第一章 总则
    1.0.1. 为统一北京市高级建筑装饰工程的质量验收标准,加强建筑装饰工程质量管理,促进建筑企业提高建筑装饰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编制的依据是“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2002)等有关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规范、标准。
    1.0.3.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地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的高级建筑装饰工程的质量验收。
    1.0.4. 高级建筑装饰工程质量的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术语
    2.0.1. 建筑装饰装修building decoration
    为保护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完善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美化建筑物,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建筑物的内外表面及空间进行的各种处理过程。
    2.0.2. 高级建筑装饰 building high decoration
    一般认为,高级建筑装饰包括:具有三星级及其以上宾馆或相当于三星级及其以上宾馆装饰标准的综合楼、写字楼、影剧院、商场、文化设施等公共建筑及高档住宅、公寓工程等。
    2.0.3. 基体primary structure
    建筑物的主体结构或围护结构
    2.0.4. 基层 base course
    直接承受装饰装修施工的面层。
    2.0.5. 面层 surface course
    经装饰装修后直接承受各种物理和化学作用的表面层
    2.0.6. 细部 detail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中局部采用的部件或饰物
    2.0.7. 建筑地面 duilding ground 
    建筑物底层地面(地面)和楼层地面(楼面)的总称
    2.0.8. 玻璃幕墙 glass curtain wall
    由金属构件与玻璃板组成的建筑外围护结构。
    2.0.9. 石材幕墙 stong curtain wall
    板材为建筑石材板的建筑幕墙。
    2.0.10. 金属幕墙 metal curtain wall
    板材为金属板材的建筑幕墙。

    第三章 基本规定
    3.1 设计
    3.1.1. 高级建筑装饰工程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装饰设计深度应符合“北京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DBJ01-612-2002),装饰设计图纸应符合“北京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制图标准”(DBJ01-613-2002)。装饰设计可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设计阶段,并强化与土建设计的相互衔接。
    3.1.2. 高级建筑装饰工程有关防火、防雷和抗震设计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的规定。
    3.1.3. 高级建筑装饰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消防、环保、节能和节水等有关规定。
    3.1.4. 高级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3.1.5. 高级建筑装饰设计要贯彻“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选用材料应符合国家产品标准的规定。
    3.1.6. 积极推行建筑装饰社会化生产,提高现场装配化程度,减少手工作业,开发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使之成为工业化建筑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3.2 材料
    3.2.1. 高级建筑装饰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和质量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规范、标准的规定。材料与产品的选择应符合产业的发展方向,提倡采用可重复使用、可循环使用、可再生使用的材料,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3.2.2. 高级建筑装饰工程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规定。
    3.2.3. 高级建筑装饰工程所用材料的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室内装饰装修有害物质限量》十项强制性国家标准,严格查验进场材料的有害物质含量检测报告,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材料复验。
    3.2.4. 高级建筑装饰工程所用材料应严格对其规格、外观和尺寸进行进场验收。民用建筑室内装饰工程采用花岗岩石材、人造木板、饰面人造木板应按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规定的项目进行抽样复验。
    3.2.5. 承担高级建筑装饰材料检测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3.2.6. 高级建筑装饰工程所用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阻燃、防腐和防蛀处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所使用的木质材料,严禁采用沥青类防腐、防潮处理剂。
    3.2.7. 高级建筑装饰工程所用的材料在运输、储存和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坏、变质和污染环境。
    3.3 施工
    3.3.1. 承担高级建筑装饰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编制切实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制定有针对性的质量通病防治措施,有效控制施工全过程,努力争创装饰优质工程。
    3.3.2. 承担高级建筑装饰工程施工的人员应有相应岗位的资格证书。
    3.3.3. 建筑装饰施工应积极推行工业化、工厂化的施工方法,减少现场作业,缩短施工周期,减少现场环境污染,积极采用新机具,提高施工工艺水平,确保工程质量。
    3.3.4. 建筑装饰工程的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和国家规范、标准的规定。
    3.3.5.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中,禁止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未经设计和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拆改水、暖、通、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3.3.6.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建立施工现场环境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过程中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震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3.3.7.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职业健康、劳动保护、防火和防毒的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设备、器具和标识,对易燃易爆材料进行安全保管,应对操作工人进行安全、环保、防火等的进场教育。
    3.3.8. 高级建筑装饰工程应在主体结构验收合格,并对基体或基层的质量进行验收后施工。对既有建筑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对基层进行处理以达到设计及装饰作业的要求。 
    3.3.9. 高级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前应有主要材料样板或做样板间(件),经有关各方确认。样板间室内环境应进行检测并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规定。
    3.3.10. 高级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前应完成管道、设备等的安装及调试,当必须同步进行施工时,应在装饰饰面层施工前完成。装饰工程不应影响管道、设备等的使用和维修。涉及燃气管道及消防的建筑装饰工程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3.3.11.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的室内外环境条件应满足材料和施工工艺的要求,并应严格按照 国家冬期施工的有关规定施工,保证工程质量。
    3.3.12. 高级建筑装饰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做好半成品、成品的保护,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和损坏。
    3.3.13. 高级建筑装饰工程验收前应进行施工现场清理,做到整齐、卫生、洁净。
    3.3.14. 民用建筑室内装饰工程完工至少7天以后,在工程交付使用前,由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委托经考核认可的检测机构对室内氡、游离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浓度指标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不合格者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3.3.15. 高级建筑装饰工程的施工技术资料应遵照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J01-51-2003)的规定,随施工进度及时收集、整理和归档。对于既有建筑或改建的高级装饰工程,应将原有主体结构验收(检测)报告及结构加固验收记录一并整理归档。

    第四章 基层工程 
    4.1 一般规定
    4.1.1 本章适用于高级建筑装饰工程的吊顶、内墙面及地面等基层工程的质量验收。
    检查数量:观感普查,允许偏差项目随机抽查总数的20%
    4.1.2 基层工程验收前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基层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它设计文件。
    2.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检验记录和复试报告。
    3.暖卫、通风、电气等工程的验收记录及交接手续。
    4.防水、防潮、防火、防腐、防蛀处理的隐蔽检查记录。
    4.1.3 基层工程所选用的材料,其品种、规格、质量、成型尺寸、构造和固定方法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材料出厂合格证、性能检测报告、复试报告。
    4.1.4 基层工程的防水、防潮、防火、防腐、防蛀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规范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4.1.5 基层工程所用的木制材料的树种、等级、规格、含水率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02) 的规定。其燃烧性能等级及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人造板的甲醛含量应符合国家规范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材料出厂合格证、性能检测报告、复试报告。
    4.1.6 基层工程所用焊接件的焊缝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钢结构有关验收规范。
    检验方法:检查焊接试验报告及相关资料。
    4.1.7 基层工程所用高强度螺栓,其形式、规格和技术条件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性能检测报告及相关资料。
    4.2 吊顶基层工程
    4.2.1. 本节适用于各种金属饰面板、纸面石膏板、木质板,矿棉吸声板、玻璃棉板、花栅、玻璃饰面板为面层的吊顶基层工程。 
    检查数量:观感普查,允许偏差项目抽查数不少于总数的20%
    主控项目
    4.2.2. 吊顶所用吊杆、龙骨、连接件的材质、规格、安装间距及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和产品的组合要求。安装位置、造型尺寸必须准确。龙骨架构排列整齐顺直,表面必须平整。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4.2.3. 龙骨架构各连接点必须牢固,拼缝严密无松动,安全可靠。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
    4.2.4. 吊顶工程的木龙骨、木吊杆必须进行防火处理,并应符合有关防火规范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材料合格证、性能检测报告。 
    4.2.5. 吊顶工程的预埋件、钢筋吊杆和型钢吊杆应进行防锈处理。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材料合格证。
    4.2.6. 吊顶工程应按照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起拱;当吊杆长度大于1.5米时,应按规定设置反支撑。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4.2.7. 顶棚内的填充料品种、铺设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材料必须干燥,铺设厚度均匀一致,并应有防散落措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材料合格证、性能检测报告。
    4.2.8. 装饰玻璃板的吊顶龙骨架构,其用料材质、尺寸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所有连接点必须牢固,安全可靠。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
    一般项目
    4.2.9 基层表面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4.2.9的规定
    4.2.9 基层表面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次 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 验 方 法 
    垫层  楼地面找平层  墙、顶基面  
    砼垫层 毛地板  用沥青 做结合层,铺设地漆布拼花木板硬质纤维板面层 用水泥砂浆做结合层铺设板块面层及防水 用胶粘剂做结合层铺设拼花木板、塑料板硬质纤维板、地毯面层  顶板 底 、 骨架底 墙、柱  
    地漆布 拼花木 板面层  其它 种类 面层  墙  方柱 圆柱 
    1  表面平整度 5 1 2 2 2 2 2 2  2   用2m靠尺楔形塞尺检查 
    2  阴阳角垂直               2  2    用2m托线板检查 
    3  立面垂直度               2  2  2  用2m托线板检查 
    总高垂直度                 H/ 1000 ≤5  H/ 1000≤5  用经纬仪或吊线和尺量检查 
    4  阴阳角方正              2  2  2    用方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5  弧形表面精确度                    2  用1/4圆周样板和楔形塞尺检查 
    6  柱群纵横向顺直                    2  拉通线尺量检查 
    4.3 墙面基层工程 
    4.3.1 本节适用于各种细木饰面、高级抹灰饰面、块材饰面、金属板饰面、涂料饰面、裱糊饰面、软包饰面和玻璃幕墙为面层的基层工程。
    检验方法:观感普查,允许偏差项目抽查点数不少于总量的20%。对于柱群除横向做贯通检查外,柱体逐根检查。
    主控项目
    4.3.2 基层工程必须表面平整,立面垂直,接缝顺平,边角方正,尺寸精确。
    检验方法:观察、拉线尺量检查。
    4.3.3 钢、木骨架隔断墙,其结构必须符合图纸和施工规范要求,轻钢骨架的连接件应符合产品组合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
    4.3.4 钢、木龙骨(搁栅立筋)线槽安装位置必须正确,连接牢固,安全可靠,不得弯曲、变形,木件无劈裂,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
    4.3.5 墙体内的填充材料品种、铺设厚度必须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材料必须干燥、填充饱满、牢固、不得下垂;铺设厚度应均匀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材质合格证及性能检测报告。
    4.3.6 以金属网做抹灰基层时必须钉结牢固,平服。接头在骨架主筋上,不得有翘边。基层灰与基体间粘结必须牢固,不得有脱层、空鼓及裂缝。 
    检验方法:观察、用小锤轻击检查。
    4.3.7 以高级抹灰为饰面的基层应密实、平整、干净、无污染。
    检验方法:观察、用小锤轻击检查。
    4.3.8 以块材为饰面的基层,必须平整、坚实、牢固、抹灰层无空鼓,基层表面干净,无油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验材质合格证及性能检测报告。
    4.3.9 以胶合板、纸面石膏板为基层的质量要求:有防潮要求的部位所使用的胶合板和纸面石膏板应用耐水板面。表面干净、光滑,割面整齐,接缝处理严密、无挂胶,钉帽处应进行防锈处理,与骨架紧贴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4.3.10 以涂料、裱糊为饰面的基层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以抹灰面为基层的质量要求:抹灰面达到高级抹灰标准,满刮腻子,砂纸打光,表面平整、光滑,线角顺直。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2. 混凝土或抹灰基层墙面在刮腻子前应涂刷防碱封闭底漆。
    检验方法:观察。
    3. 旧墙面在裱糊前应清除疏松的旧装修层,并涂刷界面剂。
    检验方法:观察。
    4. 以涂料为饰面的纸面石膏板按本标准4.3.9条处理后,应满刮腻子,砂纸打光。检验方法:观察。
    5. 基层腻子应平整、坚实、牢固,无粉化、起皮和裂缝。腻子的粘结强度应符合《建筑室内用腻子》JG/T3049 N型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材料合格证、性能检测报告;检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6. 以溶剂型涂料为面层的混凝土面、抹灰基层含水率不大于8%;以水性涂料为面层的混凝土面、抹灰基层含水率不应大于10%;木制基层含水率不宜大于10%。检验方法:观察或进行含水率检测。
    7. 以涂料为饰面的金属板基层表面,不得有油污、锈斑、鱼鳞皮、焊渣和毛刺,并应进行除锈和防锈处理。
    检验方法:观察。
    4.3.11 以清漆为饰面的木制基层表面应平整光滑、颜色协调一致、表面无污染、裂缝、残缺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 
    4.3.12 以软包为饰面的基层龙骨、底板的构造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无翘曲、拼缝平直。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4.3.13 玻璃幕墙基层的平整度、垂直度、预留洞应符合施工规范和设计要求,其误差必须在连接件可调范围内。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测记录。
    4.3.14 隐框玻璃幕墙与结构的连接必须采取预埋铁件的方法,与铝合金连接的紧固件必须使用不锈钢件。
    检验方法:观察。
    4.3.15 以玻璃为饰面的基层板应固定牢固,拼缝严密,表面洁净、平整光滑。木质材料的含水率不应大于12%,其燃烧性能等级及有害物质含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
    一般项目
    4.3.16 基层表面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4.2.9的规定。
    4.4 地面基层工程
    4.4.1 本节适用于实木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塑料板、地毯、块材面层的基层工程。
    检验数量:观感普查,允许偏差项目的抽查点数不少于总数的20%
    主控项目
    4.4.2 基层表面必须平整、四角方正,有地漏和供排除液体的基层,其坡度应满足排液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泼水、尺量检查。
    4.4.3 基层构造层(保温层、防水层、防潮层、找平层、结合层)的材质、强度、密实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各构造层的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4.4.4 基层的防水层与基体、地漏、预埋管道处要结合严密,严禁渗漏。
    检验方法:按有关规定做蓄水试验。
    4.4.5 基层的标高、坡度、厚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表面平整、坚硬、、密实、洁净、干燥、不得有麻面、起砂、裂缝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用小锤轻击检查。
    一般项目
    4.4.6 基层表面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4.2.9的规定。

    第五章 门窗工程
    5.1 一般规定
    5.1.1 本章适用于铝合金门窗安装、塑料门窗安装、木门窗制作与安装、自动门、旋转门安装、门窗玻璃安装等工程的质量验收。 
    5.1.2 门窗及玻璃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
    、门窗的备案证明文件。
    、门窗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
    、材料合格证书、门窗的相关性能检测报告、进场检验记录。
    、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1) 预埋件和锚固件;
    2) 隐蔽部位的防腐、嵌缝处理。
    5.1.3 各类门窗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同一品种、类型和规格的铝合金门窗、塑料门窗、木门窗每100樘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100樘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5.1.4 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铝合金门窗、塑料门窗、木门窗,每个检验批至少抽查5%,并不得少于3樘,不足3樘时应全数检查;高层建筑的外窗,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并不得少于6樘,不足6樘时应全数抽查。
    2.自动门、旋转门应逐樘检查。木门窗与砖石砌体、混凝土或抹灰层接触处应进行防腐处理并应设置防潮层;埋入砌体或混凝土中的木砖应进行防腐处理。
    5.1.5 当铝合金门窗或塑料门窗组合时,其拼樘料的尺寸、规格、壁厚应符合设计要求。
    5.1.6 建筑外窗的安装必须牢固。在砌体上安装门窗严禁用射钉固定。
    5.1.7 铝合金门窗、塑料门窗框与墙体间缝隙应采用弹性材料嵌填饱满,表面应采用密封胶密封。密封胶应粘接牢固,表面应光滑、顺直、无裂纹。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5.1.8 铝合金门窗、塑料门窗、木门窗、自动门、旋转门安装除应符合设计要求外,还应符合有关行业标准和北京市建委等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5.1.9 铝合金窗、塑料窗、木窗等建筑外窗抗风压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层和多层建筑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窗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6-2002)中IV级水平(P≥2500 Pa);中高层和高层建筑不应低于V级水平(P≥3000 Pa)。
    5.1.10 铝合金窗、塑料窗、木窗气密性能应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7-2002)中IV级水平(q≤1.5m3/mh)。
    5.1.11 铝合金窗、塑料窗、木窗水密性能应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窗水密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8-2002)中III级水平(P≥250Pa)。
    5.1.12 铝合金窗、塑料窗、木窗传热系数不大于3.5W/m2k
    5.1.13 距交通干线50米以内新建的住宅、学校、医院等对噪声敏感的建筑物,应安装具有隔声性能的建筑外窗,其隔声性能不低于30dB(分贝)。
    5.1.14 平开窗应设置单柄双锁点搬手。7层以上楼房不应使用外平开窗。
    5.1.15 组合门窗拼接处应在室外侧打玻璃胶。
    5.1.16 各类门窗上不允许安装使用塑料、尼龙材质的执手、支撑等配件。 
    5.1.17 推拉窗不得使用插销式窗锁;推拉窗的纱窗应安在室内。
    5.2 铝合金门窗安装工程
    5.2.1 本节适用于铝合金门窗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5.2.2 铝合金门窗的品种、规格、尺寸、开启方式及型材壁厚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产品合格证、性能检测报告、进场检验记录。
    5.2.3 铝合金门窗的安装位置、连接方式、防腐处理及填嵌、密封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5.2.4 铝合金门窗框和副框的安装必须牢固。预埋件、锚固件的数量、位置、埋设方式、与框和墙体的连接方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固定点应距窗角、中横框、中竖框150-200 mm, 固定点间距应小于500mm。
    检验方法:手扳检查;尺量检查;检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5.2.5 铝合金门窗窗扇必须安装稳定,并应开关灵活,关闭严密,无倒翘。推拉门窗扇必须有可靠的防脱落措施。
    检验方法:观察;开启和关闭检查。
    5.2.6 铝合金门窗配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位置应正确,功能应满足使用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开启和关闭检查,手扳检查。
    一般项目
    5.2.7 铝合金门窗表面应洁净、平整、光滑、色泽一致,装饰面应无污染、划痕、碰伤。铝合金门窗表面处理应符合表5.2.7规定。
    5.2.7 铝合金门窗表面处理方法及标准
    品种  阳极氧化、着色  电泳涂漆  粉末喷涂  氟碳漆喷涂 
    厚度  AA15  B级  40—120?m  30?m 
    检验方法:观察;用膜厚仪检测或检查出厂检测报告。 
    5.2.8 铝合金窗窗扇的开关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开窗开关力应不大于50N;
    2. 推拉窗扇的开关力应不大于70N
    检验方法:用弹簧秤检查。
    5.2.9 平开铝合金门窗的挤角处不允许穿透母材,必须用硅胶填平挤痕。
    检验方法:观察。
    5.2.10 铝合金门窗框与墙体之间的缝隙应填嵌饱满,室外宜用耐侯密封胶密封。密封胶表面应光滑、顺直,无裂纹。
    检验方法:观察;轻敲门窗框检查;检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5.2.11 铝合金门窗的橡胶密封条或毛毡密封条应安装完好、牢固,接头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
    5.2.12 有排水孔的铝合金门窗,排水孔应通畅、美观,位置和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
    5.2.13 铝合金门窗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5.2.13的规定。
    5.2.13 铝合金门窗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 目  允许偏差 mm)  检验方法 
    1  门窗框槽口宽度、高度  ≤2000mm  1.5  用钢卷尺量里角 
    >2000mm  2  
    2  门窗框槽口对角线尺寸差  ≤2000mm  ≤2.5  用钢卷尺测量 
    >2000mm  ≤3  
    3  门窗框槽口对边尺寸差  ≤2000mm  ≤2  用钢卷尺测量 
    >2000mm  ≤2.5  
    4  门窗框(含拼樘料)正、侧面垂直度  2  用垂直检测尺测量 
    5  门窗框(含拼樘料)水平度  2  用一米水平尺和塞尺检查 
    6  门窗横框标高  3  用钢卷尺测量 
    7  门窗竖向偏离中心  3  用钢卷尺测量 
    8  门窗框与扇搭接量  1.0  用钢尺测量 
    9  同一平面高低差  ≤0.3  用高度尺测量 
    10  装配间隙  ≤0.2  用塞尺检查 
    5.3 塑料门窗安装工程
    5.3.1 本节适用于塑料门窗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5.3.2 塑料门窗的品种、规格、尺寸、开启方式及型材壁厚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使用低于50系列(含50系列)的塑料型材。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产品合格证、进场检验记录。
    5.3.3 塑料门窗的安装位置、预埋件、锚固件的数量、位置、埋设方式、与框和墙体的连接方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塑料门窗框和副框的安装必须牢固。固定点应距窗角、中横框、中竖框150-200 mm ,固定点间距应小于500mm。 
    检验方法:手扳检查;检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5.3.4 塑料门窗及拼樘料内衬增强型钢应经热镀锌处理,壁厚不得小于1.2mm。型钢应与塑料型材内腔紧密吻合,其两端必须通过门窗料与洞口连接牢固。窗框必须与拼樘料紧密连接,固定点间距不应大于500 mm。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尺量检查;检查进场检验记录。
    5.3.5 塑料门窗扇应安装稳定、开关灵活,关闭严密,无倒翘。推拉门窗扇必须有防脱落措施。
    检验方法:观察;开启和关闭检查,手扳检查。 
    5.3.6 塑料门窗配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位置应正确,功能应满足使用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尺量检查。
    一般项目
    5.3.7 塑料门窗表面应洁净、平整、光滑、大面无划痕、碰伤。
    检验方法:观察。
    5.3.8 塑料门窗窗扇的开关力应符合下列规定:平开窗开关力应不大于60N;推拉窗扇的开关力应不大于80N。
    检验方法:观察;用弹簧称检查。
    5.3.9 塑料门窗的橡胶密封条或毛毡密封条应安装完好、牢固,玻璃密封条与玻璃、玻璃槽口的接缝应平整,不得卷边、脱槽。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
    5.3.10 排水孔应通畅,位置和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
    5.3.11 塑料门窗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5.3.11的规定。
    5.3.11 塑料门窗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 目  允许偏差 mm)  检验方法 
    1  门窗框槽口宽度高度  ≤1500mm  1.5  用钢尺量里角 
    >1500mm  2  
    2  门窗框槽口对角线长度差  ≤2000mm  2.5  用钢尺测量检查 
    >2000mm  3  
    3  门窗框(含拼樘料)正、侧面垂直度  2  用垂直检测尺检查 
    4  门窗框(含拼樘料)水平度  2  用一米水平尺和塞尺检查 
    5  门窗横框标高  4  用钢尺测量检查 
    6  门窗竖向偏离中心  4  用钢尺检查 
    7  双层窗内外框间距  3  用钢尺检查 
    8  同樘平开门窗相邻扇高度差  2  用钢尺检查 
    9  平开门窗铰链部位配合间隙  1  用塞尺检查 
    10  推拉门扇与框搭接量  1.5  用钢尺检查 
    11  推拉门扇与竖框平行度  1  用一米水平尺和塞尺检查 
    5.4 木门窗制作与安装工程
    5.4.1 本节适用于高级木门窗制作与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5.4.2 木门窗的品种、类型、规格、尺寸、开启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检验记录。
    5.4.3 木材的品种、材质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所用木材的质量应符合表5.4.3的规定。
    5.4.3 高级木门窗用木材的质量要求
    木材缺陷  木门扇的立梃、冒头、中冒头  窗棂、压条、门窗及气窗的线脚,通风窗立梃  门芯板  门窗框 
    活节 不计个数,直径(mm) < 10  < 5  <10  <10 
    计算个数,直径  ≤材宽的1/4  ≤材宽的1/4  ≤20 mm  ≤材宽的1/3 
    1延米个数  ≤ 2  0  ≤ 2  ≤ 3 
    死节  允许,包括在活节总数中  不允许  允许,包括在活节总数中  不允许 
    髓心  不露出表面的,允许  不允许  不露出表面的,允许 
    裂缝  深度及长度≤厚度及材长的1/6  不允许  允许可见裂缝  深度及长度≤厚度及材长的1/5 
    斜纹的斜率(%) ≤ 6  ≤ 4  ≤ 15  ≤ 10 
    油眼  非正面,允许 
    其它  浪形纹理,圆形纹理,偏心及化学变色,允许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材料进场记录。
    5.4.4木门窗应采用烘干的木材,含水率应符合表5.4.3的规定。
    5.4.4 高级木门窗用木材的含水率
     部 件 名 称  含 水 率 
     窗 框  针 叶 材  ≤ 12 
     叶 材  ≤ 10 
    拼接零件  ≤ 10 
    门扇及其余零部件  ≤ 10 
    检验方法:检查材料进场检查记录。
    5.4.5 木门窗的隔音、密封、防火、防腐、防蛀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及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材料进场检查记录。
    5.4.6 木门窗的拼接处和安装配件处不得有木节或已填补的木节。
    检验方法:观察。
    5.4.7 木门框和厚度大于50mm的门窗扇应用双榫连接。榫槽应采用胶料严密嵌合,并应用胶榫加紧。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
    5.4.8 胶合板门、纤维板门和模压门不得脱胶。胶合板不得刨透表层单板,不得戗槎。制作胶合板门、纤维板门时,边框和横楞应在同一平面上,面层、边框及横楞应加压胶结。横楞和上下冒头应各钻两个以上的透气孔,透气孔应通畅。
    检验方法:观察。
    5.4.9 木门窗的安装位置及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5.4.10 木门窗框的安装必须牢固。预埋木砖的防腐处理、木门窗框固定点的数量、位置及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检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5.4.11 木门窗扇必须安装稳定,并应开关灵活,关闭严密,无倒翘。
    检验方法:观察;开启和关闭检查;手扳检查。
    5.4.12 木门窗配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位置应正确,功能应满足使用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开启和关闭检查;手扳检查。
    一般项目
    5.4.13 木门窗表面应洁净,不得有刨痕和锤印。 
    检验方法:观察。
    5.4.14 木门窗的割角、拼缝应严密平整。门窗框、扇裁口应顺直,刨面应平整。木门窗上的槽、孔应边缘整齐,无毛刺。
    检验方法:观察。
    5.4.15 木门窗与墙体间缝隙的填嵌材料及嵌填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5.4.16 木门窗批水、盖口条、压口条、密封条的安装应顺直,与门窗结合应牢固、严密。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
    5.4.17 木门窗制作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5.4.17的规定。
    5.4.17 高级木门窗制作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 目 构件名称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1  翘 曲  框  2  将框、扇平放在检查平台上,用塞尺检查 
    扇  2  
    2  对角线长度差  框、扇  2  用钢尺检查,框量裁口里角,扇量外角 
    3  表面平整度  扇  2  用1m靠尺和塞尺检查 
    4  高度、宽度  框  0;—1  用钢尺检查,框量裁口里角,扇量外角 
    扇  +1;0  
    5  裁口、线条结合处 高低差  框、扇  0.5  用钢直尺和塞尺检查 
    6  相邻棂子两端间距  扇  1  用钢直尺检查 
    5.4.18木门窗安装的留缝限值、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5.4.18的规定。
    5.4.18 高级木门窗安装的留缝限值、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 目  留缝限值(mm)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1  门窗槽口对角线长度差  —  2  用钢尺检查 
    2  门窗框的正、侧面垂 直度  —  1  用1m垂直检测尺检查 
    3  框与扇、扇与扇接缝 高低差  —  1  用钢直尺和塞尺检查 
    4  门窗扇对口缝  1.5—2  —  用塞尺检查 
    5  门窗扇与上框间留缝  1—1.5  —  
    6  门窗扇与侧框间留缝  1—1.5  —  
    7  窗扇与下框间留缝  2—2.5  —  
    8  门扇与下框间留缝  3—4  —  
    9  双层门窗内外框间距  —  3  用钢尺检查 
    10  无下框时门扇与地面间留缝  外门  5—6  —  用塞尺检查 
    内门  6—7  —  
    卫生间门  8—10  —  
    5.5 自动门安装工程
    5.5.1 本节适用于推拉自动门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5.5.2 自动门的型材、附件、玻璃以及感应设备的品种、规格、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规范、标准。
    检验方法:检查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性能检测报告,进口产品的商检证。
    5.5.3 自动门的品种、类型、规格、尺寸、性能、开启方向、安装位置及防腐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材料进场检验记录和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5.5.4 自动门的安装位置、使用功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自动门框安装必须牢固,门扇安装必须稳定,开闭灵敏,滑动自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手推检查。
    5.5.5 自动门边框、门梁、导轨、下导轮安装位置必须准确、牢固可靠,感应设备的安设位置、连接方法、开启方向、探测器的探测范围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有关行业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和尺量检查。
    5.5.6 安装自动门的预埋件的数量、位置、埋设方法、与门框和墙体的连接方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检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5.5.7 自动门中所用铁件必须做好防腐处理。 
    检验方法:观察。 
    5.5.8 自动门的自动装置或智能化装置的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启动机械装置、自动装置或智能化装置;观察。
    5.5.9 自动门的配件应齐全,安装牢固,位置正确,功能满足设计和使用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启动检查、手扳检查;检查产品合格证、性能检测报告和材料进场检验记录。
    一般项目
    5.5.10 自动门的外观质量应符合以下规定:外型美观,表面洁净平整,无划伤、无凹坑,无污染,门扇对口缝隙微小、上下均匀,门扇运动过程中无噪音。
    检验方法:观察。
    5.5.11 自动门附件安装应齐全牢固,位置正确,满足功能要求,开启灵活适用。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
    5.5.12 自动门注胶应表面光滑平整,粗细均匀,无污染,接头处无痕迹。
    检验方法:观察。
    5.5.13 自动门安装的留缝限值、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5.5.13的规定。
    5.5.13 自动门安装的留缝限值、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  目 留缝限值(mm)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1  门框槽口宽度高度 ≤1500mm    1.5  用钢尺检查
    >1500mm    2  
    2  门框槽口对角线长度差 ≤2000mm    ≤2  用钢尺检查
    >2000mm    2.5  
    3  门框的正、侧面垂直度   1  用1m垂直检测尺检查
    4  门构件装配间隙   0.2  用塞尺检查
    5  门梁导轨水平度   1  用1m水平尺盒塞尺检查
    6  下导轨与门梁导轨平行度   1.5  用钢尺检查
    7  门扇与侧框间留缝 1.2~1.8    用塞尺检查
    8  门扇对口缝 1.2~1.8    用塞尺检查
    5.5.14 自动门的感应时间限值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5.5.14的规定。
    5.5.14 自动门的感应时间限值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 目  感应时间限值(s)  检验方法 
    1  开门响应时间  ≤0.5  用秒表检查 
    2  堵门保护时间  16—20  用秒表检查 
    3  门扇全开启后保持时间  13—17  用秒表检查 
    5.6 旋转门安装工程
    5.6.1 本节适用于金属旋转门与木旋转门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控 项 目
    5.6.2 金属旋转门、木旋转门及其附件、玻璃的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的规定。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和材料进场检验记录。
    5.6.3 旋转门的品种、类型、规格、尺寸、性能、开启方向、安装位置及防腐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材料进场检验记录和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5.6.4 旋转门的安装的位置、使用功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旋转门必须构造合理、结构可靠、安装牢固,预埋件数量、埋设、连接方法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手推检查。
    5.6.5 旋转门的上下旋转轴必须在一个垂直中心线上。
    检验方法:观察、垂吊、尺量检查。
    一般项目
    5.6.6 旋转门应外型美观,表面洁净,无损伤,无污染,无翘曲,上下及周边缝隙均匀。检验方法:观察。
    5.6.7 旋转门安装应牢固,位置正确,整体性好,满足功能要求,旋转灵活平稳,转扇平面角均匀一致,转动时无噪音。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手扳检查。 
    5.6.8 密封条带(刷)安装应位置正确,平直牢固,密封性好,外露宽窄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
    5.6.9 旋转门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5.6.9的规定。
    5.6.9 旋转门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 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1  门扇正、侧面垂直度  1.5  用1m垂直检测尺检查 
    2  门扇对角线长度差  1.5  用钢尺检查 
    3  相邻扇高度差  1  用钢尺检查 
    4  扇与圆弧边留缝  1.5  用尺检查 
    5  扇与上顶间留缝  2  用尺检查 
    6  扇与地面间留缝  2  用尺检查 
    5.7 门窗玻璃安装工程
    5.7.1 本节适用于平板、吸热、反射、中空、夹层、磨砂、钢化、压花玻璃等玻璃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5.7.2 玻璃的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玻璃的品种、规格、尺寸、图案和镀膜朝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及规范标准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和材料进场检验记录。
    5.7.3 下列门窗工程必须使用夹层玻璃或钢化玻璃等安全玻璃:室内玻璃隔断;倾斜装配窗;落地窗;单块大于1.5平方米的门窗玻璃。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和材料进场检验记录。
    5.7.4 门窗玻璃的安装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玻璃应安装牢固,不得有裂纹、损伤和松动。检验方法:观察;轻敲检查。 
    5.7.5 门窗玻璃压条镶嵌、镶钉应严密、牢固,与框扇接触处顺直平齐。带密封条的玻璃压条,其密封条必须与玻璃全部贴紧,压条与型材之间应无明显缝隙,压条接缝应不大于0.3mm
    检验方法:观察;塞尺检查。
    5.7.6 密封条与玻璃、玻璃槽口的接触应紧密、平整。安装密封胶条应在900拐角处断开,并采用450角粘接方式,胶条接口处要保持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
    一般项目
    5.7.7 玻璃表面应洁净,不得有腻子、密封胶、涂料等污渍。中空玻璃内外表面均应清洁,中空层内不得有灰尘和水蒸汽。 
    检验方法:观察。
    5.7.8 门窗玻璃不应直接接触型材。单面镀膜玻璃的镀膜层及磨砂玻璃的磨砂面应朝向室内。中空玻璃的单面镀膜玻璃应在最外层,镀膜层应朝向室内。
    检验方法:观察。
    5.7.9 玻璃密封胶应粘接牢固,表面应光滑、顺直、无裂纹。腻子应填抹饱满、粘接牢固。腻子边缘与裁口应平齐。固定玻璃的卡钉不应在腻子表面显露。
    检验方法:观察。

    第六章 吊顶工程
    6.1一般规定
    6.1.1 本章适用于金属板吊顶、纸面石膏板、木质胶合板吊顶、纤维类块材饰面板吊顶、花栅类吊顶及玻璃吊顶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6.1.2 各类吊顶的基层工程质量,应符合本标准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6.1.3 吊顶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吊顶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它设计文件。
    基层工程材料检查记录、质量验收记录。
    面层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检验记录和人造木板、人造饰面木板的甲醛含量的复试报告。
    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1) 吊顶内的电线导管及线槽、桥架等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2) 暖卫、通风空调、消防等工程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其它施工记录。
    1) 吊顶内的管道试压记录;
    2) 吊顶内的设备调试记录。
    6.1.4 改建新增的吊顶,对吊顶内可能形成结露的暖卫、消防、空调等管道应采取防结露措施。 
    6.1.5 吊顶应按照设计要求及使用功能留设检修口、上人孔。其材质、留设位置应满足设计要求。检修口、上人孔、设备口的收边、收口的材质宜与顶棚材质近似,以保证整体装饰效果。
    6.1.6 在安装吊顶饰面板之前,应将灯具、设备口、消防喷头、烟感探头等的位置进行整体安排、规划,保证其位置美观,不影响装饰效果。灯具、设备口、消防喷头等与饰面板交接应吻合、严密。
    6.1.7 吊顶灯光片的材质、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应有隔热、散热措施,安装应牢固,并便于灯具维修。
    6.1.8 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20%,且不少于3间或100m2;不足100m2时应全数检查。
    6.2金属板吊顶工程
    6.2.1 本节适用于各种金属条形板、方板及金属格栅吊顶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6.2.2 金属板的材质、品种、规格、图案及颜色,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规范、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及尺量检查;检查产品合格证及性能检测报告。
    6.2.3 吊顶的标高造型尺寸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及尺量检查。
    6.2.4 金属板安装必须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及手扳检查,检查产品合格证和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6.2.5 金属板条、块分格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无设计要求时应对称、美观;套割尺寸应准确,边缘应整齐,不得露缝;条、块排列应顺直、方正。
    检验方法:观察及尺量检查。
    一般项目
    6.2.6 金属板的表面应洁净、美观,色泽一致,无翘曲、凹坑和划痕。
    检验方法:观察。
    6.2.7 金属板的安装质量应符合以下规定:板面起拱高度准确;表面平整;接缝、接口严密;条形板接口位置排列错开、有序,板缝顺直、无错台错位现象,宽窄一致;阴阳角方正;装饰线流畅美观,肩角压向正确、美观,割角交接严密、平整。
    检验方法:观察、拉线、尺量检查。
    6.2.8 金属板吊顶工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6.2.8的规定。
    6.2.8 金属板吊顶工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 目  允许偏差 mm)  检 验 方 法 
    1  表面平整度  1.5  用2m靠尺和塞尺检查 
    2  接缝平直度  1.5  拉5m线(不足5m拉通线),用尺量检查 
    3  分格线平直度  1  
    4  接缝高低差  0.3  用直尺、塞尺检查 
    5  压条间距  2  用尺量检查 
    6  收口线高低差  2  用水准仪或尺量检查 
    6.3 纸面石膏板、木质胶合板吊顶工程
    6.3.1 本节适用于纸面石膏板、木质胶合板吊顶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6.3.2 罩面板的材质、品种、规格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规范、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及尺量检查;检查产品合格证及性能检测报告。
    6.3.3 应对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进行复验,并按照规定进行取样。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必须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复试报告。
    6.3.4 胶合板应进行防火阻燃处理。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产品合格证及性能检测报告或施工试验记录。
    6.3.5 吊顶的造型尺寸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及尺量检查。
    6.3.6 罩面板安装必须牢固,不得有开裂或松动变形。
    检验方法:观察及手扳检查。
    6.3.7 罩面板的接缝应进行板缝防裂处理。双层板的面层与基层板的接缝应错开,不得在同一根龙骨上接缝。
    检验方法:观察。
    6.3.8 罩面板的开口边缘应整齐;护口应严密;排列应顺直、整齐、美观。
    检验方法:观察及尺量检查。
    一般项目
    6.3.9 罩面板的表面应洁净、无污染、色泽一致;无锈迹、麻点、锤印;自攻钉排列均匀,无外露钉帽,钉帽应做防锈处理,无开裂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
    6.3.10 罩面板的安装质量应符合以下规定:板面起拱准确,平吊顶表面应平整,曲面吊顶表面应顺畅、无死弯;压条应顺直、宽窄应一致、无翘曲;接缝、接口严密,无错台、错位现象;阴阳角收边方正;装饰线流畅美观,肩角压向正确、美观,割角交接严密、无错台。
    检验方法:观察。
    6.3.11 纸面石膏板、木质胶合板吊顶工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6.3.11的规定。
    6.3.11 纸面石膏板、木质胶合板吊顶工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 目  允许偏差 (mm)  检 验 方 法 
    1  表面平整度  2  用2m靠尺和塞尺检查 
    2  接缝平直度  2  拉5m线(不足5m拉通线),用尺量检查 
    3  压条平直度  2  
    4  接缝高低差  0.5  用直尺和塞尺检查 
    5  压条间距  2  用尺量检查 
    6  收口线高低差  4  用水准仪或尺量检查 
    6.4 纤维类块材饰面板吊顶工程
    6.4.1 本节适用于玻璃纤维、矿棉纤维、木质纤维等块材饰面板吊顶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6.4.2 纤维类块材饰面板的材质、品种、规格、颜色、图案以及防潮、防火性能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规范、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及尺量检查;检查产品合格证及性能检测报告。
    6.4.3 木质纤维板的甲醛含量必须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复试报告。
    6.4.4 木质纤维板的防火阻燃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产品合格证及性能检测报告或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6.4.5 吊顶的造型尺寸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及尺量检查。
    6.4.6 纤维类块材饰面板安装必须紧密、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及手扳检查
    6.4.7 纤维类块材饰面板的开口边缘应整齐;护口应严密;排列应顺直、整齐、美观;设备口及灯具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无设计要求时,位置应合理,与饰面板的交接应吻合、严密;暗龙骨暗装灯具与饰面板缝隙不应过大(小于1mm),且宽窄一致。受风压的吊顶板必须做固定处理。
    检验方法:观察。
    一般项目
    6.4.8 纤维类块材饰面板的表面应平整、洁净、无污染;边缘切割应整齐一致,无划伤、缺棱掉角;色泽应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
    6.4.9 纤维类块材饰面板的板缝、压条质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1.明龙骨:龙骨顺直,接缝严密、平直;收口条割向准确,无缝隙,无错台错位;无划痕、麻点、凹坑,色泽应一致。
    2.暗龙骨:纵横向板缝顺直、方正,无错台错位,收口收边应顺直,板缝宽窄应均匀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及尺量检查。
    6.4.10 纤维类块材饰面板的拼花图案位置方向应正确、端正,拼缝处的图案花纹应吻合、严密、平顺;非整块板图案的选用应适宜、美观;收口收边应严密、平顺、方正。检验方法:观察。
    6.4.11 纤维类板块的收口线、压条应平直,接缝严密、无错台,并应防止其变形。
    检验方法:观察。
    6.4.12 纤维类块材饰面板吊顶工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6.4.12的规定。 
    6.4.12 纤维类块材饰面板吊顶工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 目  允许偏差(mm)  检 验 方 法 
    玻璃棉板  矿棉吸声板  木质纤维板  
    1  表面平整度  2  2  3  用2m靠尺和塞尺检查 
    2  接缝平直度  1  1  2  拉5m线(不足5m拉通线),用尺量检查 
    3  压条间距  —  1  —  用尺量检查 
    4  压条平直度  —  2  —  拉5m线(不足5m拉通线),用尺量检查 
    5  接缝高低差  —  0.5  —  用直尺和塞尺检查 
    6  收口线高低差  2  2  3  用水准仪或尺量检查 
    6.5 花栅吊顶工程
    6.5.1 本节适用于花栅吊顶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6.5.2 花栅的材质、品种、规格、成形尺寸、组装固定方法、颜色、花型图案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规范、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及尺量检查;检查产品合格证及性能检测报告。 
    6.5.3 花栅的防火、防潮、防锈必须符合设计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施工验收记录和产品合格证书。
    一般项目
    6.5.4 花栅表面应平整;颜色应均匀一致。镀膜或漆膜应完整、无划痕、无污染,感观应细腻、光洁。
    检验方法:观察。
    6.5.5 花栅组装应牢固、方正,角度方向应一致;表面应平整、无翘曲;接口应严密、无错台错位,纵横向应顺直、美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和手扳检查。
    6.5.6 花栅吊顶工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6.5.6的规定。
    6.5.6 花栅吊顶工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 目  允许偏差 mm)  检 验 方 法 
    1  表面平整度  2  用2m靠尺和塞尺检查 
    2  分格间距  1.5  用尺量检查 
    3  分格线平直度  2  拉5m线(不足5m拉通线),用尺量检查 
    4  接缝高低差  0.5  用直尺和塞尺检查 
    5  顶棚四周平直度  3  拉5m线(不足5m拉通线),用尺量检查 
    6.6玻璃吊顶工程
    6.6.1 本节适用于玻璃吊顶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6.6.2 玻璃的品种、规格、色彩、图案、固定方法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规范、标准的规定,并应符合北京市地方有关法规的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产品合格证及性能检测报告。
    6.6.3 密封膏的耐候性、粘结性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性能检测报告。
    6.6.4 玻璃安装应做软连接,安装必须牢固;玻璃与槽口搭接尺寸合理,应能满足安全要求;槽口处的嵌条和玻璃及框应粘接牢固,填充应密实。
    检验方法:观察。 
    一般项目
    6.6.5 玻璃表面的色彩、花纹应符合设计要求;镀膜面朝向应正确;表面花纹应整齐,图案排列应美观;镀膜应完整、无划痕、无污染、周边无损伤,表面应洁净光亮。检验方法:观察。
    6.6.6 玻璃嵌缝缝隙应均匀一致,填充应密实饱满,无外溢污染;槽口的压条、垫层、嵌条与玻璃应结合严密,宽窄均匀;裁口割向应准确,边缘应齐平;接口应吻合、严密、平整;金属压条镀膜应完整、无划痕,木压条漆膜应平滑、洁净、美观。检验方法:观察。
    6.6.7 压花玻璃、图案玻璃的拼装颜色应均匀一致;图案应通顺、吻合、美观,接缝应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 
    6.6.8 玻璃吊顶工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6.6.8的规定。
    6.6.8 玻璃吊顶工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 目  允许偏差 mm)  检 验 方 法 
    1  四周水平线  2  用尺量检查 
    2  表面平整度  1.5  用2m靠尺和塞尺检查 
    3  接缝平直度  1  拉5m线(不足5m拉通线),用尺量检查 
    4  接缝高低差  0.5  用直尺和塞尺检查 
    5  压条平直度  2  拉5m线(不足5m拉通线),用尺量检查

    第七章 轻质隔墙工程
    7.1一般规定
    7.1.1 本章适用于板材隔墙、骨架隔墙、活动隔墙、玻璃砖隔墙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7.1.2 轻质隔墙工程的基层质量符合本标准第四章的相关规定。
    7.1.3 轻质隔墙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轻质隔墙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它设计文件。
    2 基层工程材料检查记录、质量验收记录。
    材料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检验记录及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的复试报告。
    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包括:骨架隔墙中设备管线的安装及水管试压;木龙骨、木饰面板的防火、防腐处理;预埋件或拉结筋的设置;龙骨安装。填充材料的设置。
    7.1.4 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同一品种的轻质隔墙工程每30间(大面积房间和走廊按轻质隔墙的墙面30m2为一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30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7.1.5 轻质隔墙工程的隔声性能应符合设计的要求。
    7.2 板材隔墙工程
    7.2.1 本节适用于复合轻质墙板、石膏空心板、预制或现制的钢丝网水泥板、无框架玻璃板等板材隔墙工程的质量验收。
    7.2.2 板材隔墙工程的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20%,并不得少于3间;不足3间时应全数检查。
    主控项目
    7.2.3 板材隔墙工程所用的木制材料的树种、等级、规格、含水率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6-83) 的规定。其燃烧性能等级及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人造板的甲醛含量应符合国家规范规定,进场后应进行复验。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性能检测报告、进场检验记录和复试报告。
    7.2.4 隔墙板材的品种、规格、性能、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有隔声、隔热、阻燃、防潮等特殊要求的工程,板材应有相应性能等级的性能检测报告,玻璃板隔墙应使用安全玻璃,且应符合《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97)的相关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性能检测报告、材料进场检验记录和复试报告。
    7.2.5 安装隔墙板材所需预埋件、连接件的位置、数量、连接方法和防腐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7.2.6 隔墙板材安装必须牢固。板材与周边墙体的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玻璃板材隔墙的定位槽应与顶棚、地面固定牢固,玻璃的嵌入深度及边缘余隙应符合《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97)的相关规定。胶垫安装应牢固、位置正确。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
    7.2.7 隔墙板材所用接缝材料的品种及接缝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玻璃板材隔墙的拼缝应使用弹性嵌缝材料,材料表面应平整光滑。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和施工记录。
    一般项目
    7.2.8 隔墙板材安装应垂直、平整、位置正确、板材不应有裂缝或缺损。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7.2.9 板材隔墙表面应平整光滑、色泽一致、洁净,接缝应均匀、顺直、边缘整齐。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7.2.10 隔墙上的孔洞、槽、盒应位置正确、套割方正、边缘整齐。
    检验方法:观察。
    7.2.11 板材隔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7.2.11的规定。
    7.2.11 板材隔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 目  允许偏差(mm)  检 验 方 法
    复合轻质墙板  石膏空 心板  钢丝网 水泥板  玻璃板  
    金属夹芯板  其他复合板  
    1  立面垂直度  2  3  3  3  2  用2m垂直检测尺检查 
    2  表面平整度  2  3  3  3  -  用2m靠尺和塞尺检查 
    3 阴阳角方正  3  3  3  4  2  用直角检测尺检查 
    4 接缝高低差  1  2  2  3  1  用钢直尺和塞尺检查 
    5  接缝直线度  3  3  3  3  2  拉5m线,不足5m拉通线 
    6  接缝宽度  2  2  2  3  1  用钢直尺检查 
    7.3 骨架隔墙工程
    7.3.1 本节适用于以轻钢龙骨、木龙骨、铝合金龙骨等为骨架,以纸面石膏板、人造木板、水泥纤维板、玻璃板等为墙面板的隔墙工程的质量验收。
    7.3.2 骨架隔墙工程的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20%,并不得少于3间;不足3间时应全数检查。
    主控 项 目
    7.3.3 骨架隔墙所用龙骨、配件、墙面板、填充材料及嵌缝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应符合设计和国家规范要求。有隔声、隔热、 阻燃、防潮等特殊要求的工程,材料应有相应性能等级的性能检测报告。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进场检验记录、性能检测报告和复试报告。
    7.3.4 骨架隔墙工程周边龙骨必须与基体结构连接牢固,位置正确。
    检验方法:手扳检查;尺量检查;检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7.3.5 骨架隔墙中龙骨间距和构造连接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骨架内设备管线的安装、门窗洞口等部位加强龙骨应安装牢固、位置正确,填充材料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7.3.6 木龙骨及木墙面板的防火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 检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7.3.7 骨架隔墙的墙面板应安装牢固,无脱层、翘曲、折裂及缺损。固定面板的铁件应做防锈处理。玻璃面板安装应牢固,胶粘剂应符合设计及国家规范、标准的规定,并严格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施工。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检查材料合格证及性能检测报告。
    7.3.8 墙面板所用接缝材料的接缝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
    一般项目
    7.3.9 骨架隔墙表面应平整光滑、色泽一致、洁净、无裂缝,接缝应均匀、顺直。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7.3.10 骨架隔墙上的孔洞、槽、盒应位置正确、套割吻合、边缘整齐。
    检验方法:观察。
    7.3.11 骨架隔墙内的填充材料应干燥,填充应密实、均匀、无下坠。
    检验方法:轻敲检查;检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7.3.12 骨架隔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7.3.12的规定。
    7.3.12 骨架隔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次  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纸面石膏板  人造木板  水泥纤维板  玻璃板  
    1  立面垂直度  2  2  3  1  用2米垂直检测尺检查 
    2  表面平整度  2  2  2  0.5  用2米靠尺和塞尺检查 
    3  阴阳角方正  2  2  2  1  用直角检测尺检查 
    4  接缝高低差  1  1  1  0.5  用钢直尺和塞尺检查 
    5  玻璃隔墙骨架  —  —  —  2  用钢直尺检查 
    7.4 活动隔墙工程
    7.4.1 本节适用于各种推拉式、组装式活动隔墙工程的质量验收。
    7.4.2 活动隔墙工程的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20%,并不得少于6间;不足6间时应全数检查。
    主控项目
    7.4.3 活动隔墙所用墙板、配件等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和木材的含水率应符合设计要求。有阻燃、防潮等特性要求的工程,材料应有相应性能等级的性能检测报告。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进场检验记录、性能检测报告和复试报告。
    7.4.4 活动隔墙轨道必须与基体结构连接牢固,位置正确。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手扳检查。
    7.4.5 活动隔墙用于组装、推拉和制动的构配件安装必须牢固、位置正确,推拉平稳、灵活。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手扳检查;推拉检查。
    7.4.6 活动隔墙组拼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
    一般项目
    7.4.7 活动隔墙表面应色泽一致、平整、洁净,线条顺直清晰。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7.4.8 活动隔墙上的孔洞、槽、盒应位置正确、套割吻合、边缘整齐。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7.4.9 推拉式活动隔墙推拉时应轻便无噪音。
    检验方法:推拉检查。
    7.4.10 活动隔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7.4.10的规定。
    7.4.10 活动隔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 目 允许偏差(mm) 检  方 法
    1  立面垂直度  3  用2m垂直检测尺检查 
    2  表面平整度  2  用2m靠尺和塞尺检查 
    3  接缝直线度  3  拉5m线,不足5m拉通线,用钢直尺检查 
    4  接缝高低差  2  用钢直尺和塞尺检查 
    5  接缝宽度  2  用钢直尺检查 
    7.5玻璃砖隔墙工程
    7.5.1 本节适用于玻璃砖隔墙工程的质量验收。
    7.5.2. 玻璃砖隔墙工程的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20%,并不得少于6间;不足6间时应全数检查。
    主控项目
    7.5.3. 玻璃砖隔墙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图案和颜色应符合设计及《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97)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进场检验记录和性能检测报告。
    7.5.4. 玻璃砖隔墙的砌筑应符合设计及《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97)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
    7.5.5. 玻璃砖隔墙砌筑中埋设拉结筋的规格、数量、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97)的规定。
    检验方法:手扳检查;尺量检查;检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一般项目
    7.5.6. 玻璃砖隔墙表面应色泽一致、平整清晰洁净、美观。
    检验方法:观察。
    7.5.7. 玻璃砖隔墙接缝应横平竖直,玻璃砖表面应无缺损和裂痕。
    检验方法:观察。
    7.5.8. 玻璃砖隔墙勾缝应密实平整、顺直、深浅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
    7.5.9. 玻璃隔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7.5.9的规定。
    7.5.9 玻璃砖隔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 目  允许偏差(mm)  检 验 方 法 
    1  立面垂直度  3  用2m垂直检测尺检查 
    2  表面平整度  3  用2m靠尺和塞尺检查 
    3  接缝直线度  2  拉5m线,不足5m拉通线,用钢直尺检查

    第八章 墙饰面工程
    8.1 一般规定
    8.1.1 本章适用于高级抹灰、饰面砖、饰面板、裱糊饰面、软包饰面、玻璃板饰面等分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8.1.2 墙饰面工程的基层质量应符合本标准第四章相关规定。
    8.1.3 墙饰面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墙饰面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它设计文件。
    2. 基层工程材料检查记录、质量验收记录。
    3. 饰面材料的产品合格证、性能检测报告、进场检验记录。
    4. 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5. 材料进场复试报告。
    8.1.4 墙面线盒、插座、检修口等的位置应按照设计要求布置,墙饰面与电气、检修口周围应交接严密、吻合、无缝隙;电气面板宜与墙面顺色。
    8.1.5 墙面上不同材料交接处缝隙宜用密封胶勾嵌。
    8.2高级抹灰工程
    一般规定
    8.2.1 本节适用于石灰砂浆、水泥砂浆、水泥混合砂浆、聚合物水泥砂浆等高级抹灰工程的质量验收。 
    8.2.2 高级抹灰工程使用的水泥应有产品合格证,并宜对水泥凝结时间和安定性进行复验。
    8.2.3 高级抹灰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高级抹灰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它设计文件。
    2 基层工程材料检查记录、质量验收记录。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检验记录和复试报告。
    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1)基层表面处理记录。
    2)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的防裂加强措施。
    3)分层抹灰的检查记录。
    8.2.4 高级抹灰工程的检验批应按铝泄娑ɑ郑合嗤牧稀⒐ひ蘸褪┕ぬ跫哪ɑ夜こ堂?0个自然间(大面积房间和走廊按抹灰面积30m2为一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8.2.5 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20%,并不得少于3间;不足3间时应全数检查。
    主控项目
    8.2.6 抹灰所用材料的品种和性能应符合设计及国家规范、标准的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材料合格证、进场检查记录、复试报告。
    8.2.7 抹灰工程应分层进行,不同材料的分层抹灰厚度应符合国家规范的要求。当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35mm时,应采取有效的保证质量措施。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及线槽、插座处表面的抹灰,应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当采用加强网时,网片应与基体固定牢固且与各基体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00mm。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8.2.8 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抹灰层应无脱层、空鼓,面层应无爆灰和裂缝。
    检验方法:观察;用小锤轻击检查;检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8.2.9 室内墙面、柱面和门洞口等的阳角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一般采用1∶2水泥砂浆做暗护角。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8.2.10 当设计要求抹灰层具有防水、防潮功能时,应采用防水砂浆。防水砂浆外加剂应按规定进行试配,掺量应符合设计及产品使用说明的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性能检测报告。
    一般项目
    8.2.11 高级抹灰表面应光滑、洁净、颜色均匀、无抹纹,分格缝和灰线应平直方正、清晰美观。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8.2.12 墙面护角、孔洞、槽、盒周围、抹灰表面应边缘整齐、方正、光滑;设备管道、暖气片等后面的抹灰表面应平整、光滑。门窗框与墙体的缝隙应填塞饱满,表面平整光滑。
    检验方法:观察。
    8.2.13 抹灰分格缝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宽度和深度应均匀,横平竖直、表面光滑,棱角整齐。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8.2.14 有排水要求的部位应做滴水线(槽)。滴水线(槽)应整齐顺直,滴水线应内高外低,坡向及坡度应符合设计及国家规范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8.2.15 高级抹灰工程质量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8.2.16的规定。
    8.2.16 高级抹灰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次  项 目  允许偏差(mm)  检 验 方 法 
    墙  方柱  
    1  立面垂直度  2  2  用2m垂直检测尺检查 
    2  表面平整度  2  2  用2m靠尺和塞尺检查 
    3  阴阳角方正  2  1  用直角检测尺检查 
    4  分格条(缝)直线度  3 2  -  拉5m线,不足5m拉通线,用钢直尺检查 
    5  墙裙、勒脚上口直线度  3 2  -  拉5m线,不足5m拉通线,用钢直尺检查 
    8.3 饰面砖工程
    一般规定
    8.3.1 本节适用于室内以釉面瓷砖、陶瓷锦砖、玻璃面砖等为材料采用满粘贴法施工的饰面砖墙面工程的质量验收。
    8.3.2 饰面砖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饰面砖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它设计文件。
    2 基层工程材料检查记录、质量验收记录。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检验记录。
    1)防水层的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2)基层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材料复试报告。
    1)粘贴用水泥、胶粘剂质量证明报告。
    2)水泥的凝结时间、安定性的复试报告。
    饰面砖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8.3.3 饰面砖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饰面砖工程每30间 (大面积房间和走廊按施工面积30m2为一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30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8.3.4 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20%,并不得少于3间;不足3间时应全数检查。
    主控项目
    8.3.5 饰面砖的品种、规格、级别、颜色、图案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进场检验记录、性能检测报告。
    8.3.6 饰面砖粘贴用水泥、胶粘剂及勾缝材料必须符合设计及国家规范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材料合格证、性能检测报告、复试报告。
    8.3.7 饰面砖粘贴必须牢固,无空鼓、无裂缝、不得有歪斜、缺棱掉角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用小锤敲击检查。
    一般项目
    8.3.8 饰面砖工程表面应表面平整、洁净、色泽协调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
    8.3.9 饰面砖在门边、窗边、镜边、阳角边宜用整砖。非整砖宜安排在不明显处且不宜小于二分之一整砖。 
    检验方法:观察。
    8.3.10 墙面突出物周围的饰面砖应采用整砖套割吻合,尺寸正确,边缘整齐。墙裙、贴脸等上口平直,突出墙面厚度应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8.3.11 饰面砖接缝应平直、光滑、宽窄一致、纵横交缝处无明显错台错位,填嵌应连续、密实,宽度、深度、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8.3.12 有排水要求的部位应做滴水线(槽)。滴水线(槽)应顺直,清晰美观,流水坡向应正确,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用水平尺检查。
    8.3.13 饰面砖粘贴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8.3.13的规定。

    8.3.13 内墙饰面砖粘贴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 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内墙面砖  
    1  立面垂直度  2  用2m垂直检测尺检查 
    2  表面平整度  3  用2m靠尺和塞尺检查 
    3  阴阳角方正  3  用直角检测尺检查 
    4  接缝直线度  1  拉5m线,不足5m拉通线,用钢直尺检查 
    5  接缝高低差  0.5  用钢直尺和塞尺检查 
    6  接缝宽度  1  用钢直尺检查 
    8.4 饰面板安装工程
    一般规定
    8.4.1 本节适用于石材板、金属板或铝塑复合板、瓷板、塑料板、木板、木夹板等的内墙面饰面工程的质量验收。
    8.4.2 饰面板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饰面板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它设计文件。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检验记录。有特殊要求的饰面板如防火、吸音、隔热等应有相关资质检测单位提供的证明。
    3 饰面板基层的验收记录。 
    4 后置件的现场拉拔性能检测报告。
    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1)预埋件(或后置件)的位置、数量、安装方法。
    2)连接节点。
    3)金属龙骨及连接件防腐处理。
    4)湿贴石材的背涂处理。
    材料复试报告。
    1) 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
    2) 室内用花岗岩的放射性检测。
    3) 铝塑复合板的剥离强度。
    4) 粘贴用水泥的凝结时间、安定性和抗压强度。
    8.4.3 饰面板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室内饰面板工程每30间 (大面积房间和走廊按施工面积30m2为一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30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8.4.4 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室内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20%并不得少于3间;不足3间时应全数检查。
    8.4.5 饰面板工程在变形缝(抗震缝、伸缩缝、沉降缝等)部位的处理应满足防火和使用功能要求。
    8.4.6 采用的大理石、花岗岩等天然石材必须符合国家现行行业标准《天然石材产品放射防护分类控制标准》(518)中有关材料有害物质的限量规定,进场应具有性能检测报告。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
    主控项目
    8.4.7 木龙骨、木饰面板、塑料饰面板等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设计和国家有关 规范、标准的规定。木龙骨、木饰面板的含水率应符合《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20602-2002)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进场检验记录、性能检测报告。
    8.4.8 饰面板及其嵌缝材料的品种、规格、等级、颜色及性能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进场检验记录和性能检测报告。
    8.4.9 石材板安装开孔、槽的位置、数量和尺寸,开孔、槽的壁厚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8.4.10 饰面板安装工程的预埋件(或后置件)、连接件的数量、规格、位置、连接方法和防腐、防锈、防火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后置件的现场拉拔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饰面板安装必须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和手扳检查;检查进场检验记录、现场拉拔性能检测报告、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8.4.11 饰面板接缝、嵌缝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8.4.12 饰面板排列应符合设计要求,应尽量使饰面板排列合理、整齐、美观,非整砖宜排 在不明显处。
    检验方法:观察。
    一般项目
    8.4.13 饰面板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均匀,无划痕、磨痕、翘曲、裂缝和缺损。
    检验方法:观察。
    8.4.14 饰面板上的孔洞套割应尺寸正确,边缘整齐、方正,与电器口盖交接严密、吻合。 
    检验方法:观察。
    8.4.15 饰面板接缝应平直、光滑、宽窄一致、纵横交缝处无明显错台错位;若使用嵌缝材料,填嵌应连续、密实;宽度、深度、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密缝饰面板无明显缝隙,缝线平直。
    检验方法:观察。
    8.4.16 金属饰面板接头接缝应符合以下规定:
    1、条形板应接头平整,接头位置相互错开,接缝平直、宽窄一致,无错台错位,板与收口条搭接严密。
    2、方形板接缝应平整无错台错位,横竖向顺直,接缝宽窄一致,板与收口条搭接严密。
    3、柱面、外墙面、窗台、窗套金属板剪裁尺寸准确,边角、线角、套口等突出件接缝应平直,宽窄一致,宽度和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嵌缝胶应密实、光滑美观,直线内无接头,防水无渗漏。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
    8.4.17 木饰面板表面应平整、光滑,无污染、无锤印、不露钉帽,木纹纹理通畅、一致。木板拼接应位置准确、接缝严密、光滑、顺直、拐角方正、木纹拼花正确、吻合。
    检验方法:观察。
    8.4.18 采用湿作业法施工的石材板,施工前宜对石材板进行防碱背涂处理,将石材板背面及侧面均匀涂刷防护剂,石材板饰面工程表面应无泛碱、水渍现象。石材板与基体之间的灌注材料应饱满、密实。
    检验方法:观察;用小锤轻击检查;检查产品合格证、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8.4.19 组装式、或有特殊要求饰面板(如吸音板)的安装应符合设计及产品说明书要求,钉眼应设在不明显处,并尽量遮盖。
    检验报告:观察。
    8.4.20 饰面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8.4.20的规定。
    8.4.20 饰面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 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材  瓷板  木板  塑料板  金属板  
     面  剁斧石  蘑菇石  
    1  立面垂直度 2  3  3  2  1.5  2  2  用2m垂直检测尺检查
    2  表面平整度 1  3  ——  1.5 1  1  3  2  用2m靠尺和塞尺检查
    3  阴阳角方正 2  4  4  2  1.5  2  3  用直角检测尺检查
    4  接缝直线度 1  4  4  2  1  1  1  拉5m线,不足5m拉通线,用钢直尺检查
    5  墙裙、勒脚 上口直线度 1  3  3  2  2  2  2  拉5m线,不足5m拉通线,用钢直尺检查
    6  接缝高低差 0.5  3  ——  0.5  0.5  1  1  用钢直尺和塞尺检查
    7  接缝宽度 1  2  2  1  1  1  1  用钢直尺检查
    8.5 裱糊饰面工程

    一般规定
    8.5.1 本节适用于塑料壁纸、复合壁纸、玻纤壁纸、墙布、锦缎等裱糊饰面工程的质量验收。
    8.5.2 裱糊饰面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裱糊与软包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 饰面材料样板及确认文件。
    3. 裱糊饰面基层的验收记录。
    4.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检验记录。
    8.5.3 裱糊饰面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同一品种的裱糊或软包工程每30间(大面积房间和走廊按施工面积30m2为一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30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8.5.4 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裱糊工程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20%,并不得少于3间,不足3间时应全数检查。
    主控项目
    8.5.5 壁纸、墙布的种类、规格、图案、颜色、燃烧性能等级和有害物质限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进场检验记录和性能检测报告。
    8.5.6 裱糊后各幅拼接应横平竖直,拼接处花纹、图案应协调、吻合。
    检验方法:观察。
    8.5.7 拼缝处应不离缝,不搭接,不显拼缝,边缘平直整齐无毛边;阳角处无接缝 ,阴角处应断开,顺光搭接。
    检验方法:距离墙面1m处正视。
    8.5.8 壁纸、墙布应粘贴牢固,不得有漏贴、补贴、脱层、空鼓和翘边。
    检验方法: 观察;手摸检查。
    8.5.9 壁纸、墙布与装饰线、护角板,踢角板,电气盒盖等交接处应严密、吻合。
    检验方法:观察。
    一般项目
    8.5.10 壁纸、墙布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一致,不得有气泡、裂缝、皱折、刮痕,斜视时应无胶痕。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8.5.11 复合压花壁纸的压痕及发泡壁纸的发泡层应无损坏。
    检验方法:观察。
    8.5.12 壁纸、墙布阴角处应顺光搭接。
    检验方法:观察。
    8.6 软包饰面工程
    一般规定
    8.6.1 本节适用于纺织品、皮革、塑料等软包饰面工程的质量验收。
    8.6.2 软包饰面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软包饰面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 饰面材料样板及确认文件。
    3. 软包饰面基层的质量验收记录。
    4.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检验记录。
    8.6.3 软包饰面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同一品种的软包饰面工程每30间(大面积房间和走廊按施工面积30m2为一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30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8.6.4 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软包饰面工程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20%,并不得少于4间,不足4间时应全数检查。
    8.6.5 软包饰面工程应对基层所用的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进行复验。
    主控项目
    8.6.6 软包面料、衬板、内衬填充材料及边框材料的质量、品种、颜色、图案、燃烧性能等级及有害物质含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木材的含水率应不大于12%。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进场检验记录和性能检测报告。
    8.6.7 软包工程的安装位置、单元尺寸、构造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8.6.8 软包工程的龙骨、底板、边框或压条应安装牢固,无翘曲,拼缝平直。
    检验方法:观察;手板检查。
    8.6.9 软包内衬填充材料制作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棱角方正,平整、饱满,与基层板粘钉紧密,防火处理应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8.6.10 软包面料四周应绷压严密,单块软包面料不宜有接缝。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8.6.11 软包饰面与装饰线、踢脚板、电气盒盖等交接处应吻合、严密、顺直、无缝隙。
    检验方法:观察。
    一般项目
    8.6.12 软包饰面应平整,花纹和图案协调,无皱褶、无污染。四周绷压应松紧适度、弧度一致、线条挺秀。织物面料裁剪时经纬应顺直,接缝应严密,无波纹起伏、翘边。检验方法观察。
    8.6.13 软包工程表面涂饰质量应符合本标准涂饰工程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8.6.14 软包面料的电气盒盖开口应尺寸正确,套割边缘整齐、方正、无毛边。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8.6.15 清漆涂饰的木制边框或压条的材质、颜色、木纹应协调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
    8.6.16 软包工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8.6.16的规定:
     8.6.16 软包工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 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1  垂直度  3  用1m垂直检测尺检查 
    2  边框宽度、高度  0;-2  用钢尺检查 
    3  对角线长度差  3  用钢尺检查 
    4  裁口、线条接缝高低差  1  用钢直尺和塞尺检查 
    8.7 玻璃板饰面工程
    一般规定
    8.7.1 本节适用于美术玻璃、镜面玻璃、磨砂玻璃等玻璃板,高度不大于8M的室内墙饰面工程质量验收。玻璃板的安装方法为明框安装、隐框安装、点支承安装。
    8.7.2 玻璃板饰面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玻璃板饰面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它设计文件。
    2 玻璃板饰面基层验收记录。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检验记录。
    硅酮结构胶的认定证书和抽查合格证明;进口硅酮结构胶的商检证;国家指定检测机构出具的硅酮结构胶相容性和剥离粘结性能试验报告。
    后置件的现场拉拔强度性能检测报告。
    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1)预埋件(或后置件)的位置、数量、安装方法。
    2)玻璃板安装连接节点。
    3)金属龙骨及连接件防腐处理。
    材料复试报告。
    1)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
    2) 硅酮结构胶的邵氏硬度、标准条件拉伸粘结强度、相容性试验。
    8.7.3 玻璃板饰面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室内玻璃板饰面工程每30间(大面积房间和走廊按施工面积30m2为一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30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玻璃板饰面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室内玻璃板饰面工程每30间(大面积房间和走廊按施工面积30m2为一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30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8.7.4 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并不得少于3间;不足3间时应全数检查。
    8.7.5 隐框或半隐框玻璃板饰面所采用的结构粘结材料必须是中性硅酮结构密封胶,其性能必须符合《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GB16776)的规定。
    主控项目
    8.7.6 与主体结构连接的预埋件、连接件以及金属框架必须安装牢固,其数量、规格、位置、连接方法和防腐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8.7.7 玻璃板饰面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等级、颜色、图案、花纹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产品标准的规定。单块玻璃大于1.5 m2及落地玻璃应使用安全玻璃。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进场检验记录、性能检测报告和材料的复试报告。
    8.7.8 玻璃安装应安全、无松动,玻璃安装位置及安装方法符合设计要求及《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97)的相关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手推检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8.7.9 隐框或半隐框玻璃板,每块玻璃下端应设置两个铝合金或不锈钢托条,其长度不应小于100mm,厚度不应小于2mm,托条外端应低于玻璃外表面2mm。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8.7.10 明框玻璃板四周橡胶条的材质、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橡胶条镶嵌应平整,橡胶条在转角处应斜面断开,并应用粘结剂粘结牢固后嵌入槽内。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8.7.11 明框玻璃板外边框或压条的安装位置应正确、安装必须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手推检查。
    8.7.12 玻璃板结构胶和密封胶的打注应饱满、密实、连续、均匀、无气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一般项目
    8.7.13 玻璃板表面应平整、洁净;整幅玻璃应色泽一致;不得有污染和镀膜损坏。隐框玻璃及点支承玻璃应进行磨边处理,拼缝应横平竖直、均匀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8.7.14 镜面玻璃表面应平整、光洁无暇,映入景物应清晰、保真、无变形。
    检验方法:观察。
    8.7.15 玻璃安装密封胶缝应横平竖直、深浅一致、宽窄均匀、光滑顺直、美观。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8.7.16 每平方米玻璃的表面质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8.7.16的规定
    8.7.16 每平方米玻璃的表面质量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 目  质量要求  检验方法 
    1  明显划伤和长度>100mm的轻微划伤  不允许  观察 
    2  长度≤100mm的轻微划伤  ≤8条  用钢尺检查 
    3  擦伤总面积  ≤500mm 2  用钢尺检查 
    8.7.17 明框玻璃外框或压条应平整、顺直、无翘曲,线形挺秀、美观。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检查进场检验记录。
    8.7.18 玻璃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8.7.18的规定。
    8.7.18 玻璃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明框玻璃  隐框玻璃  
    1  立面垂直度  1  1  用2m垂直检测尺检查
    2  构件直线度  1  1  用2m垂直检测尺检查
    3  表面平整度  1  1  用2m靠尺和塞尺检查
    4  阳角方正  1  1  拉5m线,不足5m拉通线,用钢直尺检查
    5  接缝直线度  2  2  用钢直尺和塞尺检查
    6  接缝高低差  1  1  用直角检测尺检查
    7  接缝宽度  -  1  用钢直尺检查
    8  相邻板角错位  -  1  用钢直尺检查 
    9  分格框 对角线 长度差  对角线长度≤2m  2 -  用钢尺检查
      对角线长度>2m 3 -  

    第九章 涂饰工程
    9.1一般规定
    9.1.1 本章适用于室内水性涂料、溶剂型涂料(包括油性涂料)、清漆、彩色喷涂和美术涂料等涂饰工程的质量验收。
    9.1.2 以涂饰为饰面的基层质量,必须符合本标准第四章的相关规定。
    9.1.3 涂饰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涂饰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它设计文件。
    2. 基层工程的材料检查记录、质量验收记录。
    3.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检验记录和复试报告。
    9.1.4 涂饰工程的各分项工程检验批和检查数量:
    室内每50间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间按一个检验批划分。
    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20%,但不得少于4间,不足者全部检查。
    9.2水性涂料涂饰工程
    9.2.1 本节适用于室内乳液型涂料、无机涂料、水溶性涂料等水性涂料涂饰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9.2.2 水性涂料涂饰工程所选用涂料的品种、型号、颜色、性能等必须符合设计或选定样品的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性能检测报告和进场检验记录。
    9.2.3 美术涂饰的图案、颜色和所用材料的品种、等级必须符合设计样品的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
    9.2.4 喷涂的涂膜厚度应均匀,颜色一致,不掉粒。喷涂接茬应无明显色差,无分格缝时接茬不得有搭接痕迹,喷涂表面清洁无污染。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9.2.5 水性涂料涂饰工程应涂饰均匀,粘结牢固,不得漏涂、透底、起皮和掉粉。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一般项目
    9.2.6 施涂薄涂料工程表面的质量应符合9.2.6表的规定。
    薄涂料工程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表9.2.6 
    项次  项目  质量标准  检验方法 
    1  泛碱、咬色  不允许  观察检查 
    2  流坠、疙瘩  无  观察、手摸检查 
    3  颜色  均匀一致  观察检查 
    4  砂眼、刷纹  无砂眼、无刷纹  观察检查 
    5  装饰线分色线平直  偏差不大于1mm  拉5m线检查,不足5m拉通线钢直尺检查 
    6  门窗、玻璃及灯具等  无污染  观察检查 
    9.2.7施涂厚涂料工程表面的质量应符合9.2.7表的规定。
    9.2.7 厚涂料工程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目  质量标准  检验方法 
    1  泛碱、咬色  不允许  观察检查 
    2  颜色、刷纹  颜色一致、刷纹通顺  观察检查 
    3  点状分布  1m处正、斜视喷点均匀  观察检查 
    4  门窗、玻璃及灯具等  无污染  观察检查 
    9.2.8施涂复层涂料工程表面的质量应符合9.2.8表的规定。
    9.2.8 复层涂料工程质量标准检验方法 
    项次  项目  合成树脂乳液复层涂料  硅溶液类复层涂料  反应固化型复层涂料  检验方法 
    1  反碱、咬色  不允许  观察检查 
    2  喷点、疏密程度  疏密均匀,1m处正、斜视喷点均匀,不允许连片  观察检查 
    3  颜色  均匀一致  观察检查 
    4  门窗、玻璃及灯具等  无污染  观察检查 
    9.3溶剂型涂料涂饰工程
    9.3.1 本节适用于丙烯酸酯涂料、聚氨酯丙烯酸涂料、有机硅丙烯酸涂料、醇酸树脂漆等溶剂型涂料涂饰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9.3.2 溶剂型涂饰工程所选用涂料的品种、型号、颜色、性能等必须符合设计或选定样品的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性能检测报告和进场检验记录。
    9.3.3 溶剂型涂料涂饰工程的颜色、光泽和图案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
    9.3.4 溶剂型涂料涂饰工程应涂饰均匀,粘结牢固,无漏涂、透底、脱皮、反锈和斑迹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一般项目
    9.3.5施涂溶剂混色涂料工程表面的质量应符合9.3.5表的规定。
    9.3.5 溶剂型涂料工程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目  质量标准  检验方法 
    1  颜色、刷纹  颜色一致、无刷纹  观察检查 
    2  分色、裹棱  大、小面均无  观察检查 
    3  流坠、皱皮  无  观察检查 
    4  光亮、光滑  光亮足,光滑无挡手感  观察检查 
    5  装饰线、分色线 直线度允许偏差  1mm  拉5m线检查,不足5m拉通线用钢直尺检查 
    6  门窗、五金、玻璃等  洁净  观察检查 
    注:(1)设备管道喷刷银粉、涂料、涂膜均匀、光亮足。
      (2)施涂无光乳胶漆、无光混色涂料,不检查光亮。 9.3.6施涂清漆工程表面的质量应符合9.3.6表的规定。
    9.3.6 清漆涂饰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目  质量标准  检验方法 
    1  裹棱、流坠、皱皮  无  观察检查 
    2  颜色、刷纹  颜色一致、无刷纹  观察检查 
    3  木纹  棕眼刮平,木纹清晰  观察检查 
    4  光亮、光滑  光亮柔和,光滑无挡手感  观察、手摸检查 
    5  装饰线颜色、木纹  装饰线颜色均匀一致,木纹清晰,洁净无积油  观察检查 
    6  门窗、五金、玻璃等  洁净  观察检查 
       注: 涂刷无光漆,不检查光亮。
    9.3.7 涂层与其它装修材料相交处应界面清晰,无交叉污染。
    检验方法:观察。
    9.4彩色喷涂涂饰工程
    9.4.1 本节适用于室内各种彩色喷涂和滚涂装饰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9.4.2 彩色喷涂的材料品种、质量、色彩应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进场检验记录。
    9.4.3 彩色喷涂工程应喷点均匀、粘结牢固,无漏涂、透底、起皮、掉粒、掉粉和反锈。检验方法:观察。 
    一般项目
    9.4.4 彩色喷涂底层应使用专用封底漆;底涂涂层均匀,表面洁净、无流坠,无漏涂,表面光滑,涂膜牢固。
    9.4.5 彩色喷涂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9.4.5的规定。
    9.4.5 彩色喷涂涂饰工程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目  质量标准  检验方法 
    1  污斑、流坠、皱纹  不允许  观察检查 
    2  颜色、花纹  颜色一致、花纹均匀  观察检查 
    3  装饰线、分格线  偏差不大于2mm  拉5m线检查,不足5m拉通线检查 
    4  五金、门窗、玻璃等  洁净,无污染  观察检查 
    9.5细木制品涂饰工程
    9.5.1 本节适用于细木制品涂饰工程,使用涂料范围是:聚酯、聚氨酯、丙烯酸、硝基、天然树脂漆类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9.5.2 细木制品涂饰工程的做法和所用涂料的品种、质量、等级、颜色、性能等必须符合设计及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附有产品使用说明书。
    检验方法:检查涂料出厂日期、产品合格证。
    9.5.3 涂层效果必须符合样板。
    检验方法:观察。
    9.5.4 涂料所用腻子的塑性、和易性应满足施工要求,并按底涂料、面涂料的性能配套使用。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
    9.5.5 稀释剂应根据涂料中成膜物质的性质配套使用。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理化性能证书。
    9.5.6 细木制品溶剂型涂料涂饰工程应涂饰均匀,粘结牢固,不得漏涂、脱皮和斑迹。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一般项目
    9.5.7 细木制品涂饰着色质量应符合表9.5.7的规定。
    9.5.7 细木制品涂饰着色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 
    项次 项目  质量标准  检验方法 
    1  颜色、木纹 颜色一致,木纹清晰,钉眼处无明显色差 观察检查
    2  漆污、积粉、杂渣、溅边、色花、裹棱、白棱、白点、不平、色差 拼色无色差,修色无色差并接通木纹, 其余均无 观察检查
    3  分色线、装饰线 平直  拉5m线检查,不足5m拉通线检查
    9.5.8 涂饰面层质量应符合表9.5.8的规定。
     9.5.8 细木涂饰面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 
    项次  项目  质量标准  检验方法 
    1  皱纹、透底、流坠、刷纹、裹棱粒子  全无  观察检查 
    2  严整、光亮、光滑、棕眼、沉陷  平滑无挡手感,光亮柔和,漆干后木孔棕眼不得有缩孔沉陷  观察、手摸检查 
    9.5.9 细木制品涂饰各种漆型和做法的质量应符合表9.5.9的规定。
    9.5.9 细木制品涂饰各种漆型和做法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 
    项次  项目  质量标准  检验方法 
    1  抛光面层  表面涂层具有镜面般的平整和光泽,大小面均无涂饰缺陷。  观察,手摸检查 
    2  色棕眼清漆 面层  棕眼色点分布均匀,木纹清晰,手感细腻,颜色一致。  观察、手摸检查 
    3  亚光清漆面层  棕眼无沉陷,木纹清晰,表面有微光,手感细腻,柔和,无亮斑。  观察、手摸检查 
    4  明棕眼亚光 面层  棕眼明显、洁净,木纹清晰,表面有微光,手感细腻。无亮斑。  观察、手摸检查 
       允许偏差项目
    9.5.10 高级装饰细木制品涂饰缺陷控制允许偏差应符合表9.5.10的规定。
    9.5.10 高级装饰细木制品涂饰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目  质量标准  检验方法 
    1  色花  大面无,小面不超1处  观察检查 
    2  着色位白棱  大面无,小面不超10 mm2 1处  观察、测量检查 
    3  木孔沉陷、缩孔  漆干后大面无,不明显部位面积30mm2以下不超2处  观察、测量检查 
    4  着色面积粉、杂渣、漆污  大面无,小面20 mm2 不超2处  观察、测量检查 
    5  鼓泡、胀边  无鼓泡,胀边小面1处不超20mm2  观察、测量检查 
    6  抛光型漆面  大面无,小面雾光不超30 mm2 1处,擦穿、白点、抛焦各不超1处  观察、测量检查 
    9.6美术涂料涂饰工程
    9.6.1 本节适用于套色涂饰、滚花涂饰、仿花纹涂饰、不同颜色的线条涂饰等美术涂饰工程的质量验收。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主控项目
    9.6.2 美术涂饰所用材料的品种、型号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性能检测报告和进场检验记录。
    9.6.3 美术涂饰工程应涂饰均匀,粘结牢固,严禁翘皮、漏刷、透底、掉粉和反锈。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9.6.4 美术涂饰工程的套色、花纹、图案及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
    一般项目
    9.6.5 套色涂饰的图案无位移,纹理和轮廓清晰。
    检验方法:观察。
    9.6.6 仿花纹涂饰表面,被摹仿材料的纹理逼真。
    检验方法:观察。
    9.6.7 滚花涂饰表面,图案颜色鲜明,轮廓清晰,无漏涂、斑污和流坠,接槎不明显。
    检验方法:观察。
    9.6.8 不同颜色的线条涂饰表面应颜色一致,线条全长歪斜不大于1 mm,线条宽度一致,无错位、流坠、接头痕迹。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第十章 地面工程
    10.1 一般规定
    10.1.1 本章适用于实木地板面层、实木复合地迕娌恪⒅忻芏龋ㄇ炕└春习迕娌恪⑺芰习迕娌恪⒌靥好娌恪⒖椴拿娌恪⒆┞ヌ萏げ矫娌恪⒒疃匕迕娌愕鹊孛娣窒罟こ痰氖┕ぶ柿垦槭铡?br>检查数量:观感普查、允许偏差项目的抽查点不少于总数的20%
    10.1.2 地面工程的基层质量应符合本标准第四章相关规定。
    10.1.3 地面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地面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和其它设计文件。
    2. 基层工程材料检查记录、质量验收记录。
    3. 饰面材料的合格证、性能检测报告、进场检验记录。
    4. 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1) 木地板面层下的木隔栅、垫木、毛地板等的防腐、防蛀处理。
    2) 电气等专业管线敷设验收记录。
    3) 大理石、花岗岩防护剂涂刷记录。
    4) 活动地板龙骨铺设记录。
    5.材料复试报告。
    1) 水泥凝结时间、安定性试验。
    2) 天然花岗石放射性元素含量。
    10.1.4 建筑地面工程采用的材料、规格、颜色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规范、标准规定,进口材料应有中文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及性能检测报告。
    10.1.5 胶粘剂、水硬性胶结料和涂料等材料应按设计要求选用,并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及性能检测报告。
    10.1.6 面层铺设后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求,与客梯、滚梯等标高协调。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10.2 木地板工程
    10.2.1 本节适用于木地板面层条材、块材、拼花实木地板或实木复合地板、中密度强化复合板,以空铺或实铺方式在基层上铺设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检验方法:观察普查,允许偏差项目随机抽查总数的20%
    主控项目
    10.2.2 木地板面层下的木隔栅、垫木、毛地板及面层的木材树种、选材标准、铺设时的木材含水率以及防腐、防蛀处理等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及《实木地板块》(GB/T15036)的有关规定。抽检数量应符合产品标准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测定记录。
    10.2.3 各种木地板面层与基层铺钉或粘结必须牢固无松动。 
    检验方法:观察、脚踩或用小锤轻击检查。
    一般项目
    10.2.4 木地板面层表面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板面铺设的方向正确,面层平整光滑无刨痕,戗槎和毛刺,图纹清晰美观,油膜面层颜色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手模和脚踩检查。
    10.2.5 木地板面层接缝严密,接头位置错开,表面洁净,拼缝平直。拼花木地板面层板面排列及镶边宽度符合设计要求,达到合理美观,周边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
    10.2.6 条形木地板铺设方向:一般走廊、过道宜顺行走方向铺设,室内房间宜顺光方向铺设。
    检验方法:观察。
    10.2.7 踢脚线表面光滑,高度及出墙厚度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10.2.8 木地板面层,打蜡均匀,不花不漏,光滑明亮,色泽一致,木纹清晰,表面洁净。检验方法:观察、手模检查。
    10.2.9 木地板面层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0.2.9的规定。
    10.2.9 木地板面层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 目  允 许 偏 差(mm)  检 验  法 
    实木地板面层  复合地板  
    松木地板  硬木地板  拼花地板  
    1  板面缝隙宽度  1.0  0.3  0.1  0.1  用塞尺与目测检查 
    2  表面平整度  2.0  1.0  1.0  1.0  用2m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3  踢脚线上口平齐  2  2  2  2  拉5m通线,不足5m拉通线和用钢尺检查 
    4  板面拼缝平直  2.0  1.0  1.0  1.0  
    5  相邻板材高差  0.3  0.3  0.3  0.3  用钢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6  踢脚线与面层的接缝  1.0  楔形塞尺检查 
    10.2.10 实木地板:
    主控项目
    1.面层铺设应牢固;粘结无空鼓。
    检验方法:观察、脚踩或用小锤轻击检查。
    2.空铺实木地板的木隔栅、剪刀撑的安装必须牢固、平直,间距,其稳固方法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毛地板应做防潮处理。
    检验方法:观察、脚踩、尺量,检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3.实铺实木地板在木隔栅安装完成后,把干炉渣或其他保温吸音材料塞满两隔栅之间。
    检验方法:观察。
    一般项目
    4.应符合10.2.5至10.2.9条的规定。 
    10.2.11 复合地板
    主控项目
    1.实木复合地板、中密度(强化)复合地板面层的材料及面层衬板或衬垫等的材质,应符合设计要求,其技术等级、质量要求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材料合格证及性能检测报告。
    2.木隔栅的截面尺寸、间距和稳固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木隔栅固定时,不得损坏基层和预埋管线,木隔栅应垫实、钉牢,与墙之间应留出30mm缝隙,表面应平直。
    检验方法:观察、脚踩。
    一般项目
    3.复合木地板面层图案和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图案清晰、颜色一致、板面无翘曲,板面铺设的方向正确。
    检验方法:观察、用2m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4.面层的接头应错开,缝隙严密,表面洁净。
    检验方法:观察。
    5.踢脚线表面光滑,接缝严密,高度一致,出墙厚度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和钢尺检查。
    6. 复合地板面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0.2.9的规定。
    10.3 塑料地板工程
    10.3.1 本节适用于塑料板块材、塑料板焊接,塑料卷材以胶粘剂在水泥类基层上铺设的地面工程质量验收。
    检查数量:观感普查,允许偏差项目随机抽查总数的20%
    主控项目
    10.3.2 塑料板面层所用的板块和卷材的品种、规格、颜色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材质合格证明文件及性能检测报告。
    10.3.3 面层与下层的粘结应牢固、不翘边、不脱胶、无溢胶。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用小锤敲击及钢尺检查。
    一般项目
    10.3.4 塑料板面层洁净、图案清晰、色泽一致、接缝严密、焊边平整、顺直美观。拼缝处的图案、花纹吻合、无胶痕,与墙边交接严密,阴阳角收边方正。
    检验方法:观察。
    10.3.5 板块的焊接,焊缝应平整、光洁、无焦化变色、斑点、焊瘤和起鳞等缺陷,其凹凸允许偏差为±0.6mm,焊缝的抗压强度不得小于塑料板强度的75%。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验报告。
    10.3.6 镶边用料应尺寸准确、边角整齐、拼缝严、接缝顺直。
    检验方法:用钢尺观察检查。
    10.3.7 板块地面面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0.5.1的规定。
    10.4 地毯工程
    10.4.1 本节适用方块、卷材地毯面层工程。
    检查数量:观感普查。
    主控项目
    10.4.2 地毯的品种、规格、质量、胶料、辅料、及其材质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有关地毯产品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对照样板检查产品合格证。
    10.4.3 地毯表面应平服,拼缝处粘贴牢固、严密平整、图案吻合。
    检验方法:观察。
    一般项目
    10.4.4 地毯固定牢固,毯面平挺不起鼓、不起皱、不翘边、拼缝处对花对线拼接密实平整、不显露拼缝、绒面顺光一致、异型房间花纹顺直端正、裁割合理、收边平整、无毛边。
    检验方法:观察、脚踩检查。
    10.4.5 地毯同其他面层连接、收口处顺墙边、柱子周围应顺直、压紧、压实,接口应和相邻部位地面齐平,脚感舒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0.5 块材地板工程
    10.5.1 一般规定
    1. 本节适用于地面砖石面层和石材面层地面工程。
    2. 铺设板块层的结合层的水泥砂浆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现行的国家规范《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的规定。
    3. 结合层和板块层填缝的粘结剂及水硬性胶结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4. 板块的排列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应尽量保证面层整齐美观、门口处宜用整砖(块)。非整砖(块)位置应安排在不明显处,不宜小于整砖(块)尺寸的二分之一。
    5. 板块面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0.5.1的规定。
    10.5.1 板、块地面面层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陶瓷锦砖面层、陶瓷地砖面层  大理石面层和花岗岩面层  塑料板面层  碎拼大理石、碎拼花岗岩面层  活动地板面层  
    1  表面平整度  1.5  1.0  2.0  2.0  1.5  用2m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2  缝格平直  2.0  0.5  1.0  —  2.0  拉5m线和用钢尺检查 
    3  接缝高低差  0.5  0.5  0.5  —  0.2  用钢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4  踢脚线上口平直  2.0  1.0  2.0  1.0  —  拉5m线和用钢尺检查 
    5  板块间隙宽度  2.0  1.0  —  —  0.2  用钢尺检查 
    6. 板块面层不得采取局部打磨处理。
    10.5.2 石材面层
    1. 本节适用于大理石和花岗岩石面层工程。
    检查数量:观感普查,允许偏差项目随机抽查总数的20%
    主控项目
    2. 大理石、花岗石面层所用板块的品种、规格、级别、形状、光泽度、颜色、图案、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其质量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天然大理石建筑板材》(JC79)、《天然花岗石建筑板材》(JC205)的规定。
    3. 大理石、花岗岩等天然石材必须符合《天然石材产品放射防护分类控制标准》(518)中有害物质的限量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
    4. 面层与基层必须结合牢固、无空鼓。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用小锤轻击检查。
    5.铺贴石材前,其底部及边缘应涂刷防碱防护剂。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材料合格证。
    一般项目
    6.板块面层表面,板块接缝严密,接缝通顺无错缝,表面平整洁净,清晰,无磨痕、划痕。
    检验方法:观察。
    7. 板块镶贴的质量应符合以下规定:任何独立空间的石材颜色一致,花纹基本通顺,石板接缝与石板颜色协调,擦缝饱满、洁净、美观。
    检验方法:观察。
    8. 踢脚板结合牢固,出墙高度、厚度一致,上口平直。踢角板排列有序拼缝严密,表面洁净,颜色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用小锤轻击检查。
    9. 地面镶边铺设用料尺寸准确、边角整齐、拼接严密,接缝顺直。 
    检验方法:观察、尺寸检查。
    10.大理石花岗岩地面撒蜡布均匀,色泽一致,表面洁净。
    检验方法:观察。
    11.板块地面面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0.5.1的规定。
    检验方法:应按表10.5.1中的检验方法检查。
    10.5.3 地砖面层
    1. 本节适用于地面采用陶瓷锦砖、陶瓷地砖、缸砖和水泥花砖等面层的工程。
    检查数量:观感普查,允许偏差项目随机抽查总数的20%
    主控项目
    2. 面层材料的品种、规格、颜色、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材料合格证及性能检测报告。
    3. 面层与基层的结合(粘结)应牢固无空鼓。
    检验方法:用小锤轻击检查。
    一般项目
    4. 砖面层的表面洁净,色泽一致,图案清晰,接缝平直,板块无裂纹,掉角和缺楞等缺陷。检验方法:观察。
    5. 地砖留缝宽度、深度、勾缝材料颜色符合设计要求及规范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材料合格证。
    6. 地砖接缝应平直、光滑、宽窄一致,纵横交接处无明显错台、错位,填嵌应连续、密实。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7. 地漏坡度符合设计要求。不倒坡、不积水、与地漏(管道)结合处严密牢固,无渗漏。
    检验方法:观察,泼水或坡度尺寸检查。
    8. 踢脚线表面洁净,接缝平整,高度、出墙厚度一致。踢脚线宜与围边板块或地面板块对缝设置。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小锤轻击及钢尺检查。
    9. 砖面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0.5.1中的规定。
    检验方法:按表10.5.1中的方法检查。
    10.6 楼梯踏步工程
    10.6.1 本节适用于各种花岗石、大理石、水磨石楼梯踏步、砖面层镶贴工程。
    检查数量:每层楼梯段为一处,每处抽查不少于3个检查点。圆形转梯吊线检查:每一自然层为一处,每处抽查不少于3个检查点。
    主控项目
    10.6.1 楼梯踏步面层采用产品的品种、规格、形状、颜色、纹理和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及性能检测报告。
    10.6.2 面层与基层结合必须牢固、无空鼓。
    检验方法:用小锤轻击检查。
    10.6.3 大理石、花岗石的材料等级、光泽度、外观等质量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行业标准《天然大理石建筑板材》(JC79)、《天然花岗石建筑板材》(JC205)的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材质合格证及性能检测报告。
    一般项目
    10.6.4 楼梯踏步面层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一致、图案清晰、周边直顺,踏步板外露面的板材厚度一致,小面和平面光泽度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
    10.6.5 楼梯踏步和台阶铺贴应位置正确、缝隙严密、宽度一致,小面和平面光泽度一致,擦缝饱满、平整洁净。防滑条位置准确平直,排列均匀整齐。凸出板面高度一致,镶嵌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脚感舒适。
    10.6.6 大理石、花岗石板块烫硬蜡、擦软蜡,应洒布均匀不露底,色泽一致、表面洁净。
    检验方法:观察。
    10.6.7 楼梯踏步面层镶嵌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0.6.7的规定。
    10.6.7 楼梯踏步面层允许偏差 
    项次  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砖面层  光镜面  麻条面石、火烧石  
    1  表面平整度  1.5  1.0  1.0  用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2  平面倾斜  2.0  0.5  1.0  用水平尺检查 
    3  立面板垂直  0.5  0.5  0.5  用方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10.7 活动地板
    10.7.1 本节适用于防尘、防静电地板工程的质量验收。
    检查数量:观感普查,允许偏差项目随机抽查总数的20%
    主控项目
    10.7.2 活动地板面层材质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且应具有环保耐磨、防潮、阻燃、耐污染、耐老化和导静电等特点。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产品合格证及性能检测报告。
    10.7.3 活动地板安装完后,面层无裂纹,掉角和缺楞等缺陷,行走必须无声响、平稳、牢固性好。
    10.7.4 防静电地板安装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接地处理。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一般项目
    10.7.5 活动地板面层应排列整齐、表面洁净、色泽一致、接缝均匀、周边顺直、板块无裂纹、掉角和缺楞等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
    10.7.6 各种面层邻接处的镶边用料及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的规定,边角整齐,光滑。
    检验方法:观察。 
    10.7.7 活动地板面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0.5.1的规定。
    检验方法:应按表10.5.1表中的规定。

    第十一章 细部工程
    11.1 一般规定
    11.1.1 本章适用于下列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1 木橱柜制作与安装。
    木窗帘盒、窗台板、暖气罩制作与安装。
    3 木门窗套制作与安装。
    4 木隔断制作与安装。
    5 栏杆、扶手制作与安装。
    装饰线、花饰制作与安装。
    11.1.2 下列工作未完成时,不得进行橱柜和固定式的暖气罩安装。
    橱柜内管道隔冷、隔热、防结露措施的隐蔽工程验收。
    2 橱柜、暖气罩内的管道及散热器的试压及验收。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施工试验记录或交接检验记录。
    11.1.3 细部工程所用的木制材料的树种、等级、规格、含水率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02) 的规定。其燃烧性能等级及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人造板的甲醛含量应符合国家规范规定,进场后应进行复验。
    11.1.4 细部工程所采用的大理石、花岗岩等天然石材必须符合国家现行行业标准《天然石材产品放射防护分类控制标准》518中有关材料有害物质的限量规定,进场应具有性能检测报告。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性能检测报告及进场复试报告。 
    11.1.5 细部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
    1 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检验记录。
    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1)预埋件(或后置件)的设置与牢固程度。
    2)栏杆与预埋件的连接节点。
    4 材料复试报告:
    1) 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复试。
    2) 天然花岗岩放射性元素含量。
    11.1.6 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同类制品每30间(处)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30间(处)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2 每部楼梯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3间(处),不足3间(处)时应全数检查。
    4 每个检验批的栏杆和扶手应全部检查。
    11.2 木橱柜制作与安装工程
    11.2.1 本节适用于固定式壁柜、吊柜等橱柜制作与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11.2.2 居室内新增的橱柜,对橱柜内可能形成结露的暖卫、空调管道应有防结露措施。
    11.2.3 橱柜安装预埋件或后置件的品种、规格、数量、位置、防锈处理及埋设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11.2.4 橱柜的外型、尺寸、安装位置、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橱柜安装必须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手扳检查。 
    11.2.5 橱柜配件的品种、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配件应齐全,安装应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
    11.2.6 橱柜的抽屉和柜门应开启灵活、回位正确。
    检验方法:观察;开启和关闭检查。
    一般项目
    11.2.7 橱柜表面应平整、光滑、洁净、色泽一致,不露钉帽、无锤印;分格线应均匀一致、线角直顺;无弯曲变形、裂缝及损坏现象;装饰线刻纹应清晰、直顺、棱线凹凸层次分明;出墙尺寸应一致;柜门与边框缝隙应均匀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
    11.2.8 板面的拼接位置应在龙骨上,接缝应安排在不显眼的位置;拼缝应严密,纹理应通顺,表面应平整。 
    检验方法:观察。
    11.2.9 橱柜与顶棚、墙体等处的交接、嵌合应严密,交接线应顺直、清晰、美观。
    检验方法:观察。
    11.2.10 橱柜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1.2.10的规定。
    11.2.10 橱柜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1  外型尺寸  3  用尺量检查 
    2  两端高低差  2  用水准仪或尺量检查 
    3  立面垂直度  2  用1m垂直检测尺检查 
    4  上、下口平直度  2  拉线、尺量检查 
    5  柜门与口框错台  2  用尺量检查 
    6  柜门与上框间隙  留缝限值(mm)  用塞尺检查 
    0.7  
    7  柜门并缝或与两边框间隙  1  
    8  柜门与下框间隙  1.5  
    11.3 木窗帘盒、窗台板和暖气罩制作与安装工程
    11.3.1 本节适用于窗帘盒、窗台板和暖气罩制作与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11.3.2 窗帘盒、窗台板和暖气罩的外型、规格、尺寸、安装位置和固定方法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窗帘盒、窗台板和暖气罩的安装必须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手扳检查。
    11.3.3 窗帘盒配件的品种、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检查材料进场检验记录。
    一般项目
    11.3.4 窗帘盒、窗台板和暖气罩表面应平整、光滑、洁净、色泽一致,不露钉帽、无锤印、线角直顺;无弯曲变形、裂缝及损坏现象;装饰线刻纹应清晰、直顺、棱线凹凸层次分明。
    检验方法:观察。
    11.3.5 窗帘盒、窗台板和暖气罩与墙面、窗框的衔接应严密,密封胶缝应顺直、光滑。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1.3.6 暖气罩木质百页部分应里外刷油,减少百页扇的变形。
    检验方法:观察。
    11.3.7 窗帘盒、窗台板和暖气罩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1.3.7的规定。
    11.3.7 窗帘盒、窗台板和暖气罩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暖气罩  窗台板  窗帘盒  木线  
    1  两端高低差  1  1  2  ___  用水平尺及塞尺检查 
    2  表面平整度  1  1  ___  1  用1m靠尺板和塞尺检查 
    3  两端出墙厚度  2  2  2  ___  用尺量检查 
    4  上口平直度  2  2  ___  2  拉线、尺量检查 
    5  下口平直度  ___  ___  2  ___  
    6  垂直度  2  ___  1  2  全高吊线、尺量检查 
    7  两窗帘轨间距差  ___  ___  2  ___  用尺量检查 
    8  两端距洞口长度  2  2  2  ___  
    9  木线交接错台错缝  ___  ___  ___  0.3  用直尺和塞尺检查 
    11.4 木门窗套制作与安装工程
    11.4.1. 本节适用于门窗套制作与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11.4.2. 门窗套制作与安装所使用材料的材质、规格、纹理和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性能检测报告、进场检验记录和复试报告。
    11.4.3. 门窗套的造型、尺寸和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手扳检查。
    一般项目
    11.4.4. 门窗套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一致,不露钉帽、无锤印,不得有裂缝、翘曲及损坏现象;线条应顺直,接缝应严密;装饰线刻纹应清晰。
    检验方法:观察。
    11.4.5. 门窗套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1.4.5的规定。
    11.4.5 门窗套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 目  允许偏差 mm)  检 验 方 法 
    1  正、侧面垂直度  1  用1m垂直检测尺检查 
    2  门窗套上口水平度  1  用1m水平检测尺和塞尺检查 
    3  门窗上、侧口直顺度  2  拉通线,尺量检查 
    4  拼板及木线交接错台错缝  0.3  用直尺和塞尺检查 
    11.5 隔断制作与安装工程
    11.5.1. 本节适用于组装式、博古式木隔断和玻璃隔断、折叠式和可拆式活动隔断制作与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11.5.2. 木隔断制作与安装所用材料的材质、品种、等级,各种辅料、配件的品种、等级、规格、型号、颜色、花色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性能检测报告、进场检验记录和复试报告。
    11.5.3. 木隔断安装预埋件或后置件的品种、数量、规格、位置及埋设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11.5.4. 木隔断的造型、构造、尺寸、安装位置、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木隔断安装必须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
    11.5.5. 吊幕式、折叠式等活动隔断应推拉灵活、轻便。
    检验方法:推拉检查。
    一般项目
    11.5.6. 木隔断表面应平整、光滑、洁净、色泽一致,不露钉帽、无锤印;分格线应均匀一致、线角应直顺、方正;无弯曲变形、裂缝及损坏现象;装饰线刻纹应清晰、直顺、棱线凹凸层次分明;木板拼接及木线接缝应严密、无污染;材料规格应一致,木纹应通顺,颜色应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
    11.5.7. 木隔断与顶棚、墙体等处的交接、嵌合应严密,交接线应顺直、清晰、美观。
    检验方法:观察。
    11.5.8. 隔断的五金配件安装位置应正确、牢固、端正、尺寸一致;表面应洁净美观,无划痕、无污染。
    检验方法:观察。
    11.5.9. 木隔断工程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1.5.9的规定。
    11.5.9 木隔断工程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1  边框垂直度  2  全高吊线尺量检查 
    2  单元扇对角线差  2  用尺量检查 
    3  表面平整  1  用靠尺、塞尺检查 
    4  压条或缝隙平直  1  用1m直尺检查 
    5  组合扇水平  2  拉5m线,不足5m拉通线,尺量检查 
    6  相同部位部件尺寸差  0.5  用尺量检查 
    7  活扇与上框间隙  留缝限值(mm)  用塞尺检查 
    1.2  
    8  活扇并缝或与两边框间隙  1.5  
    9  活扇与下框间隙  2  
    11.6 栏杆、扶手制作与安装工程
    11.6.1 本节适用于栏杆、扶手制作与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11.6.2 栏杆、扶手制作与安装所使用材料的品种、材质、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性能检测报告、进场检验记录。
    11.6.3 栏杆、扶手的造型、尺寸及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进场检验记录。
    11.6.4 栏杆、扶手预埋件的数量、规格、位置及连接节点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11.6.5 栏杆高度、栏杆间距、安装位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栏杆、扶手安装必须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手扳检查。
    11.6.6 栏杆玻璃类型、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使用厚度不小于12mm的钢化玻璃或钢化夹层玻璃。当栏杆一侧距楼地面高度为5m及以上时,应使用钢化夹层玻璃。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产品合格证、性能检测报告、进场检验记录和复试报告。
    11.6.7 玻璃安装应安全、无松动,玻璃安装位置及安装方法符合设计要求及《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97)的相关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手推检查。
    一般项目
    11.6.8 木制扶手表面应光滑平直、拐角方正、色泽一致、无刨痕和锤印、无裂缝、翘曲及损坏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
    11.6.9 栏杆安装应排列均匀、整齐,与楼梯坡度一致;栏杆与扶手的金属连接件无外露现象;花饰尺寸、位置应一致,纹饰线条应清晰美观,无粗糙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
    11.6.10 栏杆的法兰应按照设计要求设置,并应安装牢固,无松动。
    检验方法:观察。
    11.6.11 玻璃栏板应与边框吻合、平行;接缝严密,表面平顺、洁净、美观。
    检验方法:观察。
    11.6.12 栏杆、扶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1.6.12的规定
    11.6.12 栏杆、扶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 目 允 许 偏 差(mm) 检 验 方 法
    1  栏杆垂直度 2  吊线、尺量检查
    2  栏杆间距 2  用尺量检查
    3  扶手直顺度 3  拉通线、尺量检查
    4  扶手高度差 2  用尺量检查
    11. 7 装饰线、花饰制作与安装工程
    11.7.1 本节适用于混凝土、石材、木材、塑料、金属、玻璃、石膏等花饰制作与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11.7.2 装饰线、花饰制作与安装所用材料的材质、品种、规格、颜色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和进场检验记录。
    11.7.3 装饰线、花饰的造型、尺寸图案必须符合设计要求。花饰线条应优美流畅,图案应清晰美观。
    检验方法:观察。
    11.7.4 装饰线、花饰的安装位置和固定方法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必须牢固。装饰线、花饰应端正,无歪斜,拼接无错位,无翘曲及缺损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
    11.7.5 装饰线、花饰表面应洁净、细腻、美观;接缝应严密吻合;色泽应一致;粘贴应无缝隙、无污染、不露钉帽、无锤印。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
    11.7.6 装饰线、花饰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1.7.6的规定。
    11.7.6 装饰线、花饰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 目  允许偏差(mm) 检 验 方 法 
     内  室 外  
    1  装饰线、条型花饰的水平度或垂直度  每m 1  2  拉线、尺量或用1m垂直检测尺检查 
    2    全高 2  5  
    3  单独花饰中心位置偏移  3 8  拉线、尺量检查 
    4  装饰线、花饰拼接错台错缝  0.5 1.5  用直尺和塞尺检查 

     第十二章 厕浴间工程
    12.1一般规定
    12.1.1. 本章适用于厕浴间工程楼板孔洞细石混凝土浇筑、水泥砂浆防水找平层及保护层、涂膜防水层及五金部件、细木制品安装等分项工程质量验收。 
    12.1.2. 厕浴间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纪录:
    1厕浴间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它设计文件。
    2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检验记录。
    3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4材料复试报告:
    1)水泥。
    2)防水材料。
    5. 蓄水试验记录。
    12.2 楼板孔洞细石混凝土浇筑工程
    12.2.1. 本节适用于饭店、宾馆等厕浴间的楼板孔洞细石混凝土浇筑工程质量验收。
    检验数量:全数检查。
    主控项目
    12.2.2. 细石混凝土原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规范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原材料合格证、性能检测报告,进场复试报告。
    12.2.3. 细石混凝土的配合比、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规范、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试验报告。
    12.2.4. 在穿过楼板的竖向立管、坐桶稳固螺栓施工完毕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楼板孔洞混凝土浇筑。
    检验方法:观察。
    12.2.5. 细石混凝土宜分层浇灌插捣密实,浇筑时应保证管道及埋件的位置准确,混凝土与穿楼板的立管及埋件洞口必须结合密实牢固,无裂纹。
    检验方法:观察。
    12.3 水泥砂浆找平层与保护层工程
    12.3.1 本节适用于饭店、宾馆等厕浴间涂膜防水工程的水泥砂浆找平层与保护层质量验收。检验数量:抽查总数的20%
    主控项目
    12.3.2 基层必须密实、牢固、干净、无浮土。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小锤敲击检查。
    12.3.3 水泥砂浆与基层结合牢固密实无空鼓,表面平整、密实光洁、表面无裂缝、麻面和起砂,管根及阴阳角处理应符合设计及有关规范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用小锤敲击检查。
    12.3.4 找平层坡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如设计无要求时,泛水坡度一般为1%,不得有局部积水,应排水畅通。
    检验方法:泼水观察检查,尺量检查。
    12.3.5 保护层厚度必须满足设计要求,强度满足施工要求,操作时严禁破坏防水层,保护层砂浆表面平整、密实、坡度正确。
    检验方法:观察、水平尺检查。
    一般项目
    12.3.6 水泥砂浆找平层,保护层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2.3.6的规定。
    12.3.6 找平层、保护层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目  允许偏差 mm)  检验方法 
    1  表面平整度  3  用2m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12. 4聚氨酯涂膜防水工程
    12.4.1 本节适用于厕浴间的防水工程。
    检验数量:全数检查。
    主控项目
    12.4.2 涂膜防水材料的品种、牌号 类型及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规范、标准的规定,其性能指标必须经试验室复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出厂质量证明文件、性能检测报告、复试报告。
    12.4.3 聚氨酯底胶涂刷应均匀一致无漏刷,与基层粘接牢固无起泡。
    检验方法:观察。
    12.4.4 涂膜防水层涂刷的厚度应均匀,满足设计要求及产品规定且不少于1.5mm。涂膜防水层在管根、阴角等处的细部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不得有渗漏现象。防水层卷起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取样、尺量检查;蓄水试验。
    12.4.5 保护层和防水层粘结牢固无空鼓。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小锤敲击检查。
    12.5 五金配件、细木制品安装工程
    12.5.1 本标准适用于饭店、宾馆等厕浴间五金配件、细木制品安装工程质量验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主控项目
    12.5.2 细木制品(梳妆台、镜台等)的树种、材质等级、含水率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和现行有关规范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检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12.5.3 五金配件、细木制品与基层(木砖、膨胀螺栓等)镶钉必须牢固,无松动。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
    12.5.4 五金配件制品(毛巾架、手纸盒、洁具架、浴帘杆等)的材质、光泽度、规格尺寸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对照样品检查。
    一般项目
    12.5.5 厕浴间内细木制品表面质量要求应符合本标准第11章有关条款的规定。
    12.5.6 配件五金(浴帘杆、浴巾架、面巾架、恭纸架、口杯架、浴盆拉手)安装位置正确、对称、牢固,横平竖直无变形,镀膜光洁无损伤、无污染,护口遮盖严密与墙面靠实无缝隙,外露螺丝卧平,整体美观。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和尺量检查。
    12.6玻璃镜安装
    12.6.1. 本标准适用于饭店、宾馆等厕浴间玻璃镜安装工程质量验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主控项目
    12.6.2. 厕浴间所用的玻璃镜及辅助材料的品种、规格尺寸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有关规范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性能检测报告、进场检验记录。
    12.6.3. 玻璃镜及辅助材料的固定位置和方法必须符合设计、安装必须牢固无松动。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和手扳检查。
    一般项目
    12.6.4. 玻璃镜表面无划痕、破损和污迹。
    检验方法:观察。
    12.6.5. 玻璃镜周边饰条的安装符合设计要求,饰条直顺与玻璃镶嵌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

    第十三章 幕墙工程
    13.1一般规定
    13.1.1. 本章适用于玻璃幕墙、金属板幕墙、石材幕墙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13.1.2. 幕墙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幕墙工程的施工图、结构计算书、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建筑设计单位对幕墙工程设计的确认文件。
    3.幕墙工程所用各种材料、五金配件、构件及组件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检验记录和复试报告。必要时提供产地证明书、进口证明文件。 
    4.幕墙工程所用硅酮结构胶的认定证书及合格证明;进口硅酮结构胶的商检证;国家指定检测机构出具的硅酮结构胶相容性和剥离粘结性试验报告;石材用密封胶的耐污染性试验报告。
    5.后置件的现场拉拔强度性能检测报告。
    6.幕墙的抗风压性能、空气渗透性能、雨水渗漏性能及平面变形性能检测报告。必要时提供空气隔声性、隔热性能检测报告。
    7.打胶、养护环境的温度、湿度记录;双组份硅酮结构胶的混匀性试验记录及拉断试验记录。 
    8.防雷装置测试记录。
    9.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10.幕墙构件和组件的加工制作记录;幕墙安装施工记录;索、杆结构安装过程的结构件应力检测记录。
    13.1.3 幕墙工程应对下列材料及其性能指标进行复验:
    1.铝塑复合板的剥离强度。
    2.石材的弯曲强度;寒冷地区石材的耐冻融性;室内用花岗石的放射性。
    3.玻璃幕墙用结构胶的邵氏硬度、标准条件拉伸粘结强度、相容性试验;石材用结构胶的粘结强度;石材用密封胶的污染性。
    4.钢索原材料按国家标准验收并进行强度复查。
    5.对索头的预紧应力及钢索张拉后的延伸长度进行实验检测。
    13.1.4 幕墙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1.预埋件(或后置件)
    2.构件的连接点。
    3.变形缝及墙面转角处的构造节点。
    4.幕墙防雷装置。
    5.幕墙防火构造。
    13.1.5 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相同设计、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幕墙工程每500~1000m2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0 m2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2.同一单位工程的不连续的幕墙工程应单独划分检验批。
    3.对于异型或有特殊要求的幕墙,检验批的划分应根据幕墙的结构、工艺特点及幕墙工程规模,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确定。
    13.1.6 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个检验批每100 m2应至少抽查一处,每处不得小于10 m2 
    2.对于异型或有特殊要求的幕墙工程,应根据幕墙的结构和工艺特点,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确定。
    3.构件每一品种不得少于10%(最少3件)抽查,其中有一件不合格的,加倍抽查,如仍有一件以上不合格,则全部判为不合格,全部返工,自检、复检合格后方可安装。
    13.1.7 幕墙及其连接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刚度和相对于主体结构的抗位移能力。幕墙构架立柱的连接金属角码与其他连接件应采用螺栓连接,并应有防松动措施。
    13.1.8 隐框、半隐框幕墙所采用的结构粘结材料必须是中性硅酮结构密封胶,其性能必须符合《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GB16776)的规定;硅硐结构密封胶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 
    13.1.9 立柱和横梁等主要受力构件,其截面受力部分的壁厚应经计算确定,且铝合金型材壁厚不应小于3.0mm,钢型材壁厚不应小于3.5mm。
    13.1.10 隐框、半隐框幕墙构件中板材与金属框之间硅酮结构密封胶的粘结宽度,应分别计算风荷载标准值和板材自重标准值作用下硅酮结构密封胶的粘结宽度,并取其较大值,且不得小于7.0mm
    13.1.11 硅酮结构密封胶应打注饱满,并应在温度150C~300C、相对湿度50%以上、洁净的室内进行;不得在现场墙上打注。
    13.1.12 幕墙的防火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防火材料的耐火极限决定防火层的厚度和宽度,并应在楼板处形成防火带。
    2.防火层应采取隔离措施。防火层的衬板应采用经防腐处理且厚度不小于1.5mm的钢板,不得采用铝板。
    3.防火层的密封材料应采用防火密封胶。
    4.防火层与玻璃不应直接接触,一块玻璃不应跨两个防火分区。
    13.1.13 主体结构与幕墙连接的各种预埋件,其数量、规格、位置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13.1.14 幕墙的金属框架与主体结构预埋件的连接、立柱与横梁连接及幕墙面板的安装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必须牢固。
    13.1.15 单元幕墙连接处和吊挂处的铝合金型材的壁厚应通过计算确定,并不得小于5.0mm
    13.1.16 幕墙的金属框架与主体结构应通过预埋件连接,预埋件应在主体结构混凝土施工时埋入,预埋件的位置应准确。当没有条件采用预埋件时,应采用其他可靠的连接措施,并应通过试验确定其承载力。
    13.1.17 立柱应采用螺栓与角码连接,螺栓直径应经过计算,并不应小于10mm。不同金属材料接触时应采用绝缘垫片分隔。
    13.1.18 幕墙的抗震缝、伸缩缝、沉降缝等部位的处理应保证缝的使用功能和饰面的完整性。
    13.1.19 幕墙工程的设计应满足维护和清洁的要求。
    13.2框架式、隐框玻璃幕墙工程
    13.2.1 本节适用于建筑高度不大于150m、抗震设防烈度不大于8度的隐框玻璃幕墙、半隐框玻璃幕墙、明框玻璃幕墙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13.2.2 玻璃幕墙工程所使用的各种材料、构件和组件的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工程技术规范的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材料、构件、组件的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性能检测报告和材料的复试报告。
    13.2.3 玻璃幕墙的造型和立面分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13.2.4 玻璃幕墙使用的玻璃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幕墙应使用安全玻璃,玻璃的品种、规格、颜色、光学性能及安装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
    2.幕墙玻璃的厚度不应小于6.0mm。
    3.幕墙的中空玻璃应采用双道密封。明框幕墙的中空玻璃应采用聚硫密封胶及丁基密封胶;隐框和半隐框幕墙的中空玻璃应采用硅酮结构密封胶及丁基密封胶;镀膜面应在中空玻璃的第2或第3面上。
    4.幕墙的夹层玻璃应采用聚乙烯醇缩丁醛(PVB)胶片干法加工合成的夹层玻璃。
    5.钢化玻璃表面不得有损伤;8.0mm以下的钢化玻璃应进行引爆处理。
    6.所有幕墙玻璃均应进行边缘处理。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13.2.5 玻璃幕墙与主体结构连接的各种预埋件、连接件、紧固件必须安装牢固,其数量、规格、位置、连接方法和防腐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和施工记录。
    13.2.6各种连接件、紧固件的螺栓应有防松动措施;焊接连接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焊接规范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和施工记录。
    13.2.7 隐框或半隐框玻璃幕墙,每块玻璃下端应设置两个铝合金或不锈钢托条,其长度不应小于100mm,厚度不应小于2mm,托条外端应低于玻璃外表面2mm。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13.2.8 明框玻璃幕墙的玻璃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玻璃槽口与玻璃的配合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2.玻璃与构件不得直接接触,玻璃四周与构件凹槽底部应保持一定的空隙,每块玻璃下部应至少放置两块宽度与槽口宽度相同、长度不小于100mm的弹性定位垫块;玻璃两边嵌入量及空隙应符合设计要求。
    3.玻璃四周橡胶条的材质、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镶嵌应平整,橡胶条长度比边框内槽长1.5%~2.0%,橡胶条在转角处应斜面断开,并应用粘结剂粘结牢固后嵌入槽内。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13.2.9玻璃幕墙四周、玻璃幕墙内表面与主体结构之间的连接节点、各种变形缝、墙角的连接节点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和施工记录。
    13.2.10玻璃幕墙应无渗漏。
    检验方法:检查淋水试验记录。
    13.2.11玻璃幕墙结构胶和密封胶的打注应饱满、密实、连续、均匀、无气泡,宽度和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13.2.12玻璃幕墙开启窗的配件应齐全,安装应牢固,安装位置和开启方向、角度应正确;开启应灵活,关闭应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开启和关闭检查。
    13.2.13玻璃幕墙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结构的防雷装置可靠连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和电气测试记录等。
    一般项目
    13.2.14玻璃幕墙表面应平整、洁净;整幅玻璃的色泽应均匀一致;不得有污染和镀膜损坏。
    检验方法:观察
    13.2.15每平方米玻璃的表面质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3.2.15的规定。
    13.2.15 每平方米玻璃的表面质量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 目  质量要求  检验方法 
    1  明显划伤和长度>100mm的轻微划伤  不允许  观 察 
    2  长度 ≤100mm的轻微划伤  ≤8条  用钢尺检查 
    3  擦伤总面积  ≤500mm2  用钢尺检查 
    13.2.16一个分格铝合金型材的表面质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3.2.16的规定。
    13.2.16 一个分格铝合金型材的表面质量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 目  质量要求  检验方法 
    1  明显划伤和长度>100mm的轻微划伤  不允许  观 察 
    2  长度 100mm的轻微划伤  ≤2条  用钢尺检查 
    3  擦伤总面积  ≤500mm2  用钢尺检查 
    13.2.18明框玻璃幕墙的外露框或压条应横平竖直,颜色、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压条安装应牢固。隐框玻璃幕墙的分格玻璃拼缝应横平竖直、均匀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检查进场检验记录。
    13.2.19玻璃幕墙的密封胶缝应横平竖直、深浅一致、宽窄均匀、光滑顺直。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13.2.20防火、保温材料填充就位饱满、均匀,表面应密实、平整。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13.2.21 玻璃幕墙隐蔽节点的遮封装修应牢固、整齐、美观。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
    13.2.22 明框玻璃幕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3.2.23的规定。 
    13.2.23 明框玻璃幕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 目  允许偏差 (mm)  检验方法 
    1  幕墙垂直度  幕墙高度≤30m  10  用经纬仪检查 
    30m<幕墙高度≤60m  10  
    60m<幕墙高度≤130m  15  
    幕墙高度>130m  20  
    2  幕墙水平度  幕墙幅宽≤35m  5  用水平仪检查 
    幕墙幅宽>35m  7  
    3  构件直线度  2  用2m靠尺和塞尺检查 
    4  构件水平度  构件长度≤2m  2  用水平仪检查 
    构件长度>2m  2.5  
    5  相邻构件错位  1  用钢尺检查 
    6  分格框对角线长度差  对角线长度≤2m  3  用钢尺检查 
    对角线长度>2m  4  
    13.2.24隐框、半隐框玻璃幕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3.2.24的规定。
    13.2.24 隐框、半隐框玻璃幕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 目  允许偏差 (mm)  检验方法 
    1  幕墙垂直度  幕墙高度≤30m  8  用经纬仪检查 
    30m<幕墙高度≤60m  10  
    60m<幕墙高度≤130m  15  
    幕墙高度>130m  20  
    2  幕墙水平度  层高≤3m  3  用水平仪检查 
    层高>5m  5  
    3  幕墙表面平整度  2  用2m靠尺和塞尺检查 
    4  板材立面垂直度  2  用垂直检测尺检查 
    5  板材上沿水平度  2  用1m水平尺和钢直尺检查 
    6  相邻板材板角错位  1  用钢直尺检查 
    7  阳角方正  2  用直角检测尺检查 
    8  接缝直线度  3  拉5m线,不足5m拉通线,用钢直尺检查 
    9  接缝高低差  1  用钢直尺和塞尺检查 
    10  接缝宽度  1  用钢直尺检查 
    13.3全玻式玻璃幕墙工程
    13.3.1本节适用于建筑高度不大于150m、抗震设防烈度不大于8度的全玻幕墙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13.3.2玻璃幕墙工程所使用的各种材料、构件和组件的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工程技术规范的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材料、构件、组件的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性能检测报告和材料的复试报告。
    13.3.3玻璃幕墙的造型和立面分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13.3.4玻璃幕墙使用的玻璃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幕墙应使用安全玻璃,玻璃的品种、规格、颜色、光学性能及安装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
    2.幕墙玻璃的厚度不应小于6.0mm。全玻幕墙肋玻璃的厚度不应小于12mm。
    3.幕墙的中空玻璃应采用双道硅酮结构密封胶及丁基密封胶密封。镀膜面应在中空玻璃的第2或第3面上。
    4.幕墙的夹层玻璃应采用聚乙烯醇缩丁醛(PVB)胶片干法加工合成的夹层玻璃。
    5.钢化玻璃表面不得有损伤;8.0mm以下的钢化玻璃应进行引爆处理。
    6.所有幕墙玻璃均应进行边缘处理。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13.3.5玻璃幕墙与主体结构连接的各种预埋件、连接件、紧固件必须安装牢固,其数量、规格、位置、连接方法和防腐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和施工记录。
    13.3.6各种连接件、紧固件的螺栓应有防松动措施;焊接连接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焊接规范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和施工记录。
    13.3.7玻璃下端应设置两个铝合金或不锈钢托条,其长度不应小于100mm,厚度不应小于2mm,托条外端应低于玻璃外表面2mm。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13.3.8高度超过4m的全玻幕墙应吊挂在主体结构上,吊夹具应符合设计要求,玻璃与玻璃、玻璃与玻璃肋之间的缝隙,应采用硅酮结构密封胶填嵌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和施工记录。
    13.3.9玻璃幕墙四周、玻璃幕墙内表面与主体结构之间的连接节点、各种变形缝、墙角的连接节点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和施工记录。
    13.3.10玻璃幕墙应无渗漏。
    检验方法:在易渗漏部位进行淋水检查。
    13.3.11玻璃幕墙结构胶和密封胶的打注应饱满、密实、连续、均匀、无气泡,宽度和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13.3.12玻璃幕墙开启窗的配件应齐全,安装应牢固,安装位置和开启方向、角度应正确;开启应灵活,关闭应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开启和关闭检查。 
    13.3.13玻璃幕墙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结构的防雷装置有可靠的连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和施工记录。
    一般项目
    13.3.14玻璃幕墙表面应平整、洁净;整幅玻璃的色泽应均匀一致;不得有污染和镀膜损坏。
    检验方法:观察
    13.3.15每平方米玻璃的表面质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3.2.15的规定。
    13.3.15 每平方米玻璃的表面质量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 目  质量要求  检验方法 
    1  明显划伤和长度>100mm的轻微划伤  不允许  观 察 
    2  长度 ≤100mm的轻微划伤  ≤8条  用钢尺检查 
    3  擦伤总面积  ≤500mm2  用钢尺检查 
    13.3.16一个分格铝合金型材的表面质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3.3.16的规定。
    13.3.16 一个分格铝合金型材的表面质量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 目  质量要求  检验方法 
    1  明显划伤和长度>100mm的轻微划伤  不允许  观 察 
    2  长度 100mm的轻微划伤  ≤2条  用钢尺检查 
    3  擦伤总面积  ≤500mm2  用钢尺检查 
    13.3.17玻璃幕墙的密封胶缝应横平竖直、深浅一致、宽窄均匀、光滑顺直。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13.3.18防火、保温材料的填充应饱满、均匀,表面应密实、平整。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13.3.19玻璃幕墙隐蔽节点的遮封装修应牢固、整齐、美观。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
    13.3.20全玻璃幕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3.3.20的规定。 
    13.3.20 全玻璃幕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 目  允许偏差 (mm)  检验方法 
    1  幕墙垂直度  5  用经纬仪检查 
    2  幕墙水平度  幕墙幅宽≤35m  5  用水平仪检查 
    幕墙幅宽>35m  7  
    构件长度>2m  3  
    3  幕墙表面平整度  2  用2m靠尺和塞尺检查 
    4  相邻板材板角错位  1  用钢直尺检查 
    5  接缝直线度  2  拉5m线,不足5m拉通线,用钢直尺检查 
    6  接缝高低差  1  用钢直尺和塞尺检查 
    7  接缝宽度  1  用钢直尺检查 
    13.4 单元式幕墙工程
    13.4.1本节适用于建筑高度不大于150m、抗震设防烈度不大于8度的单元式幕墙、半单元式幕墙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13.4.2玻璃幕墙工程所使用的各种材料、构件和组件的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工程技术规范的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材料、构件、组件的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性能检测报告和材料的复试报告。
    13.4.3 玻璃幕墙的造型和立面分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13.4.4 玻璃幕墙使用的玻璃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幕墙应使用安全玻璃,玻璃的品种、规格、颜色、光学性能及安装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
    2.幕墙玻璃的厚度不应小于6.0mm。
    3.幕墙的中空玻璃应采用双道密封。明框单元式幕墙的中空玻璃应采用聚硫密封胶及丁基密封胶;隐框和半隐框单元式幕墙的中空玻璃应采用硅酮结构密封胶及丁基密封胶;镀膜面应在中空玻璃的第2或第3面上。
    4.幕墙的夹层玻璃应采用聚乙烯醇缩丁醛(PVB)胶片干法加工合成的夹层玻璃。
    5.钢化玻璃表面不得有损伤;厚度在8.0mm以下的钢化玻璃应进行引爆处理。
    6.所有幕墙玻璃均应进行边缘处理。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13.4.5 玻璃幕墙与主体结构连接的各种预埋件、连接件、紧固件必须安装牢固,其数量、规格、位置、连接方法和防腐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和施工记录。
    13.4.6 各种连接件、紧固件的螺栓应有防松动措施;焊接连接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焊接规范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和施工记录。 
    13.4.7 单元式幕墙组装时,单元框与玻璃装配应符合下列规定:
    1.玻璃槽口与玻璃的配合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2.玻璃与构件不得直接接触,玻璃四周与构件凹槽底部应保持一定的空隙,每块玻璃下部应至少放置两块宽度与槽口宽度相同、长度不小于100mm的弹性定位垫块;玻璃两边嵌入量及空隙应符合设计要求。
    3.玻璃四周橡胶条的材质、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镶嵌应平整,橡胶条长度比边框内槽长1.5%~2.0%,橡胶条在转角处应斜面断开,并应用粘结剂粘结牢固后嵌入槽内。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13.4.8 单元式幕墙的各单元之间的周边连接、内表面与主体结构之间的连接节点、各种变形缝、墙角的连接节点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和施工记录。
    13.4.9 单元式幕墙应无渗漏。
    检验方法:在易渗漏部位进行淋水检查。
    13.4.10 单元式幕墙开启窗的配件应齐全,安装应牢固,安装位置和开启方向、角度应正确;开启应灵活,关闭应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开启和关闭检查。
    13.4.11单元式幕墙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结构的防雷装置有可靠的连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和施工记录。
    一般项目
    13.4.12 单元式幕墙表面应平整、洁净;整幅玻璃的色泽应均匀一致;不得有污染和镀膜损坏。
    检验方法:观察
    13.4.13每平方米玻璃的表面质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3.4.13的规定。
    13.4.13 每平方米玻璃的表面质量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 目  质量要求  检验方法 
    1  明显划伤和长度>100mm的轻微划伤  不允许  观 察 
    2  长度 ≤100mm的轻微划伤  ≤8条  用钢尺检查 
    3  擦伤总面积  ≤500mm2  用钢尺检查 
    13.4.14一个单元格铝合金型材的表面质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3.4.14的规定。
    13.4.14 一个单元格铝合金型材的表面质量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 目  质量要求  检验方法 
    1  明显划伤和长度>100mm的轻微划伤  不允许  观 察 
    2  长度 100mm的轻微划伤  ≤2条  用钢尺检查 
    3  擦伤总面积  ≤500mm2  用钢尺检查 
    13.4.15单元式幕墙的外露框应横平竖直,颜色、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单元玻璃幕墙的单元拼缝或隐框玻璃幕墙的分格玻璃拼缝应横平竖直、均匀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检查进场检验记录。
    13.4.16 幕墙在组装过程中宜进行连接缝部位的渗漏检验。
    13.4.17 防火、保温材料填充应饱满、均匀,表面应密实、平整。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13.4.18 单元式幕墙隐蔽节点的遮封装修应牢固、整齐、美观。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
    13.4.19 单元式幕墙组件框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3.4.19的规定。
    13.4.19 单元组件框允许偏差 
    序号  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1  框长宽尺寸  ≤2000  1.5  钢尺 
    >2000  2.0  
    2  组件对角线长度差  ≤2000  ≤2.5  钢尺 
    >2000  ≤3.5  
    3  胶缝宽度    +1.0  卡尺或钢板尺 
      0  
    4  胶缝厚度  ≤0.5 0  卡尺或钢板尺 
    5  各搭接量(与设计值比)  +1.0 0  钢板尺 
    6  组件平面度  ≤1.5  1m靠尺 
    7  组件内镶板间接缝宽度(与设计值比)  1.0  塞尺 
    8  连接构件向中轴丝距组件外现面(与设计值比)  1.0  钢尺 
    9  连接构件水平轴线距组件水平对插中心线  1.0 (有上、下调节时±2.0)  钢尺 
    10  连接构件竖向轴线距组件竖向对插中心线  1.0  钢尺 
    11  两连接构件中心线水平距离  1.0  钢尺 
    12  连接构件  轴(板)直径(厚度)  -0.10  钢尺 
    -0.40  
    孔(槽)直径(宽度)  +0.40  
    +0.10  
    插件(槽)直径(宽、厚度)  -0.10(+0.40)  
    -0.40(+0.10)  
    13  两连接构件上、下端水平距离差  ± 0.5  钢尺 
    13.4.20 单元连接件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3.4.20的规定.
    13.4.20 连接件安装允许偏差 
    序号  项目  允许偏差(mm)  允许偏差 
    1  标高  1.0(有上下调节时2.0 )  水准仪 
     连接件两端点平行度  ≤1.0  钢尺 
    3  距安装轴线水平距离  ≤1.0  钢尺 
    4  垂直偏差(上、下两端点与垂线偏差,包括前、后左右两维)  ≤1.0  钢尺 
    5  两连接件连接点中心水平距离  ≤1.0  钢尺 
    6  相邻三连接件(上下、左右)偏差  ≤1.0  钢尺 
    7  连 接 件  孔(槽)直径(宽度)  +0.40  塞尺 
    +0.10  
    轴(板)直径(厚度)  -0.10  
    -0.40  
    插件(槽)直径(宽、厚度)  +0.40(-0.10)  
    +0.10(-0.40)  
    13.4.21单元式幕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3.4.21的规定。 
    13.4.21 单元组件吊装定位固定后允许偏差 
    序号  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1  墙面垂直度  H≤2000  10  经纬仪 
    30m<H≤60M  15  
    60m<H≤90M  20  
    H>90m  25  
    2  墙面平面度  `2  3m靠尺 
    3  竖缝垂直度  3  3m靠尺 
    4  横缝水平度  3  3m靠尺 
    5  组件间接缝宽度(与设计值比)  1.0  板尺 
    6  耐候胶缝直线度  L≤20m  1  钢尺 
    20m<L≤60m  3  
    60m<L≤60m  6  
    L≤100  10  
    7  两组件接缝高低点  ≤1.0  深度尺 
    8  对插件与槽底间隙(与设计值比)  +1.0
    板尺 
    9  对插件搭接长度  +1.0
    板尺 
    13.5 点支式玻璃幕墙工程
    13.5.1本节适用于钢结构点支撑玻璃幕墙、索杆式点支撑玻璃幕墙工程的质量验收。
     控 项 
    13.5.2玻璃幕墙工程所使用的各种材料、构件和组件的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工程技术规范的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材料、构件、组件的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性能检测报告和材料的复试报告。
    13.5.3 玻璃幕墙的造型和立面分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13.5.4 玻璃幕墙使用的玻璃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幕墙应使用安全玻璃,玻璃的品种、规格、颜色、光学性能及安装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
    2.幕墙玻璃的厚度不应小于6.0mm。全玻幕墙肋玻璃的厚度不应小于12mm。
    3. 幕墙的中空玻璃应采用双道密封,中空玻璃应采用硅酮结构密封胶及丁基密封胶;镀膜面应在中空玻璃的第2或第3面上。13.5.4.4幕墙的夹层玻璃应采用聚乙烯醇缩丁醛(PVB)胶片干法加工合成的夹层玻璃。点支撑玻璃幕墙夹层玻璃的夹层胶片(PVB)厚度不应小于0.76mm.
    4.钢化玻璃表面不得有损伤;厚度在8.0mm以下的钢化玻璃应进行引爆处理。
    5.所有幕墙玻璃均应进行边缘处理。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13.5.5 点支撑玻璃幕墙与主体结构连接的各种预埋件、连接件、紧固件必须安装牢固,其数量、规格、位置、连接方法和防腐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和施工记录。
    13.5.6 锚定结构屋面(楼板)梁(悬挑梁)上的预埋件应重点检测其预埋标高。地锚预埋件,应重点检测标高以保证地锚底板面上的地坪装饰层厚度的要求,并作必要的拉拔试验。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13.5.7 支承框架梁的纵向主梁要检测纵横轴线位置,尢其应检查上锚墩及地锚位置偏差。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13.5.8 地锚安装时应检查其轴线位置及其与上锚墩间位置偏差,以保证索桁架的垂直度 及墙体定位精度。应检查地锚筋板螺孔的标高是否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13.5.9各种连接件、紧固件的螺栓应有防松动措施;检查地锚底板与预埋件、底板与筋板的焊接质量;焊接连接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焊接规范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和施工记录。
    13.5.10 点支撑玻璃幕墙应采用带万向头的活动不锈钢爪,其钢爪间的中心距离应大于250mm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13.5.11 对钢索原材料按国家标准进行验收,进行强度复查,并逐根进行外观检查;对索头的预紧应力及钢索张拉后的延伸长度进行试验检测;对索头的制作质量进行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13.5.12 检查索桁架的垂直度,水平连系杆的间距、标高、水平度;索桁架安装完成后,检查索桁架整体平面度;钢爪安装检查其紧固后的整体平面度及平面坐标位置。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13.5.13点支撑玻璃幕墙四周、内表面与主体结构之间的连接节点、各种变形缝、墙角的连接节点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和施工记录。 
    13.5.14点支撑玻璃幕墙应无渗漏。
    检验方法:在易渗漏部位进行淋水检查。
    13.5.15点支撑玻璃幕墙结构胶和密封胶的打注应饱满、密实、连续、均匀、无气泡,宽度和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13.5.16点支撑玻璃幕墙开启窗的配件应齐全,安装应牢固,安装位置和开启方向、角度应正确;开启应灵活,关闭应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开启和关闭检查。
    13.5.17点支撑玻璃幕墙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结构的防雷装置可靠连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和施工记录。
      项 
    13.5.18点支撑玻璃幕墙表面应平整、洁净;整幅玻璃的色泽应均匀一致;不得有污染和镀膜损坏;对玻璃的加工质量包括尺寸、磨边、安装孔眼的位置偏差、精度及研磨质量检查;玻璃平整度及表面缺陷(如缺楞、掉角、划痕等)检查;玻璃接缝宽度、顺直、高差等到偏差检测;玻璃固定件的紧固程度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13.5.19每平方米玻璃的表面质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3.5.19的规定。
    13.5.19 每平方米玻璃的表面质量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 目  质量要求  检验方法 
    1  明显划伤和长度>100mm的轻微划伤  不允许  观 察 
    2  长度 ≤100mm的轻微划伤  ≤8条  用钢尺检查 
    3  擦伤总面积  ≤500mm2  用钢尺检查 
    13.5.20点支撑玻璃幕墙的密封胶缝应横平竖直、深浅一致、宽窄均匀、光滑顺直。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13.5.21 点支撑玻璃幕墙隐蔽节点和周边的遮封装修应牢固、整齐、美观。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
    13.5.22 点支撑玻璃幕墙钢结构支架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3.5.22的规定。
    13.5.22 点支撑玻璃幕墙钢结构支架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 目  允许偏差 (mm)  检验方法 
    1  相邻两桁架间距尺寸  2.5  用钢尺检查 
    2  桁架垂直度  1/1000 绝对值≤5  用经纬仪检查 
    3  桁架外表面平面度允许偏差(相邻三柱)  5  靠尺检查 
    4  相邻里两钢爪套水平间距尺寸  -3~ +1  用钢尺检查 
    5  相邻两钢爪套水平高差  1.5  用水平仪检查 
    6  钢爪套水平度  2  用水平仪检查 
    7  同层高度内钢爪套高低差  L≤35m,  5  用水平仪检查 
    L>35m  7  
    8  相邻两钢爪套垂直间距  2.0  用钢尺检查 
    9  单个分格钢爪套对角线;  4  用钢尺检查 
    10  钢爪套端面平面度  6.0  用靠尺检查 
    11  装上钢爪后端面相对于玻璃面平行度  1.5  用靠尺和塞尺检查 
    13.5.23索桁架点支撑玻璃幕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3.5.23的规定。
    13.5.23 索桁架点支撑玻璃幕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 目  允许偏差 (mm)  检验方法 
    1  锚定结构  预埋件  标高  10  用水平仪检查 
    位置(与设计比)  20  用钢尺检查 
    上锚墩  标高  1.0  用水平仪检查 
    位置偏差  1.0  用钢尺检查 
    角度  15’  角度仪检查 
    地锚  (筋板孔)标高  1.0  用水平仪检查 
    (筋板)位置偏差  1.0  用钢直尺检查 
    2  索桁架  上固定点  标高  1.0  用水平仪检查 
    轴线位移  1.0  用钢直尺检查 
    下固定点  标高  1.0  用水平仪检查 
    轴线位移  1.0  用钢直尺检查 
    垂直度  H≤10m  1.0  用经纬仪检查 
    10m〈H≤20m  1.5  
    20m〈H≤40m  2.0  
    40m〈H  3.0  
    两桁架间对角线差  H≤10m  1.5  用钢尺检查 
    10m〈H≤20m  2.0  
    20m〈H≤40m  3.0  
    40m〈H  4.5  
    索桁架跨度L  L≤10 m  1.0  用钢尺检查 
    10m< L≤20 m  1.5  
    20m< L≤40 m  2.0  
    40m〈L  3.0  
    相邻两索桁架间距(上、下固定点处)  1.0  用钢尺检查 
    相邻三索桁架平面度(连系杆处)  1.0  用经纬仪检查 
    一个立面上索桁架平面度(连系杆处)  10m ≤L 3.0  用经纬仪检查
    10m< L≤20m  4.0  
    20m ≤L 5.0  
    连系杆  标高  1.0  用水平仪检查 
    长度  1.0  用钢尺检查 
    3  钢爪  相邻两钢爪套中心间距  1.0  用钢尺检查 
    相邻两钢爪套中心高差  1.0  用水平仪检查 
    相邻三钢爪水平度  1.0  用水平仪检查 
    相邻里两桁架相邻两钢爪套中心对角线差  H≤2m  1.0  用钢直尺检查 
    H>2m  1.5  
    同一钢爪两孔水平偏差  1.0  用水平仪检查 
    同一钢爪两孔垂直偏差  1.0  用直角检测尺检查 
    爪臂与水平夹角偏差  15’  
    4  玻璃面板  相邻两玻璃面接缝高低差  1.0  用钢直尺和塞尺检查 
    上、下两块玻璃接缝垂直偏差  1.0  
    左右两块玻璃接缝水平偏差  1.0  用水平仪检查 
    玻璃外表面垂直接缝偏差  H≤20m  3.0  用钢直尺和塞尺检查 
    H>20m  5.0 
    玻璃外表面水平接缝偏差  L≤20M  2.5  用钢直尺和塞尺 
    L>20M  4.0  
    玻璃外表面平整度  H(L)≤20m 4.0  用2m靠尺和塞尺检查 
    H(L)>20m 6.0  
    胶缝宽度(与设计值比)  1.5  用钢直尺检查 
    13.6 采光顶工程
    13.6.1本节适用于玻璃采光顶工程的质量验收。
     控 项 
    13.6.2玻璃采光顶工程所使用的各种材料、构件和组件的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工程技术规范的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材料、构件、组件的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性能检测报告和材料的复试报告。
    13.6.3 玻璃采光顶的造型和立面分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13.6.4 玻璃采光顶使用的玻璃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光顶应使用安全玻璃,玻璃的品种、规格、颜色、光学性能及安装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
    2.采光顶的中空玻璃应采用双道密封。外露框采光顶的中空玻璃应采用聚硫密封胶及丁基密封胶;隐框和半隐框采光顶的中空玻璃应采用硅酮结构密封胶及丁基密封胶;镀膜面应在中空玻璃的第2或第3面上。
    3.采光顶的夹层玻璃应采用聚乙烯醇缩丁醛(PVB)胶片干法加工合成的夹层玻璃。
    4.钢化玻璃表面不得有损伤;厚度在8.0mm以下的钢化玻璃应进行引爆处理。
    5.所有幕墙玻璃均应进行边缘处理。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13.6.5采光顶结构与主体结构连接的各种预埋件、连接件、紧固件必须安装牢固,其数量、规格、位置、连接方法和防腐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和施工记录。
    13.6.6各种连接件、紧固件的螺栓应有防松动措施;焊接连接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焊接规范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和施工记录。
    13.6.7采光顶玻璃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玻璃槽口与玻璃的配合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2.玻璃与构件不得直接接触,玻璃四周与构件凹槽底部应保持一定的空隙,每块玻璃承重部分下部应至少放置两块宽度与搭接宽度相同、长度不小于100mm的弹性定位垫块;玻璃两边嵌入量及空隙应符合设计要求。
    3.玻璃四周橡胶条的材质、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镶嵌应平整,橡胶条长度比边框内槽长1.5%~2.0%,橡胶条在转角处应斜面断开,并应用粘结剂粘结牢固后嵌入槽内。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13.6.8 采光顶周边、采光顶内表面与主体结构之间的连接节点、各种变形缝、墙角的连接节点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和施工记录。
    13.6.9采光顶应无渗漏。
    检验方法:在易渗漏部位进行淋水检查。
    13.6.10采光顶结构胶和密封胶的打注应饱满、密实、连续、均匀、无气泡,宽度和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13.6.11采光顶开启窗的配件应齐全,安装应牢固,安装位置和开启方向、角度应正确;开启应灵活,关闭应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开启和关闭检查。
    13.6.12采光顶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结构的防雷装置可靠连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和施工记录。
      项 
    13.6.13采光顶表面应平整、洁净;整幅玻璃的色泽应均匀一致;不得有污染和镀膜损坏。
    检验方法:观察
    13.6.14每平方米玻璃的表面质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3.6.14的规定。
    13.6.14 每平方米玻璃的表面质量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 目  质量要求  检验方法 
    1  明显划伤和长度>100mm的轻微划伤  不允许  观 察 
    2  长度 ≤100mm的轻微划伤  ≤8条  用钢尺检查 
    3  擦伤总面积  ≤500mm2  用钢尺检查 
    13.6.15采光顶合金杆件的表面质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3.6.15的规定。
    13.6.15 采光顶铝合金杆件的质量和检验方法
    序号  项目  允许偏差(mm) 
    1  长度  〈2000mm  1.0 
    2000mm  1.5 
    2  端头角度偏差(与设计比)  15ˊ 
    3  擦伤、划伤  a.擦伤、划伤深度不得大于氧化膜厚度 b.每米不得多于5处 c.一处划伤长度≤50 d.一处擦伤面积≤5 mm2 
    13.6.16 采光顶外露框或压条应横平竖直,颜色、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压条安装应牢固。
    13.6.17采光顶玻璃的密封胶缝应横平竖直、深浅一致、宽窄均匀、光滑顺直。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13.6.18 防火、保温材料填充就范饱满、均匀,表面应密实、平整。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13.6.19 采光顶玻璃幕墙隐蔽节点的遮封装修应牢固、整齐、美观。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
    13.6. 20 采光顶玻璃的防震垫坡应完整,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
    13.6.21 采光顶铝合金杆件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3.6.21的规定。
    13.6.21 铝合金杆件安装允许偏差 
    序号  项目  允许偏差(mm) 
    1  屋脊(顶部)  水平高差  2 
    水平平直  
    2  檐 口  水平高差  2 
    水平平直  
    3  间距(边长) mm  ≥3000  ≤4 
    3000  ≤3 
    4  跨度(边→边) mm  ≥8000  ≤0.0012L,且≤20 
    5000  ≤6 
    3000  ≤4 
    300  ≤3 
    5  高度(底 →顶) mm  ≥5000  ≤0.0015H且≤15 
    3000  ≤4.5 
    2000  ≤3 
    200  ≤2 
    6  分格尺寸 (mm)  ≥2000  ≤2 
    200  ≤1.5 
    7  圆曲率半径r (mm)  R≥3000  6 
    R≥2000  4 
    r〈200  3 
    8  斜杆上表面同一位置平面度 (mm)  相邻三根杆  +2 
    长度≤2000  4 
    长度≤4000  5 
    长度≤6000  6 
    长度≤8000  8 
    长度 >8000  10 
    9  横杆同一位置平直度 (mm )  相邻两杆  1 
    长度≤2500  5 
    长度 > 2500  7 
      锥体对角线(奇数锥为角到对边垂直)(mm)  ≥5000  7 
    3000  4 
    <300  3 
    13.6.22 隐框采光顶结构性玻璃装配组件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3.6.22的规定。
    13.6.22 隐框采胸顶结构性玻璃装配组件安装允许偏差 
    序号  项目  允许偏差(mm) 
    1  组件垂直于檐口的缝隙位置差  相邻两组件  ≤2 
    长度≤1000 mm  ≤3` 
    长度 >1000mm  ≤6 
    2  组件外缘缝隙的位置差  相邻两组件  ≤2 
    长度≤15m  ≤3 
    长度≤30m  ≤6 
    全长方向  ≤10` 
    3  一条缝隙宽度差  ≤1 
    4  同一平面内平面度  接缝处  ≤1 
    相邻组件间  ≤
    13.6.23 全玻璃采光顶安装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3.6.23的规定。
    13.6.23 全玻璃采光顶安装允许偏差
    序号  项目  允许偏差(mm) 
    1  脊(顶)水平高差  3 
    2  脊(顶)水平错位  2 
    3  檐口水平高差  3 
    4  檐口水平错位  2 
    5  跨度(对角线或角 到对边垂高)差  <2000mm  3 
    2000mm  4 
    4000mm  6 
    6000mm  9 
    6  上表面平直  相邻两块  1 
    5000mm  3 
    >5000mm  5 
    7  胶缝底宽度  与设计值差  +1 -0 
    同一条胶缝  0.5 
    13.7石材幕墙工程
    13.7.1本节适用于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抗震设防烈度不大于8度的石材幕墙工程的质量验收。
     控 项 
    13.7.2石材幕墙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和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工程技术规范的规定。石材的弯曲强度不应小于8.0MPa;吸水率应小于0.8%。石材幕墙的铝合金挂件厚度不应小于4.0mm,不锈钢挂件厚度不应小于3.0mm。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材料进场检查记录和复试报告。 
    13.7.3石材幕墙的造型、立面分格、颜色、光泽、花纹和图案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
    13.7.4石材孔、槽的数量、深度、位置、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进场检验记录或施工记录。
    13.7.5石材幕墙主体结构上的预埋件和后置件的位置、数量及后置件的拉拔力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拉拔力性能检测报告和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13.7.6石材幕墙的金属框架立柱与主体结构预埋件的连接、立柱与横梁的连接、连接件与金属框架的连接、连接件与石材面板的连接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必须牢固。
    检验方法:手扳检查;检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13.7.7 金属框架和连接件的防腐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13.7.8 石材幕墙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结构防雷装置可靠连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和施工记录。
    13.7.9石材幕墙的防火、保温、防潮材料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填充应密实、均匀、厚度一致。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13.7.10各种结构变形缝、墙角的连接节点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和施工记录。
    13.7.11石材表面和板缝的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
    13.7.12石材幕墙的板缝注胶应饱满、密实、连续、均匀、无气泡,板缝宽度和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13.7.13石材幕墙应无渗漏。
    检验方法:在易渗漏部位进行淋水检查。
      项 
    13.7.14石材幕墙表面应平整、洁净,无污染、缺损和裂痕。颜色和花纹协调一致,无明显色差,无明显修痕。
    检验方法:观察。
    13.7.15石材幕墙的压条应平直、洁净、接口严密、安装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
    13.7.16石材接缝应横平竖直、宽窄均匀;阴阳角石板压向应正确,板边合缝应顺直;凸凹线出墙厚度应一致,上下口应平直;石材面板上洞口、槽边应套割吻合,边缘应整齐。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13.7.17石材幕墙的密封胶缝应横平竖直、深浅一致、宽窄均匀、光滑顺直。
    检验方法:观察。
    13.7.18石材幕墙上的滴水线、流水坡向应正确、顺直。
    检验方法:观察;用水平尺检查。
    13.7.19每平方米石材的表面质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3.7.19的规定。
    13.7.19 每平方米石材的表面质量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 目  质量要求  检验方法 
    1  裂痕、明显划伤和长度>100mm的轻微划伤  不允许  观  
    2  长度 ≤100mm的轻微划伤  ≤8条  用钢尺检查 
    3  擦伤总面积  ≤500mm2  用钢尺检查 
    13.7.20石材幕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3.4.20的规定。
    13.7.20 金属石材幕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 目  允许偏差 (mm)  检验方法
    光面  麻面 
    1  幕墙垂直度  幕墙高度≤30m  8  用经纬仪检查 
    30m<幕墙高度≤60m  10  
    60m<幕墙高度≤130m  15  
    幕墙高度>130m  20  
    2  幕墙水平度  3  用水平仪检查 
    3  板材立面垂直度  3  用水平仪检查 
    4  板材上沿水平度  2  用1m水平尺和钢直尺检查 
    5  相邻板材板角错位  1  用1m水平尺和钢直尺检查 
    6  幕墙表面平整度  2  3  用垂直检测尺检查 
    7  阳角方正  2  4  用直角检测尺检查 
    8  接缝直线度  3  4  拉5m线,不足5m拉通线,用钢直尺检查 
    9  接缝高低差  1  —  用钢直尺和塞尺检查 
    10  接缝宽度  1  2  用钢直尺检查 
    13.8金属板幕墙工程
    13.8.1本节适用于建筑高度不大于150m的金属幕墙工程的质量验收。
     控 项 
    13.8.2金属幕墙工程所使用的各种材料和配件,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工程技术规范的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和复试报告。
    13.8.3金属幕墙的造型和立面分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13.8.4金属面板的品种、规格、颜色、光泽及安装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进场检验记录。
    13.8.5金属幕墙主体结构上的预埋件、后置件的数量、位置及后置件的拉拔力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拉拔力性能检测报告和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13.8.6金属幕墙的金属框架立柱与主体结构预埋件的连接、立柱与横梁的连接、金属面板的安装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必须牢固。
    检验方法:手扳检查;检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13.8.7金属幕墙的防火、保温、防潮材料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密实、均匀、厚度一致。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13.8.8金属框架及连接件的防腐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和施工记录。
    13.8.9金属幕墙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结构的防雷装置可靠连接。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13.8.10各种变形缝、墙角的连接节点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13. 8.11金属幕墙的板缝注胶应饱满、密实、连续、均匀、无气泡,宽度和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13.8.12金属幕墙应无渗漏。
    检验方法:在易渗漏部位进行淋水检查。
      项 
    13.8.13金属板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
    13.8.14金属幕墙的压条应平直、洁净、接口严密、安装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
    13.8.15金属幕墙的密封胶缝应横平竖、深浅一致、宽窄均匀、光滑顺直。
    检验方法:观察。
    13.8.16金属幕墙上的滴水线、流水坡向应正确、顺直。
    检验方法:观察,用水平尺检查。
    13.8.17每平方米金属板的表面质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3.8.17的规定。
    13.8.17 每平方米金属板的表面质量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 目  质量要求  检验方法 
    1  明显划伤和长度>100mm的轻微划伤  不允许  观 察 
    2  长度 ≤100mm的轻微划伤  ≤8条  用钢尺检查 
    3  擦伤总面积  ≤500mm2  用钢尺检查 
    13.8.18金属幕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3.8.18的规定。
    13.8.18 金属幕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 目  允许偏差 (mm)  检验方法 
    1  幕墙垂直度  幕墙高度≤30m  8  用经纬仪检查 
    30m<幕墙高度≤60m  10  
    60m<幕墙高度≤130m  15  
    幕墙高度>130m  20  
    2  幕墙水平度  层高≤3m  3  用水平仪检查 
    层高>3m  5  
    3  幕墙表面平整度  2  用2m靠尺和塞尺检查 
    4  板材立面垂直度  3  用垂直检测尺检查 
    5  板材上沿水平度  2  用1m水平尺和钢直尺检查 
    6  相邻板材板角错位  1  用钢直尺检查 
    7  阳角方正  2  用直角检测尺检查 
    8  接缝直线度  3  拉5m线,不足5m拉通线,用钢直尺检查 
    9  接缝高低差  1  用钢直尺和塞尺检查 
    10  接缝宽度  1  用钢直尺检查

     第十四章 仿古建工程
    14.1砌筑工程
    14.1.1 一般规定
    14.1.1.1 本节适用干摆、丝缝墙砌筑;砖檐、博缝等异型砌体砌筑;砖雕刻;琉璃饰面工程;石砌体砌筑;花瓦摆砌工程;墙帽工程;仿古青面砖镶贴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14.1.1.2 砌筑工程验收时应检查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进场检验记录。琉璃制品用于室外工程时应检查抗冻和急冷急热复试报告。
    14.1.1.3 各分项工程检验批的划分:相同材料作法的每层或每个施工段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14.1.1.4 检查数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3处,不足3处时应全数检查。
    14.1.2 干摆、丝缝墙
    主控项目
    14.1.2.1 砖的品种、规格、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
    14.1.2.2 灰浆的品种配合比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或古建常规作法。
    检验方法:观察。
    14.1.2.3 砌体灰浆必须饱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必要时掀砖检查。
    一般项目
    14.1.2.4 砖的组砌方式(如墀头看面)、墙面的艺术形式(如五出五进)以及砖的排列形式(如三顺一丁)等应符合设计要求或古建传统作法。
    检验方法:观察。
    14.1.2.5 砌体内外搭砌应良好,拉结砖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或古建常规做法要求,填馅应严实,无两张皮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
    14.1.2.6 墙面应清洁美观、砖的楞角应齐整;干摆墙面的砖缝应严密;丝缝墙的灰缝应严实、深度一致、大小均匀;干摆或丝缝墙面均不得刷浆,清水冲洗后应露出真砖实缝。
    检验方法:观察。
    14.1.2.7 干摆、丝缝墙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4.1.2.7的规定。
    14.1.2.7 干摆、丝缝墙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 目  允许偏差 mm)  检 验 方 法 
    1  轴线位移  5  与图示尺寸比较,用经纬仪或拉线和尺量检查 
    2  顶面标高  ±8  用水准仪或拉线和尺量检查 
    3  垂直度  3  用经纬仪或吊线和尺量检查 
    4  平整度  3  用2m靠尺和塞尺检查 
    5  灰缝平直度  2m以内  2  拉通线、用尺量检查 
    2m以外  3  拉5m线(不足5m拉通线),用尺量检查 
    6  丝缝墙灰缝厚(3-4mm)  1  抽查经观察测定的最大灰缝,用尺量检查 
    7  丝缝墙面游丁走缝  2m以下  4  以底层第一皮砖为准,吊线和尺量检查 
    5m以下  6  
    8  干摆墙相邻砖出进错缝  0.5  短平尺贴于表面,用塞尺检查,抽查经观察测定的最大偏差处 
    14.1.3 异形砌体
    14.1.3.1异形砌体包括青砖砖檐、梢子、博缝、须弥座、砖券、门窗套等。琉璃砖檐、梢子、博缝、须弥座等的质量验收应按本节14.1.5琉璃饰面的规定执行。
    主控项目
    14.1.3.2 砌体灰浆必须密实饱满。
    检验方法:观察。
    14.1.3.3 砖的品种、规格、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
    14.1.3.4 出挑的砖件必须牢固,不得松动。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手轻推。
    一般项目
    14.1.3.5砖的组砌应正确;砌体的式样、砖的出檐尺寸及排列形式等应符合设计要求或古建常规作法。
    检验方法:观察。
    14.1.3.6砌体外观应洁净美观,灰缝应均匀、严实,砖的棱角应完整;细作的砌体表面不应刷浆;砖的出檐应平直,无下垂或上翘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
    14.1.3.7异形砌体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4.1.3.7的规定。
    14.1.3.7 异形砌体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 目  允许偏差(mm)  检 验 方 法 
    细作  灰砌糙砖  
    1  出檐直顺度  3  5  拉3mm线和尺量检查 
    2  直檐砖底棱平直度  2  5  拉3mm线和尺量检查 
    3  博缝、砖券或曲檐砖底棱错缝  1  2  比较相邻两块砖的错缝程度,抽查经观察测定的最大偏差处 
    14.1.4 砖雕刻
    主控项目
    14.1.4.1砖的品种、规格、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敲击检查,检查出厂合格证或试验报告。
    14.1.4.2 雕刻的内容、形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或古建传统惯例;造型应准确,比例应恰当。
    检验方法:观察。
    14.1.4.3 线条拼接应通顺,图案应完好,无缺棱掉角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
    14.1.4.4 砖雕安装必须牢固,不得松动。
    检验方法:用手轻推、观察。
    一般项目
    14.1.4.5 砖雕的形象应生动美观、立体感强,线条应流畅、清晰。
    检验方法:观察。
    14.1.5 琉璃饰面
    14.1.5.1 琉璃饰面包括琉璃墙面以及琉璃砖檐、梢子、博缝、须弥座、面砖、挂檐等。
    主控项目
    14.1.5.2 灰浆的品种及颜色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或古建常规作法。
    检验方法:观察。
    14.1.5.3 砌体灰浆必须密实饱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必要时掀砖检查。
    14.1.5.4 琉璃砖的规格、颜色、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出厂合格证或试验报告。
    14.1.5.5 琉璃饰面应安装牢固,不得松动。
    检验方法:用手轻推、观察。
    一般项目
    14.1.5.6 砖的组砌方式、饰面的艺术形式、砖的出檐尺寸及砖缝排列形式等应符合设计要求或古建常规作法。
    检验方法:观察。
    14.1.5.7 砌体内外应搭砌良好,连接件的设置应符合要求,填馅应饱满。
    检验方法:观察。
    14.1.5.8 琉璃饰面外观应洁净美观,釉面无破损,棱角应整齐;花饰图案拼接应自然;灰缝应密实平光,宽度及深浅应均匀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
    14.1.5.9 琉璃饰面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4.1.5.9的规定。
    14.1.5.9 琉璃饰面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 目  允许偏差 mm)  检 验 方 法 
    1  轴线位移  5  与图示尺寸比较,用经纬仪或拉线和尺量检查 
    2  顶面标高  8  用水准仪或拉线和尺量检查 
    3  墙面垂直度  5  吊线和尺量检查 
    4  墙面平整度  5  用2m靠尺和塞尺检查 
    5  水平灰缝平直度(只检查卧砖墙)  2m以内  2  拉2m线,用尺量检查
    2m以外  2  拉5m线(不足5m拉通线),用尺量检查
    6  面砖等拼装墙面灰缝直顺度  3  拉2m线,尺量检查 
    7  相邻砖高低差(只检查面砖或花饰砖墙面)  2  短平尺贴于高出的墙面,用塞尺检查 
    8  相邻砖错缝(只检查面砖或花饰砖墙面)  3  抽查经观察测定的最大偏差处,用尺量检查 
    9  灰缝厚度  卧砖墙(8-10mm)  2  检查10层砖累计数,与规定值相比 
    面砖或花饰砖(3-4mm)  1  抽查经观察测定的最大偏差处,用尺量检查 
    10  卧砖墙游丁走缝  2m以下  5  以底层第一皮砖为准,吊线和尺量检查 
    5m以下  10  
    14.1.6 石砌体
    14.1.6.1石砌体包括虎皮石(毛石)、方正石和小型条石(料石)砌体。台明、台阶、石地面、墙体局部石活及栏板、望柱等石作工程的质量验收应按14.2石作工程的规定执行。
    主控项目
    14.1.6.2 石料的品种、规格、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试验报告。
    14.1.6.3 砂浆品种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使用传统灰浆砌筑的,灰浆的品种及配合比必须符合古建常规作法。
    检验方法:观察。
    14.1.6.4 砌体灰浆必须密实饱满。
    检验方法:观察。
    一般项目
    14.1.6.5 石砌体应采用内外搭砌、上下错缝的组砌方式,砌体内无填心砌法;背山应稳实,拉结石、丁砌石交错设置;料石放置应平稳。
    检验方法:观察。
    14.1.6.6墙面应洁净美观;勾缝应严实,灰缝与石料应粘结牢固;料石墙面的灰缝应深浅一致,横竖缝交接处应平整;虎皮石墙灰缝的形状、颜色等应符合古建常规作法,灰条缝线应光洁、整齐。
    检验方法:观察。
    14.1.6.7 石砌体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4.1.6.7的规定。
    14.1.6.7 石砌体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虎皮石  细料石(方正石、条石)  
    1  轴线位移  10  8  用经纬仪或拉线尺量检查 
    2  顶面标高  ±15  8  用水准仪或尺量检查 
    3  墙面垂直度  10  5  吊线和尺量检查 
    4  墙面平整度  20  6  虎皮石用2m直尺平行靠墙,尺间拉2m线,用尺量检查。细料石用2m靠尺和塞尺检查 
    5  水平灰缝平直 ___  3  拉3m线,用尺量检查 
    14.1.7摆砌花瓦
    14.1.7.1 摆砌花瓦包括花瓦墙帽以及花墙子、花瓦脊中的花瓦摆砌。
    主控项目
    14.1.7.2 花瓦摆砌的图案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
    14.1.7.3安装必须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用手轻推。
    一般项目
    14.1.7.4 花瓦表面应洁净美观;图案的几何形状应准确、线条衔接应顺畅。
    检验方法:观察。
    14.1.7.5 摆砌花瓦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4.1.7.5的规定。
    14.1.7.5 摆砌花瓦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 目  允许偏差(mm)  检 验 方 法 
    1  表面平整度  5  用2m靠尺和尺量检查 
    2  灰缝平直度  2m以内  4  顺图案连续的方向拉线(3m以外拉3m线),用尺量检查 拉3m线,用尺量检查 
    2m以外  6  
    2  相邻瓦进出错缝  1  短平尺贴于高出的瓦表面,用塞尺检查两瓦相邻处 
    14.1.8 墙帽工程
    14.1.8.1墙帽工程包括砖砌或抹灰墙帽。花瓦墙帽的质量验收应按14.1.7摆砌花瓦的规定执行。
    主控项目
    14.1.8.2 砌体灰浆必须密实饱满。
    检验方法:观察。
    14.1.8.3墙帽的尺度及艺术形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或古建常规作法。
    检验方法:观察。
    14.1.8.4 墙帽抹灰不得裂缝、爆灰、空鼓。
    检验方法:观察和敲击检查。
    14.1.8.5墙帽表面应符合以下规定:
    1. 砖砌墙帽应清洁美观,砖的楞角应完整;灰缝应严实、宽度均匀、深浅一致,灰缝应平整、光洁。
    2. 抹灰墙帽的面层应光洁,浆色应均匀一致,无起泡、翘边、露麻、赶轧不实等粗糙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
    14.1.8.6墙帽工程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4.1.8.6的规定。
    14.1.8.6 墙帽工程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目  项 目  允许偏差(mm)  检 验 方 法 
    抹灰墙帽  砖砌墙帽  
    1  表面平整度  3  4  用2m靠尺水平方向贴于墙帽表面,用尺量检查 
    2  顶部水平度  2m以内  2  3  拉2m线,用尺量检查 
      2m以外  3  4  拉5m线,用尺量检查 
    3  相邻砖高低差  ___  2  用短平尺贴于高出的砖表面,用塞尺检查两砖相邻处 
    4  灰缝宽度  ___  2  抽查经观察测定的最大灰缝,用尺量检查,与平均值比较 
    14.1.9 仿古面砖镶贴
    14.1.9.1 本标准适用于以粘土烧制的青面砖镶贴工程。釉面砖镶贴的质量验收应按块材饰面砖的质量验收标准执行。
    主控项目
    14.1.9.2 仿古面砖的品种、规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产品合格证。
    14.1.9.3 面砖镶贴必须牢固,严禁松动、脱落。样板体粘结强度应符合建筑“工程饰砖粘结强度检验标准”JGJ110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
    一般项目
    14.1.9.4 墙面的艺术形式及砖缝的分格形式应符合设计要求或古建常规作法。
    检验方法:观察。
    14.1.9.5面砖的棱角应整齐,无歪斜、无裂缝;以水泥砂浆为粘接材料时,无空鼓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用小锤轻击检查。
    14.1.9.6 墙面应洁净美观;仿干摆墙作法的砖缝应严密;仿丝缝墙作法的灰缝应严实,深度应均匀、宽度应一致;面砖表面不得刷浆。
    检验方法:观察。
    14.1.9.7 面砖的接囗处应交接严实,与突出物交接处的边缘应整齐、吻合;转角处的两块面砖应割角相交。
    14.1.9.8 仿古面砖镶贴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4.1.9.8的规定。
    14.1.9.8 仿古面砖镶贴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 目  允许偏差 mm)  检 验 方 法 
    1  表面平整度  3  用2m靠尺和塞尺检查 
    2  表面垂直度  4  吊线和尺量检查 
    3  阳角方正  2  用方尺和塞尺检查 
    4  水平灰缝平直度  2m以内  2  拉2m线,用尺量检查 
    2m以外  3  拉5m线(不足5m拉通线),用尺量检查 
    5  相邻砖接缝高低差  1  抽查经观察测定的最大偏差处,用尺量检查 
    6  仿干摆墙相邻砖表面高低差  0.5  短平尺贴于表面,用塞尺检查,抽查经观察测定的 最大偏差处 
    7  仿丝缝墙灰缝厚度(3-4mm)  1  用尺量检查,抽查经观察测定的最大灰缝 
    8  仿丝缝墙面游丁走缝  2m以下  3  以底层第一皮砖为准,吊线和尺量检查 
    5m以下  6  
    14.2石作工程
    一般规定
    14.2.1 本节适用于石栏板、望柱、抱鼓、台阶、台明、阶条石、柱顶石等制作与安装的质量验收。
    14.2.2 石作工程验收时应检查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进场检验记录。
    14.2.3 检验批的划分应符合以下规定:
    1. 相同材料作法的每层或每个施工段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2. 室外工程:每个庭院中相同作法的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14.2.4 检查数量应符合以下规定: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3处,不足3处时应全数检查。
    主控项目
    14.2.5 石料的品种、规格、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或古建常规作法;石料的纹理走向必须符合构件的受力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
    14.2.6不得使用带有裂缝、炸纹和隐残的石料。
    检验方法:观察。
    14.2.7 石件安装的灰浆品种、材料配比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或古建常规作法。
    检验方法:观察。
    14.2.8石件背山必须严实。牢固平稳、不得空虚。背山的位置及数量应适宜,所用材料的硬度不得低于石料的硬度。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用手推晃。
    14.2.9 石料连接铁件的设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或古建常规做法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
    一般项目
    14.2.10 石构件安装的位置应正确,构件应端正,整体应顺直齐整;灰缝应平直、宽度应均匀、严实、干净。
    检验方法:观察。
    14.2.11 石构件表面应洁净,无缺棱掉角。
    检验方法:观察。
    14.2.12 表面剁斧的石料应斧印直顺、均匀、深浅一致,无錾点、錾影及上遍斧印,刮边宽度应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
    14.2.13 要求磨光的石料其表面应平滑光亮,无麻面;表面无砂沟、不露斧印、錾点、錾影。
    检验方法:观察。
    14.2.14 表面打道的石料其道的密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或古建常规作法,道应直顺、均匀,道的宽度一致,深度相同,无乱道、断道等不美观现象;刮边宽度应相同。
    检验方法:观察。
    14.2.15 表面砸花锤的石料应不露錾印,无漏砸之处。
    检验方法:观察。
    14.2.16 石料雕刻应符合以下规定:内容及形式应具有古建传统风格;形象应比例恰当、生动自然、造型准确;图案线条应清晰流畅、根底清楚;空当处应清地扁光,不露扁子印或錾痕。
    检验方法:观察。
    14.2.17 石构件表面加工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4.2.17的规定。
    14.2.18 石构件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4.2.18的规定。
    14.2.18 石构件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 目  允许偏差 (mm)  检 验 方 法 
    1  截头方正  2  用方尺套方(异形角度用活尺),尺量端头偏差 
    2  柱顶石水平程度  2  用水平尺和塞尺检查 
    3  柱顶石标高  +3 负值不允许  用水准仪或尺量检查 
    台明标高  5  
    4  轴线位移  3  用经纬仪或尺量检查 
    5  台阶、阶条、地面等大面平整度  4  用1m靠尺和塞尺检查 
    6  外棱直顺  3  拉3m线(不足3m拉通线),用尺量检查 
    7  相邻石高低差  1  短平尺贴于石料表面,用塞尺检查相邻处 
    8  相邻石出进错缝  1  
    9  石活与墙身进出错缝(只检查应在同一平面者)  1  
    14.3室内木装修工程
    14.3.1 一般规定
    14.3.1.1 本节适用古建筑室内木装修,即各类花罩(几腿罩、落地罩、落地花罩、栏杆罩、坑罩、圆光罩、八角罩)碧纱厨、太师壁、多宝格、板壁、木楼梯、天花、藻井等。
    14.3.1.2 各类木装修制作所采用的树种、材质等级,含水率和防火、防腐、防虫蛀等措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14.3.1.3 工程验收时应检查材料进场检查记录,设计要求,国家现行标准,有关规定的试验报告。
    14.3.1.4 各分项工程检验批的划分:相同材料作法的每层或每个施工段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14.3.1.5 检查数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每个检验批至少抽查三处,不足三处时应全数检查。
    14.3.2 各类花罩的制作与安装。
    14.3.2.1 各类花罩包括:几腿罩、落地罩、落地花罩、栏杆罩、坑罩、圆光罩、八角罩等的制作与安装。
    I)主控项目
    14.3.2 各类花罩制作前必须有准确详细的图纸大样或装修分丈杆,按详图大样或丈杆进行制作。
    检验方法:按图纸检查或丈杆。
    II)一般项目
    14.3.2.3 各类花罩槛框制作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表面光平,无刨痕、戗槎和残损,线条直顺光洁,线肩严密平整、无明显疵病。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4.3.2.4 各类花罩边梃、栏杆边梃、横坡边梃制作,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表面光洁,线条直顺,线肩严密平整,无疵病。
    检验方法:观察。
    14.3.2.5 各类花罩仔屉,棂条制作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仔边棂条表面光洁,凸凹线条直顺,肩角严实,无疵病。
    检验方法:观察。
    14.3.2.6 各类花罩安装必须符合以下规定:槛框与柱子结合严密,无缝隙;抱框三面与水平面垂直,边梃与抱框之间缝隙均匀,暗梢插接牢固。整樘花罩安装坚实、牢固、无疵病。 
    14.3.2.7 花罩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4.3.2.7的规定:
    14.3.2.7 各类花罩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 目  允 许 偏 差 (MM)  检 验 方 法 
    1  抱框抿柱子结合严密程度,局部缝隙大小不得超过  1.5  观测或用杞楔型塞尺测量 
    2  边梃与抱框之间结合缝隙均匀缝隙两端相差不得超过  1  观测或用杞楔型塞尺测量 
    3  边梃与抱框之间缝隙不得超过  1  观测或用杞楔型塞尺测量 
    14.3.3 碧纱厨的制作与安装工程
    主控项目
    14.3.3.1 碧纱厨制作前必须有详细图纸大样或装修分丈杆,按图纸或丈杆进行制作。
    检验方法:按图纸检查或丈杆。
    一般项目
    14.3.3.2 碧纱厨槛框制作应符合以下规定:
    表面光洁,线条直顺,无疵病。
    检验方法:观察。
    14.3.3.3 碧纱厨扇活制作应符合以下规定:边抹表面光洁,线条直顺,肩角严实,线角交圈,榫眼饱满,卡子,团花等雕饰花纹样准确清秀,符合设计要求,无疵病。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4.3.3.4 碧纱厨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
    抱框与柱子结合严密牢固,无缝隙,扇活与扇活之间缝隙均匀,美观;抹头平齐一致,铜铁饰件安装齐整、美观牢固,无疵病。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或用尺测量。
    14.3.3.5 碧纱厨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4.3.3.5的规定:
    14.3.3.5 碧纱厨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目  允许偏差 mm)  检验方法 
    1  抱框抿柱子结合,局部缝隙不得超过。  1.5  目测或用楔型塞尺测量 
    2  扇活与抱框间,扇活与扇活间缝隙均匀,缝子大小相差不得超过。  1.5  目测或用尺测量 
    3  缝子自身大小一致,两端大小相差不得超过  1  目测或用尺量 
    4  抹头平齐跟线,错位不得超过  1.5  目测或拉线尺量 
    14.3.4 板壁护墙板的制作与安装工程
    14.3.4.1 板壁指表面有文字、纹样雕刻的木板墙,或木质墙面贴饰。
    主控项目
    14.3.4.2 板壁的制作安装必须有详细图纸或大样,按图纸或大样进行制作安装。
    检验方法:按图纸大样检查。
    一般项目
    14.3.4.3 各类板壁、护墙板制作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表面光洁,无刨痕、戗槎,雕饰纹样清晰秀丽,完全符合设计要求,无疵病。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4.3.4.4 各类板壁、护墙板安装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表面平整光洁,接缝严密,雕饰纹样拼对完全符合设计要求,不走样,圈边线条光洁直顺,线角严密交圈,无疵病。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4.3.5 木楼梯制作与安装工程
    主控项目
    14.3.5.1 木楼梯用料的树种、材质等级、含水率及防火、防虫、防腐处理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测定记录。
    基本项目
    14.3.5.2 木楼梯制作、安装质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帮板、踢板、踩板制作符合设计要求,表面光洁,无刨痕,戗槎、锤印;楼梯栏杆扶手制作坚固美观,整座楼梯安装坚实牢固,无疵病。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用手推动。
    14.3.6 天花、藻井制作与安装工程 
    主控项目
    14.3.6.1 天花、藻井的制作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一般项目
    14.3.6.2 井口天花制作应符合以下规定:
    天花支条光洁直顺,表面光平,肩角严实,天花板拼逢严实,穿带牢固,表面光平,无疵病。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4.3.6.3 天花、藻井制作与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
    各部件制作符合设计要求,工艺精细,斗拱、落贴雕饰光洁美观,无疵病,安装牢固;起拱按设计要求或按短向跨度的1/200,整体效果美观;吊杆牢固,数量、位置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4.3.6.4 天花、藻井安装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4.3.6.4的规定。
    14.3.6.4 天花、藻井安装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目  允许偏差 MM)  检验方法 
    1  井口天花安装支条直顺  8  以间为单位拉线尺量 
    2  井口天花支条起拱  +10  与设计要求对照,以间为单位拉线尺量 
    3  海墁天花起拱  +10  与设计要求对照,以间为单位拉线尺量 
    14.3.7 木装修雕刻
    14.3.7.1 木装修雕刻包括室内外所有木装修或与木装修直接有关的雕刻项目。
    主控项目
    14.3.7.2 雕刻用料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14.3.7.3 雕刻花纹,风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或不同朝代的艺术特点。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或与设计对照。
    一般项目
    14.3.7.4 阴纹线雕应符合以下规定:
    花纹符合设计要求,线条优美流畅,刀法讲究,有艺术特色,字雕忠于字样,不走形。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4.3.7.5 落地雕刻应符合以下规定:
    图案符合设计要求,落地平整光洁,突起部分层次分明,线条优美流畅,有艺术特色。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4.3.7.6 单层次双面透雕(花牙子等)应符合以下规定:
    锼活符合样板,双面花纹一致,不错位,线条流畅,表面花纹迭落缠绕层次分明,无疵病。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4.3.7.7 多层次双面透雕(花罩等)应符合以下规定:
    各层次花纹分布合理,空隙均匀,各层次花纹迭落缠绕关系清楚,表层花纺清晰,刀法讲究,无刀痕,无疵病,有艺术特色。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4.3.7.8 贴雕应符合以下规定:
    花纹美观,层次分明,脉络清晰,刀法讲究,与底板粘贴严密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4.3.7.9 嵌雕(龙头、凤头、花头等)应符合以下规定:
    本身形象准确,生动,与嵌接部分衔接自然顺畅,刀法讲究,有艺术特色。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4.4油饰工程
    14.4.1一般规定
    14.4.1.1本节适用于仿古建和古建室内外地仗工程、油漆工程、贴金工程、一般大漆工程、烫蜡擦蜡工程、烫硬蜡、擦软蜡工程,墙面花墙边,颜色墙边装饰工程的质量验收。 
    14.4.1.2油饰工程的各分项工程检验批和检查数量:按同一单位工程的同一分部工程(子分部)同一工艺做法的部位(如上架大木、下架大木、山花博缝、挂檐板、隔扇、连檐瓦口、椽头、椽望、斗拱、花活等)应分别划分为一个检验批;每个检验批应随机抽查20%,不得少于3间,不足者全部检查。
    14.4.1.3地仗工程的基层不得有轮裂、松动、空鼓、翘裂脱层、孔洞等缺陷,基层强度、平整度、阴阳角直顺、方正度等应符合相应质量标准合格的规定。
    14.4.1.4古建油饰工程施工的环境条件应满足施工工艺的要求。施工的环境温度不宜低于5℃。在低于5℃气温下施工时,应采取保证工程质量的有效措施。
    14.4.1.5木材基层施工传统油灰地仗的含水率不得大于12%,木质板面的含水率不得大于10%,混凝土或抹灰基层的含水率不得大于8%;混凝土或抹灰基层施工胶溶性地仗的含水率不得大于10%。
    14.4.1.6地仗工程的基层处理(斩砍见木、剁斧迹、撕缝、下竹钉、支浆),支浆材料,配合比应符合施工规范的规定。支浆应与地仗灰的性质配套使用。基层表面支浆前后不得有渣尘、污垢等缺陷。
    14.4.1.7木基层地仗施工不得使用不含油质(传统)的地仗灰。混凝土面、抹灰面地仗施工使用的胶溶性地仗灰均可掺入适量光油,细灰必须按配合比掺入光油。
    14.4.1.8木基层与混凝土面或抹灰面地仗基层的交接缝使麻或糊布的拉接宽度不宜少于30 mm。
    14.4.1.9地仗工程施工轧线的线形、比例、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古建传统做法的要求。
    14.4.1.10地仗工程使麻的麻丝必须与木纹或结构缝交叉垂直,麻层必须密实,圆柱应缠绕糊布,使麻糊布严禁漏籽。严禁变质麻,麻层应平整均匀、粘结牢固、厚度一致、不得出现干麻、空麻包,秧角严密,不得出现崩仰、窝浆等缺陷。磨麻必须断斑出绒,严禁漏磨。
    14.4.1.11地仗工程应使用细金钢石块与砂纸配合进行磨细灰,细灰表面必须断斑,但不得磨穿,生桐油必须一次性连续钻透不得间断。生桐油内掺入稀释剂、熟桐油、杂油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传统做法的要求。严禁使用机具喷生桐油和操油(不包括棂花)。 
    14.4.1.12古建、仿古建地仗工程中的油满、油灰和胶溶性灰及腻子等材料的调配和管理应由材料房专人负责,并严格按配合比统一配制,不得减斤减量。操作者未经允许不得胡掺乱兑。
    14.4.1.13混凝土、抹灰面基层地仗应与面层油饰彩画配套施工。选择胶溶性地仗施工,地仗面层按传统油饰彩画做法要求时,其中灰层和细灰层应以砖瓦灰为主要材料,不能使用硅酸盐水泥做填充料。否则会导致彩画和漆膜咬花、变色、脱落、不能耐久。 
    14.4.1.14地仗工程的基层预埋金属件应除锈、除污垢,涂防锈漆应与金属面配套。
    14.4.1.15油漆工程在刮腻子、涂饰油漆前应待地仗钻生桐油干燥后进行。
    14.4.1.16贴金工程的基层面应平整光亮(油漆基层面的油漆膜应饱满),油漆基层面打一道金胶油,彩画饰金部位包油黄胶基层面打一道金胶油,彩画饰金部位包色黄胶(用乳胶或骨胶调制的黄胶)基层面要打两道金胶油。
    14.4.1.17贴金工程所贴赤金箔、铜箔必须罩油(丙稀酸清漆或清光油)封闭一道。库金箔一般不罩油,如牌楼彩画为防雨淋需罩油连库金箔一起罩,如框线、云盘线、绦环线、门钉、面叶等贴库金部位为防游人触摸需罩油,但要符合文物或设计要求,罩油应待贴金后的金胶油充分干燥后进行,罩油材料不得掺入稀释剂。 14.4.2地仗工程
    14.4.2.1本标准适用于仿古建、古建麻布地仗、单披灰地仗、新材料胶溶性单披灰地仗等装饰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14.4.2.2麻布地仗、单披灰地仗、胶溶性单披灰地仗的做法、工艺及所选用材料的品种、规格、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古建操作规程要求及现行材料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并检查材料出厂日期、合格证书和现场材料验收记录。 
    14.4.2.3麻布地仗、单披灰地仗、胶溶性单披灰地仗材料的配合比、原材料、熬制材料、自制加工材料的计量,调配工艺及储存时间和塑性的控制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古建操作规程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手感检查并检验材料配合比和现场材料验收记录。
    14.4.2.4地仗的各遍灰层之间和麻或布之间与基层必须粘结牢固,严禁脱层、空鼓、崩秧、翘皮、漏刷、挂甲、裂缝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手击声检。
    一般项目
    14.4.2.5使麻糊布地仗表面质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表面光滑,颜色一致,接头平整,阴阳角整齐,颌楞弧度一致、直顺。弧圆形表面手感无凹凸缺陷,无龟裂;大小面无麻面、砂眼、划痕;表面洁净。 
    检验方法:观感、手感检查。
    14.4.2.6轧装饰线表面质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线口表面光滑,颜色一致,线肚饱满匀称,线仰清晰,棱角整齐,线角交圈方正规矩美观,曲线自然流畅,风路均匀,肩角匀称;云盘线肚高为线低宽的43%,允许偏差±2%;框线三停三平,正视面宽度不小于线口宽度的90%,不大于94%;无接头、断裂、龟裂、断条,表面清晰美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14.4.2.7匾额麻布地仗堆字表面质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位置准确,端正匀称,匾地平整,字体光滑,颜色一致;字面弧度和高度与字体大小,笔锋协调,字仰直顺、流畅,整齐,清晰,堆字忠于原字样,不走形;无龟裂、麻面、砂眼、划痕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并与原字样对照。
    14.4.2.8匾额、牌匾麻布地仗刻锓阳字表面质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位置准确,端正匀称,匾地平整,字体光滑,颜色一致,字墙深度和字边坡弧度与字体大小、笔锋协调,字楞和字仰直顺、流畅、清晰、整齐,字墙锓口一致,刻字忠于原字样,不走形,无龟裂、麻面、砂眼、划痕等缺陷;表面洁净,清晰、美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并与原字样对照。
    允许偏差
    14.4.2.9麻布地仗的允许偏差项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4.4.2.9的规定
    14.4.2.9 四道灰、麻布地仗允许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板门、板墙、匾  下架大木  木装修  上架大木  
    1  表面平整度  1.5  1.5  1.5  2  用1m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2  阴阳角平直  2  2  2  3  拉2m线,不足2m拉通线和尺量检查 
    3  棱角方正  2  2  2  3  用方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4  线路平直  2  2  2  3  拉2m线,不足2m拉通线和尺量检查 
    5  线路宽窄度  ±1  ±1  ±1  ±1.5  尺量检查 
        注:第四、五项允许偏差适用于三道灰地仗检测项目,前三项应符合三道灰地仗一般项目的规定。
    14.4.2.10 上下架大木、木装修四道灰地仗表面质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表面光滑,颜色一致,接头平整、阴阳角直顺整齐,颌楞弧度一致,直顺,弧圆形明显处手感无凹凸缺陷,无龟裂,基本无麻面、砂眼、划痕,表面洁净。
    检验方法:观感、手感检查。 
    14.4.2.11四道灰轧装饰线的表面质量应符合第14.4.2.6条和表14.4.2.9的第四、五项规定。
    检验方法;观感、尺量检查。
    14.4.2.12上架大木、下架大木、木装修等四道灰地仗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第14.4.2.9条的规定。
    14.4.2.13连檐瓦口地仗的表面质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表面平整光滑,颜色一致、水缝直顺,接头平整,楞角整齐,无龟裂、砂眼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
    14.4.2.14椽头地仗表面质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表面平整光滑,颜色一致,方椽头方正、四楞四角平直、方正、整齐、圆椽头成圆形规矩,楞角整齐、大小一致,洁净,美观,无龟裂、砂眼、麻面、划痕。
    检验方法;观察、手感检查。
    14.4.2.15椽子望板地仗表面质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方圆椽表面平整光滑、颜色均匀,望板对头缝平整,椽仰严实顺直,盘椽根严实规矩整齐,闸档板、小连檐、燕窝处严实光滑,楞角直顺整齐,翼角椽档的错台长短允许偏差10 mm,凹面规矩深度不低于椽径1/2位置、四个翼角一致,无龟裂。
    检验方法:观察。
    14.4.2.16斗拱、垫拱板地仗表质量面应符合以下规定:
    表面平整光滑,颜色一致,楞角、仰角直顺整齐,无龟裂,无砂眼、麻面、划痕等缺陷,表面洁净。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4.4.2.17花活地仗表面质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花活的纹饰层次清晰,掖线阴阳分明、整齐,纹理无走样,瞎乱等缺陷,表面平整光滑,颜色一致,边框顺直、整齐,无龟裂、麻面、砂眼、划痕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4.4.2.18单皮灰(二道灰)地仗表面质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大面光滑平整,小面光滑,颜色一致,接头平整,楞角直顺整齐、仰角通顺整齐、无龟裂、麻面、砂眼、划痕。
    检验方法:观察。
    14.4.2.19修补使麻糊布地仗和单皮灰地仗的质量,应符合麻布地仗工程和单皮灰地仗工程相应的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相应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
    14.4.3油漆工程
    14.4.3.1本标准适用于仿古建和古建油漆(颜料光油、醇酸树脂漆等溶剂型涂料)、清漆等油饰工程的质量验收。其中粉刷(涂料),清漆,裱糊工程执行本标准第九章涂饰工程的质量检验标准的验收。文物古建筑按文物工程质量检验标准的验收。
    检验方法:观察,手感检查。
    检查数量:应随机抽查总面积的20%,但不得少于3间,不足者全部检查。
    主控项目
    14.4.3.2油漆工程工艺做法及所用油漆和半成品的品名、等级、种类、颜色、性能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或选定样品的要求以及文物工程等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并检查产品出厂日期、合格证书和样板。
    14.4.3.3油漆工程所用腻子的塑性、合易性、附着强度应符合古建操作规程和施工质量要求,并按使用性质与底漆面漆应配套使用。
    检验方法:观察、手触抚摩检查。
    14.4.3.4油漆工程的地仗(基层),必须符合本标准13.4.2地仗工程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工程观察,检查施工记录和验收记录。
    14.4.3.5油漆工程应涂饰均匀,粘结牢固,不得脱层、空鼓、裂缝、龟裂、脱皮、反锈、顶生、漏刷、透底、超亮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手击声检。
    一般项目
    14.4.3.5施涂混色油漆(含颜料光油)表面质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4.4.3.5的规定。
    14.4.3.5 古建混色油漆(含颜料光油)涂饰质量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目  质 量 标 准  检验方法 
    1  流坠、皱皮  大小面均无  观察检查, 
    2  光亮、光滑  光亮足,光滑无挡手感;涂光油光滑  观察、手抚摸检查 
    3  颜色、刷纹  颜色一致,无刷纹,涂光油无明显刷纹  观察检查 
    4  分色、裹楞  均无裹楞  观察、尺量检查 
    5  分色线、分色曲线平直、流畅  分色线平直,分色曲线流畅自然,  观察并拉2m线检查,不足2m拉通线检查、 
    6  绿椽肚高不大于椽高(径)4/9,绿椽肚长不小于椽长4/5, 尾线与囊向  高、长允许偏差±1 mm,尾线偏差不大于2mm,翼角尾线囊向一致,肩角整齐、美观  观察、尺量检查,绿椽肚尾线按间拉通线检查 
    7  五金、玻璃、墙面、石活、地面、屋面  洁净  观察检查 
       注:1.大面指上下架大木表面,各种形式的门窗关闭后的里、外面。
         2.小面明显处指门窗开启后,除上下架大木、木装修、门窗等大面外,实现所能见到的、地方。
         3.喷刷银粉漆、金粉漆、漆膜应均匀一致,光亮足。
         4.涂刷不检查光亮。磨退工艺检查光亮柔和,无亮星。
         5.尾线:指绿椽肚的尾线;囊向:指翼角处的绿椽肚尾线与小连檐的囊向一致。
    14.4.4贴金工程
    14.4.4.1本标准适用于库金箔,赤金箔、铜箔、铝箔、合金箔等彩画贴金,牌匾额贴金,框线贴金,菱花扣贴金、梅花钉贴金,绶带贴金,壁画彩塑贴金、面叶门拨贴金、各种装饰线、工艺品贴金和室内外新式彩画等贴金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14.4.4.2贴金工程所用材料的成分、品种、规格、颜色、性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文物的要求及有关材料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并检查产品合格证书和金箔性能检测报告及材料验收记录。
    14.4.4.3贴金工程的基层、做法、工艺、金胶油的配兑、图案式样、金色分配、金箔罩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古建操作规程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并检查施工记录。
    14.4.4.4贴金工程所用金胶油严禁掺入稀释剂,打金胶油严禁漏刷、超亮、洇和顶生;金胶油未成膜前或成膜脱滑后不得贴金箔等;罩油严禁咬底、超亮、变色、漏刷。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罩油并检查施工技术交底。 
    14.4.4.5贴库金箔,赤金箔、铜箔等应严格进行时间预控,贴金箔等应与金胶油粘结牢固,贴金表面严禁裂缝、脱层、空鼓、崩仰、氧化变质(含糊边)、漏贴、金木(贴金面无光泽或微有光泽,甚至既无光泽又有折皱)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
    一般项目
    14.4.4.6打金胶油表面质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表面饱满,光滑,光亮足,直顺,流畅,整齐,大小面无流坠、皱纹。
    检验方法:观察。
    14.4.4.7贴金(铜)箔工程的表面质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4.4.4.7的规定。

    14.4.4.7 贴金(铜)箔饰金质量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目  质量标准  检验方法 
    1  饱满、流坠、皱皮  饱满足实,大小面均无  观察检查 
    2  光亮、金胶痱子、微小颗粒  光亮足,距离1.m正斜视基本无  观察检查 
    3  平直、流畅、 裹楞  允许偏差1 mm,流畅优美,准确到位,拐角界线整齐,无裹楞  拉2m线检查,不足2m拉通线检查 和观察检查 
    4  色泽、纹理、刷纹  色泽一致,无纹理、刷纹  观察检查 
    5  绽口、花  不允许  观察检查 
    6  飞金、洁净度  表面洁净、无飞金  观察检查 
       注:1.大面是指凡视线所能见到的地方,小面是指凡视线不易见到的地方。
         2.纹理是指贴金时的金箔与金箔之间重叠的缕纹未理平。
         3.绽口是指贴金时的金箔与金箔未重叠所形成的不规则的离缝。
         4.凡检查贴金工程不宜用手抚摸贴金部位。
         5.凡扣油的贴金部位打金胶油不要求直顺、流畅,扣油后要求贴金直顺、流畅。
    13.4.4.7贴库金箔,赤金箔、铜箔、铝箔、合金箔等表面罩油或罩漆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文物的有关规定其表面质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大小面颜色一致,光泽一致,线路纹饰整齐到位,光滑,洁净,无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手抚摩检查。 14.4.5大漆工程
    14.4.5.1本标准适用于生漆、广漆、推光漆等大漆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14.4.5.2大漆工程所用大漆和半成品材料的种类、颜色、性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材料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鼻闻、手试并检查产品出厂日期、合格证书。
    14.4.5.3大漆工程的做法、工艺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的规定、严禁脱皮、空鼓、裂缝、漏刷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并检查施工记录。
    一般项目
    14.4.5.4大漆工程的表面质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4.4.5.4的规定。
    14.4.5.4 大漆涂饰质量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目  质量标准  检验方法 
    1  流坠、皱皮  大小面均无  观察检查 
    2  光亮、光滑  光亮柔和,光滑无挡手感  观察手抚摸检查 
    3  颜色、刷纹  颜色一致、无刷纹  观察检查 
    4  划痕、针孔  大小面均无  观察检查 
    5  五金、玻璃  洁净  观察检查 
       注:大面和小面同表13.4.3.5注。
    14.4.6烫蜡、擦蜡工程
    14.4.6.1本标准适用于烫硬蜡、擦软蜡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14.4.6.2烫硬蜡、擦软蜡工程所用蜡的品种、质量、颜色、调配比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的规定、严禁在施工过程中烫坏木质基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并检查产品合格证书。
    一般项目
    14.4.6.3上下架大木及木基层烫硬蜡、擦软蜡表面质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蜡洒布均匀,无露底、厚薄一致、光亮柔和、光滑,色泽一致,木纹清晰,,楠木保持原色,表面洁净,无窝蜡、蜡缕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
    14.4.6.4木装修、花活擦软蜡表面质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蜡洒布均匀,无露底,棕眼平整,光亮、光滑,色泽一致,木纹清晰,无斑迹无蜡缕、窝蜡等缺陷,表面洁净。
    检验方法:观察。
    14.4.7花墙边、色墙边饰面
    14.4.7.1本标准适用于墙面花墙边,颜色墙边装饰的质量验收。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主控项目
    14.4.7.2花墙边、色墙边的做法、图案、颜色和所用材料的品种、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及文物要求;墙心涂饰的质量、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及水性涂料涂饰工程相应等级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并检查产品合格证书。
    14.4.7.3墙面花边、色边的表面严禁翘皮、漏刷、透底、掉粉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
    一般项目
    14.4.7.4花墙边、色墙边表面质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颜色一致,线条全长歪斜不大于1 mm,线条宽度、风路均匀一致,搭接无错位,无接头痕迹,纹理清晰,图案无位移,无流坠。
    检验方法:观察。
    14.5彩画装饰工程
    14.5.1一般规定
    14.5.1.1本标准适用于古建筑、仿古建筑彩画装饰工程和各种新式彩画装饰工程的质量验收。彩画各种类包括:各种和玺彩画、旋子彩画、苏式彩画、新式彩画等具有传统构图格式的彩画。
    14.5.1.2彩画装饰工程的各分项工程检验批和检查数量:按同一单位工程的同一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同类彩画工艺做法装饰的部位(如上架大木、椽头、斗拱支条、楣子、芽子、雀替、花活等)应分别划分为一个检验批;每个检验批应随机抽查20%,不得少于3间,不足者全部检查。
    14.5.1.3新式彩画施工必须按色标进行,并保留色标样品。
    14.5.1.4彩画工程施工的环境条件应满足施工工艺的要求。施工的环境温度不宜低于5℃。在低于5℃气温下施工时,应采取保证工程质量的有效措施。
    14.5.1.5彩画沥粉口径粗细度应与纹饰原样相一致,沥粉凸起度其断面应达到近乎半圆标准体现沥粉纹饰,沥粉应遵照谱子纹饰进行。
    14.5.1.6彩画施工纹饰、色彩、工艺和颜材料选用应符合设计要求。
    14.5.1.7彩画施工基层面地仗的生油必须充分干透后,方可进行彩画施工。严禁于未干油地仗和其它含水率较高的地仗面施工彩画。
    14.5.1.8彩画施工面,施工前应进行全面磨生,过水基层处理,不得在带有浮灰、毛刺等不良施工面上实施彩画。
    14.5.1.9易被雨淋彩画部位,着色要采取防水措施(彩画面罩光油或用光油调色,或用聚醋酸乙稀调色。)。
    14.5.2.0彩画基层必须坚实、牢固、平整、棱角整齐,无孔洞、裂缝、生油挂甲等现象。
    14.5.2大木彩画工程
    14.5.2.1本标准适用于大木彩画指上下架大木各式彩画工程的质量验收,其范围包括:大额枋、小额枋、平板枋、挑檐枋、由额垫板、各檩(桁)、各架柁、梁、柱、小式檩、板、枋等露明彩画部位。 
    主控项目
    14.5.2.2大木各种彩画图样及选用材料的品种,颜色、做法和不同部位设色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或古建传统做法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并检查产品合格证书。
    14.5.2.3大木彩画各种沥粉线条不得出现崩裂、掉条、卷翘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手感检查
    14.5.2.4大木彩画严禁色彩出现翘皮、掉色、漏刷、变异“咬色”、混色、虚、花、透底现象。
    一般项目
    14.5.2.5大木彩画表面质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4.5.2.5的规定: 
    14.5.2.5 大木彩画装饰质量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目  质量标准  检验方法 
    1  沥粉线条  光滑、饱满、直顺、流畅、无刀子粉、疙瘩粉、瘪粉、麻渣粉;主要线条无明显接头。  观察;手感检查 
    2  各色线条直顺度(梁枋主要线条、如箍头线枋心线、皮条线、岔口线、盒子线等,包括晕色大粉) 线条准确直顺,宽窄一致,无搭接错位及离缝现象,棱角整齐。  观察;手感检查 
    3  色彩均匀度(底色、晕色、大粉、黑) 色彩均匀,足实,不透底影,无混色现象。  观察;手感检查 
    4  局部图案规整度(枋心、找头盒子、箍头、卡子等) 图案工整规则,大小一致,风路均匀,色彩鲜明清楚,运笔准确到位,线条清晰流畅。  观察;手感检查 
    5  洁净度 洁净,无脏活及明显修补痕迹。  观察检查 
    6  艺术印象(主要指各种绘画水平,如包袱画聚锦画,池子画,流云博古,找头等) 各种绘画逼真,形象生动,能很好体现绘画主题(可多人评议),包袱退晕整齐,层次清楚,无靠色坠色现象。  观察;手感检查 
    7  裱贴 牢固、平整、无空鼓、翘边、折皱。  观察;手感检查 
    14.5.2.6直线沥粉的允许偏差项目及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4.5.2.6的规定。
    允许偏差 
    14.5.2.6 直线沥粉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 
    项次  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以单一构件面为检验范围) 
    1  沥大粉  粉线平直度  ±3  观察或平尺量检查 
    2  沥小粉  边线宽度  ±2  观察或平尺量检查 
    14.5.3斗拱彩画工程
    13.5.3.1本标准适用于室内、外各类柱头科、角科、平身科、以及镏金斗拱彩画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14.5.3.2斗拱彩画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颜色、做法及各部位设色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古建传统做法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材料现场验收记录。
    14.5.3.3斗拱彩画沥粉线条必须附着牢固,严禁卷翘、掉条。
    检验方法:观察、手感检查。
    14.5.3.4斗拱彩画各色层严禁出现翘皮、掉色、混色、虚、花、透底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手感检查
    一般项目
    14.5.3.5斗拱彩画表面质量应符合表14.5.3.5的规定。
    14.5.3.5 斗拱彩画装饰质量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目  质量标准  检验方法 
    1  沥粉  线道饱满、齐直,宽窄一致,无刀子粉、疙瘩粉。  观察;手感检查 
    2  刷色  刷严刷到,均匀一致,不脏荷包(拱眼)及盖斗板。  观察;手感检查 
    3  晕色  宽窄一致,线界齐直,拐角方正,色彩均匀足实,盖底色。  观察;手感检查 
    4  边线(黄线墨线包胶)  线条齐直,宽窄一致,色彩均匀饱满,拐角方正。  观察;手感检查 
    5  大粉  线条横平竖直,拐角方正,色彩均匀饱满,留边宽窄一致,到位无离缝现象。  观察;手感检查 
    6  黑老  线条工整直顺,居中准确,随形黑老,留晕宽窄一致,规格统一。  观察;手感检查 
    7  洁净度  洁净,无颜色污痕及明显修补痕迹,昂头色彩鲜艳,无手摸污痕,不脏金活。  观察检查 
    14.5.4天花、支条彩画工程
    14.5.4.1本标准适用于天花、支条彩画工程的质量验收
    检验方法:观察、手感检查。
    检查数量:应随机抽查总量的20%,但不得少于3间,不足者全部检查。
    主控项目
    14.5.4.2天花、支条彩画工程图样,做法、材料的品种,规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材料现场验收记录。
    14.5.4.3天花、支条彩画的沥粉线条必须附着牢固,严禁卷翘、掉条。
    检验方法:观察、手感检查。
    14.5.4.4天花、支条彩画的各色层严禁出现翘皮、掉色、混色、虚、花、透底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手感检查。
    一般项目
    14.5.4.4天花、支条彩画表面质量应符合表14.5.4.4的规定。
    14.5.4.4 天花、支条彩画装饰质量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目  质量标准  检验方法 
    1  行线排列直顺度(裱贴天花)  排列通顺整齐,大边宽窄一致。  观察;手感检查 
    2  方圆光线(主要指沥粉)  线道直顺、流畅、饱满、搭角到位,圆光线接头无错位,通顺,起伏一致,色线工整规则。  观察;手感检查 
    3  岔角、圆心图案(指龙凤草等图案天花)  岔角工整,风路均匀一致,各色线条直顺流畅;圆心内图案工整规则,风路均匀。  观察;手感检查 
    4  艺术印象(指团鹤四季花天花)  渲染均匀,层次鲜明,色调沉稳,勾线有力,画面干净整齐。  观察;手感检查 
    5  天花裱贴  裱帖牢固平整,无空鼓、翘边、皱痕及折裂沥粉线条现象,表面洁净,色彩鲜艳,无污痕。  观察;手感检查 
    6  燕尾  色彩鲜明,层次清楚,图案工整,线条准确流畅,裁贴燕尾与支条宽窄一致,裱帖牢固平整,无拼缝、边缝。  观察;手感检查 
    7  支条  色彩均匀一致,与燕尾搭接处无色差。  观察;手感检查 
    8  洁净度  色彩洁净,无手指脏污痕迹。  观察检查 
    14.5.5楣子、芽子、雀替、花活彩画工程
    14.5.5.1本标准适用于楣子、芽子、雀替、花活彩画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14.5.5.2各部分选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及做法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材料现场验收记录。
    14.5.5.3沥粉及色彩必须附着牢固,严禁卷翘、掉条、翘皮、掉粉、混色、虚、花、透底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手感检查。
    一般项目
    14.5.5.3楣子彩画表面质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掏里刷严,刷到,迎面均匀一致,线条清晰直顺,色彩足实,分色线整齐,无裹面。
    检验方法:观察、手感检查。
    14.5.5.4芽子彩画表面质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掏里刷严、刷到,涂色足实均匀,渲染均匀无斑迹,色调沉稳。
    检验方法:观察、手感检查。
    14.5.5.5雀替、花活彩画表面质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色彩鲜明,足实,盖地,层次清楚,渲染均匀,线道宽窄一致,留晕整齐,不混色不露缝,洁净无脏色。
    检验方法:观察、手感检查。
    14.5.6椽头彩画工程
    14.5.6.1本标准适用于椽头彩画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14.5.6.2椽头彩画工程图样,做法、材料的品种,规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彩画纹样、做法还应与本建筑其它部位彩画相匹配。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材料现场验收记录。
    14.5.6.3椽头彩画的沥粉线条必须附着牢固,严禁卷翘、掉条。 
    检验方法:观察、手感检查。
    14.5.6.4椽头彩画的各色层严禁出现翘皮、掉色、混色、虚、花、透底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手感检查。
    一般项目
    14.5.6.4椽头彩画表面质量应符合表14.6.4.4的规定。
    14.5.6.4 椽头彩画装饰质量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目  质量标准  检验方法 
    1  沥粉  线道横平竖直,光滑饱满,搭接到位合条,线道距离宽窄一致,风路均匀一致,无刀子粉、疙瘩粉、瘪粉、麻渣粉。  观察;手感检查 
    2  色彩均匀度  色彩鲜明饱满、均匀一致,层次清楚,无底影。  观察;手感检查 
    3  图案及线条工整规则(指阴阳万子、退晕、颜色图样椽头)  线道横平竖直、风路均匀,粗细一致,退晕规则,拐角方正。  观察;手感检查 
    4  艺术印象(指百花图)  花样合理、构图巧妙灵活、形象生动,色彩鲜艳,开染均匀,风格一致,在一间之内无重样,画面干净整齐。  观察;手感检查 
    5  统一性  各种椽头线道粗细一致,规格统一  观察检查 
    6  洁净度  色彩洁净,无手指脏污痕迹。  观察检查 

    第十五章 工程质量验收
    15.1基本规定
    15.1.1 规范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制度,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及施工质量检验评定考核制度。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可按本标准附录A的要求进行检查记录。
    15.1.2 高级建筑装饰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1. 高级建筑装饰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凡涉及安全、环境、功能要求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或建筑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2.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3. 相关各专业各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未经监理工程师或建筑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15.1.3 高级建筑装饰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 高级建筑装饰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 高级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3. 参加高级建筑装饰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4. 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5.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6.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 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 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9. 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15.1.4 在制定检验批的抽样方案时,对生产方风险(或错判概率α)和使用方风险(或漏判概率β)可按下列规定采取:
    1. 主控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α和β均不宜超过5%。
    2. 一般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α不宜超过5%,β不宜超过10%
    15.2 高级建筑装饰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

    15.2.1 高级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
    15.2.2 单位工程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 一个施工合同范围内的项目(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为一个单位工程。
    2. 建筑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为一个单位工程。
    15.2.3 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 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专业性质、建筑部位确定。
    2. 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等划分为若干子分部工程。
    15.2.4 分项工程应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行划分。
    建筑工程的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可按本标准附录B 采用。
    15.2.5 分项工程可由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组成,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楼层、施工段、变形缝等进行划分。
    15.3高级建筑装饰工程质量验收 
    15.3.1 检验批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2. 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15.3.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项工程所含有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 分项工程所含有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15.3.3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高级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环保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15.3.4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环保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 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15.3.5 高级建筑装饰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批质量验收可按本标准附录D进行。
    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可按本标准附录E进行。
    3.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按本标准附录F进行。
    4.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安全功能检查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观感质量检查应按本标准附录G进行。
    15.3.6 当高级建筑装饰工程质量不符和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 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验收。
    3.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15.3.7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15.4高级建筑装饰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
    15.4.1 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15.4.2 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15.4.3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15.4.4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15.4.5 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建的工程项目应按本标准规定的程序检查评定,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 资料的整理及移交应按照《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J01-51-2003)规定执行。
    15.4.6 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
    15.4.7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附录A 高级建筑装饰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A.0.1 高级建筑装饰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应由施工单位按表A.0.1填写,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检查,并做出结论。
    A.0.1 高级建筑装饰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开工日期:
    工程名称    施工许可证(开工证)   
    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   
    设计单位    项目负责人   
    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项目技术负责人   
    序   项   目  内 容 
    1  现场质量管理制度   
    2  质量保证体系   
    2  质量责任制   
    2  主要管理人员资质及上岗证书   
    3  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证书   
    4  分包方资质与对分包单位的管理制度   
    5  施工图审查情况    
    6  施工前现场勘察资料   
    7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审批   
    8  施工技术标准   
    9  工程质量检验制度   
    10  计量器具资料   
    11  现场材料、设备存放与管理   
    检查结论: 


    总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附录A 高级建筑装饰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A.0.1 高级建筑装饰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应由施工单位按表A.0.1填写,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检查,并做出结论。
    A.0.1 高级建筑装饰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开工日期:
    工程名称    施工许可证(开工证)   
    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   
    设计单位    项目负责人   
    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项目技术负责人   
    序   项   目  内 容 
    1  现场质量管理制度   
    2  质量保证体系   
    2  质量责任制   
    2  主要管理人员资质及上岗证书   
    3  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证书   
    4  分包方资质与对分包单位的管理制度   
    5  施工图审查情况    
    6  施工前现场勘察资料   
    7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审批   
    8  施工技术标准   
    9  工程质量检验制度   
    10  计量器具资料   
    11  现场材料、设备存放与管理   
    检查结论: 


    总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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